仅凭转账记录,能够认定借贷关系吗
一则武汉债务案例,曾某、钟某为恋爱关系。曾某分别于2018年7月1日、21日、25日、31日、次月27日通过“微信支付”方式向钟某转账520元、3000元、4000元、200元、10000元;于2018年7月26日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钟某银行账户转账20000元。该武汉债务案中双方上述款项往来,除转账凭证外,均无其他债权债务凭证。后因感情不和,双方结束恋爱关系。2020年2月,曾某以民间借贷纠纷为由,将钟某诉至武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武汉债务案中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借贷的意思表示一致,而且还提供了借款,是该武汉债务合同的成立与生效的一个必要条件。该武汉债务案中曾某主张双方存在武汉债务借款合同关系,但是提供的证据只有双方资金往来的一个记录,并未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证据,证明双方已达成借贷的意思表示一致。且该武汉债务案中钟某主张双方之间资金往来并非出于借贷的合意,而是其他目的,钟某对曾某提出双方存在借款合同关系的主张予以否认,并且提供可相应的证据证明其主张。
从庭审查明事实来看,该武汉债务案中双方在多次资金往来记录中,都没有注明该转款是为借贷性质,而且当时双方属于恋人关系,所以,双方发生资金往来也可能是别的原因。
在武汉债务借贷关系之中,是否有借条是证明双方借贷关系事实的一个直接证据。武汉债务案中出借人应该要求借款人向其出具一份规范的借条,千万不要觉得麻烦或者不好意思而省略了必要手续。否则遇到债务人不进行还款的情况,那么债权人将“口说无凭”,起诉后也难以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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