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事判决书查询网,民事判决书案例查询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萧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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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判决书查询网官网

“判决书”,可能我们没有经常挂在嘴边,但是打过官司的朋友对判决书肯定并不陌生。那么,到底什么是判决书呢?

判决书,是指法院根据判决写成的文书。是法律界常用的一种应用写作文体,包括民事判决书、刑事判决书、行政判决书和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然而,你知道关于法院判决书的学问及一系列知识吗?比如说,对判决不服怎么办?判决书丢失了该如何处理呢?如何查到判决书呢?

其实,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文书一般都会在互联网公布,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的;

(二)涉及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

(三)以调解方式结案的;

(四)其他不宜在互联网公布的。

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一般的法院生效判决书都能查到的。当事人可以携带身份证去当地法院查询,不是当事人需要委托律师一起去当地法院查询人民法院的判决书,网上查询的步骤:

1.百度搜索中国裁判文书网或者当地的法院的官网,点击进入。

2.在搜索款输入对应案。

3.点击搜索后,会出现想要查询的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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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此之外,判决书还有哪些知识呢?我们一起来看一看。

1、判决书的生效时间是什么时候?民事案件一审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为上诉期,未上诉的,十五日过后就生效。

一审刑事案件宣判后,判决书送达当事人的第二日起十日内为上诉期。上诉期内一审判决书的效力待定。上诉期内无上情形的,上诉期满后的那一日判决生效。

2、拒收判决书是否有用?拒收判决书的,判决一样生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在定期宣判时,当事人拒不签收判决书、裁定书的,应视为送达,并在宣判笔录中记明。

3、对判决不服怎么办?对判决不服,要在规定时间内及时上诉,民事案件上诉期为15天,刑事案件为10天。

在判决的最后一部分内容中会有相应提示,判决书上的日期可能同发放日期不同,要注意按收到判决书的日期签收,从领取判决书的次日起算。

4、判决书原件丢了,咋办呢?判决书原件丢了,当事人写申请书并带上身份证,到审理案件的法院档案室查阅。或者到裁判文书网自行下载打印。

5、判决书是否具备法律效力?判决书具有法律效力和执行效力。法院作出的判决书一经生效,即具有永久法律效力,除非被依法撤销。

来源:唐县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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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判决书查询

民事判决书

(2023)XXX 民初 XXX号

原告:XXX,男,1966 年 3 月 21 日出生,汉族,住河北

省XXX 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XXX,男,1968 年 8 月 12 日出生,汉

族,住河北省XXX。系XXX推荐的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XXX,男,1956 年 9 月 27 日出生,汉

族,住河北省XXX村。系XXX推荐的人。

被告:河北XXX律师事务所,地址:XXX

负责人:XXX,职务,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XXX,河北XXX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原告XXX与被告河北XXX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XXX律所”)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 2023 年 7 月 11 日立案后,

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 2023 年 7 月 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X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XXX、XXX、被告XXX律

所的负责人X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X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

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X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赔偿各项损

失 237500.76 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22 年 2 月上旬,原告与被告签订委托代理合同,由被告指定XXX、XXX律师为原告提供法律服务。在庭审中,被告XXX明确表示“答辩人的老总XXX让答辩人开的车,发生事故时是给XXX工作”的情况下,没有申请追加XXX的公司即XXX有限公司为本案的被告参加诉讼,致使一审判决生效后不能执行。原告认为,原告上次起诉的是交通事故中的药费,XXX负事故 100%的责任,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百分之百胜诉,原告之所以与被告签订委托合同、就是怕诉讼主体错误导致案件无法执行,被告在制作起诉书时未列XXX为被告情有可原,但在XXX当庭陈述时未追加XXX为被告,应当认定是被告的失职,应当赔偿原告的各项经济损失 237500.76 元。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依照《河北省律师执业保障和规范条例》“第五十四条”律师违法执业或者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向贵院起诉,请求XXX人民法院依法裁决。庭审中,原告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如果被告赔偿或垫付 237500.76 元后,原告同意将此债权转让给被告由被告进行追讨,或向XXX进行报销。

被告XXX律所辩称,一、委托代理过程。2022 年 1 月 28

日原告的妹妹XXX前往我单位代书民事起诉状及财产保全申请

书,我单位律师按照当事人的意愿及提供的材料为其起草了民事

起诉状、财产保全申请书。2022 年 3 月 11 日,原告妹妹XXX及

妻子XXX到我单位聘请律师代理案件(已立案),原告当时正

在北京的医院住院治疗。XXX代XXX与我单位签订委托代理

合同,委托我单位XXX、XXX律师作为代理人参加本案诉讼。

原告及其妻子XXX表示诉讼相关事宜与XXX的妹妹XXX沟

通即可。委托代理合同签订前,答辩人处代理律师已经就案件风

险等问题向原告方进行释明。接受委托后,代理律师积极为原告

准备诉讼材料并针对案件情况多次与原告本人及家属进行沟通

另、原告委托答辩人处律师代理案件的陈述是原告的妹妹XXX认

为自己没有精力和时间给原告处理案件,建议原告委托律师,并

非原告诉状所陈述的怕诉讼主体错误导致无法执行而委托律师,

二、答辩人处律师在(2022)XXX 民初 XXX号案件代理

过程中不存在过错,也不应承担原告任何损失。1、XXX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事故认定书中确定了事故各方当事人身份及责任。( 2022)XXX 民初 XXX号案件审理过程中,我单位律师审核了XXX所驾驶的登记在XXX名下的车辆的具体情况,虽然该车辆登记在XXX的名下,但该车辆的保险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均为XXX。根据车辆被实际控制及其保险情况,可以确认XXX就是车辆的实际所有人和控制人。原告的诉状中有登记车主XXX,但原告在本案开庭之前向法院申请撤回了对XXX的起诉,这些事是原告自行决定的,证明原告对承担责任主体方面有自己的判断。在审查诉讼主体方面答辩人单位代理律师无过失之处。

2、关于是否存在遗漏应追加被告问题,原告代理律师无任何过失或不合法之处。

(1)(1)(2022)XXX 民初 XXX号案件审理过程中两次开庭( 2022 年 8 月 11 日、2022 年 8 月 17日),第一次开庭原告及亲属均到场,在法院询问XXX车辆车状况及事故发生时是在干什么,XXX答辩称是其老总XXX给他的车,为了工作方便,他自己投的保险,XXX自然状况不清,XXX律师听取XXX答辨并征求原告意见后需要追加XXX为共同被告、第一次开庭休庭。休庭后XXX律师通过案件查询系统,了解了XXX的有关情况,将相关情况告知XXX及家属联系人,XXX系一系列案件的被执行人。XXX人民法院在该案第一次庭审休庭后依法核实了XXX和XXX之间的关系,XXX并不认可其与XXX之间存在任何雇佣关系,也不承认其关联单位与XXX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基于上述信息原告做出不追加XXX的决定,代理律师尊重其意见便没有递交书面追加申请。

(2)(2022)XXX 民初 XXX号案件审理过程中两次开庭,自始至终没有任何人提到XXX或其与本次事故有任何关系。XXX律师在原告就本案起诉后才知道XXX松林峪 生态有限公司的名字,经工商信息网上查询得知该公司在滦平法院(2022)XXX 民初 XXX号案件开庭前已注销(2022 年6 月注销),民事诉讼主体资格便不存在了。

(3)假使涞平县松林峪农业生态有限公司为XXX的工作

追加其为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共同被告,则人民法院应依法追回其为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共同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132 条的规定: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在(2022)XXX民初 XXX号案件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后,有新证据证明XXX在事故发生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与XXX有限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

(4)原告以未依法追加XXX有限公司作为共同被告为由向向XXX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目前再审案件请求已经被XXX中级人民法院依法驳回。XXX中级人民法院驳回其申请的理由就包括无证据证明XXX与原告主张的应当追加的XXX有限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等,这也证明了人民法院认为不应追加XXX或其关联企业XXX有限公司作为共同被告。

三、XXX诉状称:原告之所以与被告签订委托代理合同,

就是怕诉讼主体错误导致案件无法执行,这种观点理由逻辑错误、

认识错误。

(1)在执行案件过程中,确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是诉讼案

件的错误主体,应终止执行申请再审,执行正确的判决,这是主

体错误无法执行;判决正确,但被执行人无执行能力而不能执行,

这不叫诉讼主体错误不能执行。

(2)原告交通事故的发生,XXX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

XXX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人民法院认定XXX应当赔偿原

告的全部医疗费损失是正确的。XXX因个人原因不能履行生效

判决文书确定的赔偿义务,但原告的损失并不是执行造成的,也

不是原告所称的未追加被告诉讼主体错误造成的。

四、原告在无法获得XXX赔偿的情况下具有其他救济途径,

原告在交通事故中已经支出的医疗费用索赔途径尚未终结。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 42 条规定:“由于第三人

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

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

权向第三人追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问

题的规定》第 8 条规定:“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

保险行政部门已职工或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

者获得民事赔偿为由,作出不受理工伤认定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

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

保险行政部门已经作出工伤认定,职工或者近亲属未对第三人提

起民事诉讼或者尚未获得民事赔偿的,起诉要求社保保险经办机

构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职工因第三人的原

因导致工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职工或者近亲属已向第三人提

起民事诉讼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

办法》第 4条规定:“个人由于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伤病被认

定为工伤的,第三人不支付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情况。

个人或者近亲属可以持工伤认定决定书和相关材料向社会保险

经办部门申请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并告知第三人不支付或者

无法确定第三人的情况。”《河北省工伤保险省级统筹经办规程

(暂行)》第 71 条规定:“参保单位为工伤职工申领涉及第三人

责任的工伤医疗费用(含住院伙食补助费)还应提供以下民事伤

害赔偿法律文书,报设区市经办机构待遇核定环节审核:(一)属

于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的,需提供

公安交通管理环节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道路交

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二)属于遭受暴力伤害的,需提供公

安机关出具的遭受暴力伤害和赔偿资料;(三)经人民法院判决

或调解需提供《民事判决书》、《民事调解书》等资料;(四)因

第三人确无财产可执行,法院中止执行的需提供《裁定中止执行

书》;(五)法院裁定终结执行的,需提供《裁定终结执行书》;

(六)省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资料。”根据上述法律及司法解释

08240045 号),原告在接到人民法院终止本次执行的裁定,不能

提供新的财产线索或者不能申请恢复继续执行的情况下,可依照

规定向社会保险经办部门主张要求支付尚未获得的医疗费用。综

上所述,我单位律师在接受XXX委托过程中按照法律法规积极

履行职责,全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在代理过程中并不存在

故意或过失给XXX造成损失的情形,故请求人民法院驳回王久

利的诉讼请求。

根据原、被告诉辩陈述,总结本案的争议焦点:被告XXX

律所在代理(2022)XXX 民初 XXX号案件中,是否存在过错,

是否应赔偿原告损失,如赔偿,损失具体数额为多少。

原告XXX针对争议焦点提交的证据有:

一号证据:(2022)XXX 民初 XXX号民事判决书一份,证

明本案是由被告作为代理人提供法律服务,当中存在过失行为

二号证据:(2023)冀 08 民申 14 号民事裁定书,证明一审

没有追加被告,所以我方申请被驳回。

三号证据:抗诉申请书,证明原告进行抗诉但没有给立案。

四号证据:XXX的工资表,证明XXX是松林峪生态有限

公司的工作人员。

被告XXX律所的质证意见为,一号证据真实性没有异议。

但不能证明我方存在过错,在将保险公司列为被告立案时,我方

并没有接受委托,将保险公司列为被告是原告方自己的决定,而

最终确定没有追加XXX作为被告也是原告自己做出的决定,通

过判决能够确定,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并没有人提及XXX,最终不追加其为被告我方不存在过错。二号证据真实性没有异议,原告在总结证明目的时,故意规避了申请被驳回的主要原因是XXX受雇于XXX的相关证据,包括:一审和再审当中没有证据能够说明。三号证据只是原告方自己的,不能作为证据予以认定。四号证据内容与原告的主张不符,工资表是河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并非原告所称的XXX在松林峪公司上班的工资表,不能证明原告的主张。

被告XXX律所针对争议焦点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

一号证据:委托代理合同一份,证明 2022 年 3 月 11 日我单

位接受XXX的委托并由XXX的妻子XXX代XXX与我单位签订委托代理合同。

二号证据:风险告知书一份,我单位与XXX签订合同时已

经就案件所涉风险进行了告知和提示。

三号证据:微信聊天记录截屏一份及电话通话记录截屏一份,

证明在(2022)XXX 民初 XXX号案件第一次庭审休庭后,王

平律师通过电话和微信的方式与XXX的亲属XXX沟通是否需

要追加XXX作为共同被告,最终XXX一方确定不再追加强建

军作为共同被告。对XXX松林峪公司是否有执行案件我方是并

不知情的。

四号证据:录音一段,证明 2023 年 7 月 18 日下午 1 时50

分XXX律师拨打XXX的电话确定其与XXX发生交通事故时

是否与XXX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XXX称

与XXX发生交通事故时与XXX有限公司并

不存在劳动关系,只是当天去那里办事。

五号证据: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一份,证明XXX松林

峪农业生态有限公司已于 2022 年 6 月 24 日注销,即在 2022 年

8 月 11 日第一次开庭前已经不存在。

六号证据:工伤认定决定书一份,证明XXX因此次交通事故被认定为工伤、根据目前法律法规医疗费损失在无法获得XXX赔偿的情况下可以要求工伤保险理赔。

原告XXX的质证意见为,一号证据真实性认可,证明目的

认可。二号证据真实性认可,但不能否认律师在工作中的失误责

任。三号证据真实性认可,但达不到证明目的,因为律师应该做

一个笔录。四号证据真实性认可,在通话中被告多次提示性询问,

但XXX回答是一个单位一个老板。五号证据真实性认可,即使

注销了也得承担责任。六号证据,真实性没有异议。

本院依法调取了(2022)XXX 民初 XXX号民事案件开庭

笔录、(2022)XXX 执 2080 号执行案件案卷中(2022)XXX

执 2080 号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及XXX的工资表。

原告XXX的意见为,对开庭笔录没有异议,2022 年 8 月

12 日上午 9 时,法院人员的电话询问笔录,证明车是XXX松

林峪公司的,XXX无论是办公事还是办私事都向XXX松林峪

公司请示。对裁定书真实性没有异议,但不能证明XXX在项目

部工作。

被告XXX律所的意见为,开庭笔录真实性没有异议,但笔

录也能够证明开庭过程中XXX陈述是XXX的会计让他去办

事,并没有人提及XXX松林峪有限公司的相关事宜,根据笔录

及开庭的录音录像,能够确认庭审后,对是否追加XXX作为被

告是经过确认的。对询问笔录并不知情,执行局卷宗中的执行裁

定和协助执行通知书真实性合法性均认可。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对于当事人无争议的

事实及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于当事人有争议的事

实及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工 2022 年 3 月 1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合同同约定“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指派XXX、XXX律师为甲方与纠纷案件的一审阶段代理人。二、乙方应在代理过程中认真维护甲方合法权益。三、甲方必须真实的向办案律师陈述案情,提供有关证据或线索。四、根据涉案的复杂程度、财产标的、地狱跨度、业务风险,向甲方向乙方缴纳基础代理费人民币 5000.00 元,待甲方明确诉讼请求金额后,按照确定金额的 6%计算代理费并补缴相应差额”。

2022 年 XXX,原告XXX以XXX、中国人民财产保

险股份有限公司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支公司为被告向本院提

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2022 年 8 月 24 日XXX人民

法院作出(2022)XXX 民初 XX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为

“一、由被告XXX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XXX医疗

费 253248.76 元,被告XXX已为原告XXX垫付 3000.00 元,

抵顶后,应支付原告XXX医疗费 250248.76 元;二、驳回原告

XXX的其他诉讼请求”。后原告XXX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作

出(2022)XXX 执 2080 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扣留被执行人

XXX在XXX水库南部片区取水构筑物及输水管线项目(XXX)项目部应得收入(工资)280000.00 元,此款由XXX人民法院直接提取”。并向滦平窟窿山水库南部片区取水构筑物及输水管线项目(XXX)项

目部下发协助执行通知书。

2022 年 4 月8日,原告XXX被认定为工伤。

2023 年,原告XXX向河北省XXX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再

审,称原审判决遗漏了当事人,被申请人XXX是受雇于XXX,属于职务行为,应追加XXX为被告参加诉讼,XXX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3)XXX 民申 14 号民事裁定书,驳回XXX的再审申请。

另查明,XXX有限公司于 2012 年10月10 日成立,2022 年 6 月 24 日注销。

本院认为,首先,本案立案案由为合同纠纷,根据民事案由

规定,应当依当事人诉争的法律关系的性质确定案由,根据本案

原、被告诉争的法律关系,本案案由应为委托合同纠纷。本案的主要争议为被告在为原告代理(2022)XXX 民初XXX号案件中,是否存在过错。原告主张被告存在过错,遗漏了当事人XXX有限公司,被告对此不予认可。(2022)XXX 民初 XXX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立案的时间为 2022 年 2 月 11 日,当时诉讼的被告只有XXX、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支公司,而原告与被告签订《委托代理合同》的时间为 2022 年 3 月 11 日,故起诉时未列明其他被告与被告XXX律所不存在因果关系。原告主张被告在庭审后未追加XXX有限公司存在过错,但根据 2022 年 8 月 11 日及 2022 年 8 月 17日两次开庭情况,XXX并未提及XXX有限公司的情况,而在(2022)XXX 民初 XXX号案件中,直至本次开庭,原告也均未能提交证据证明XXX与XXX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同时,根据(2022)XXX 执 2080 号执行案件中调取的工资表,亦显示的是XXX在河北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的工资发放情况,并非XXX有限公司,且滦平县松林峪农业生态有限公司于 2022 年 6 月 24 日即(2022)冀0824 民初 XXX号案件第一次开庭审理前已经注销。当事人对自已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不能提供证据或所提供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故原告主张被告XXX律所未列XXX松杯峪生态有限公司为案件当事人,要求被告XXX律所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

第五百七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

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XXX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 4862.00 元,减半收取即 2431.00 元,由原告X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

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

于河北省XXX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

日内,向XXX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二0二三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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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高院民二庭 档案处 技术处 怀柔法院

编辑:梁瀚伟 姚日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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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积极响应世界银行有关优化营商环境的评价指标要求,更好地为社会公众提供数据公开服务,最高人民法院将依托裁判文书网提供京沪土地纠纷案件数据公开服务,社会公众可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的高级查询功能进行京沪土地纠纷案件数据的自定义查询。同时,以公开数据为基础,由中国司法大数据研究院形成了首期《京沪土地纠纷案件数据报告(2016-2018.3)》,同步发布于中国司法大数据服务网

该报告分析显示2016年至2018年3月,京沪两地共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一审土地纠纷类案件文书2604份,占全国同期公开的一审土地纠纷结案文书的2.45%,且全部为民事案件。经同比2016年和2017年案件数量,北京和上海均有不同程度下降;同比2017年1至3月份和2018年1至3月份案件数量,北京呈上升趋势,上海呈下降趋势。同时,北京和上海案件数量排名第一的民事案由不同,分别为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和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该报告目前已发布于中国司法大数据服务网“专题深度研究”板块中的“社会治理”栏目中,后续,报告将按月定期更新,建立常态化发布机制,以更好地深化司法公开和提升司法大数据社会服务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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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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