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30天或37天,人就出来了,三十天出门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陈诗

有些人的亲属被抓了,他们会问自己的亲人要“拘留”多少时间能出来。但他们对这个概念的理解是有可能错误的。
很多人把刑事诉讼中的羁押称为“拘留”,并将其理解为一个具有固定时限的时间。他们以为某事对应的羁押时间在法律上应当是固定的,因此在某人被抓进去之后,询问律师,可以问出这个具体的时间。
“拘留”是一个有相对固定时限的概念,一般来说刑事拘留期(将审查批捕的时间也计算在内,最长的拘留时间)有14日和37日之分。但这并不意味着过了14日或37日,当事人就一定会被放出来。
羁押从来都是一个可变量,而且是一个因变量,可能因为各种各样的事起变化。所以那种“也许过几天就出来了”或者“37天内一定会出来”或者“会不会很久都不出来”的想法,其实是一种没有依据的“蜜汁自信”或者“过度悲观”。
家属需要明确的是,刑事拘留只是暂时的强制措施,但不是唯一的羁押措施。逮捕也是一种羁押措施,而且相对而言持续时间更长,而且更难被变更或解除。
另外,很多人以为刑事案件就像是一条直线,走到某处,这条线断了,那么案件就结束了。如果非要把刑事案件理解为一条线,那么在特定的时间段内,刑事案件可能出现这条线“断了”、“将断未断”或者只是“看上去断了”的情况,但是不是真的“断了”,是一个需要专业人士判断的问题。而且,有时一个起点可能衍生出几条直线,并不是其中一条断了,案件就一定不能继续的。
萧伯纳说:“人生有两出悲剧:一是万念俱灰,另一是踌躇满志。”办理刑事案件的人,可以从当事人和家属身上看到这两点,甚至在同一名家属身上几乎同时看到这两点。有些人上一秒还“万念俱灰”,下一秒就“踌躇满志”。
而这,可能只是因为他/她在网上多看了一条与法律相关的信息,或者问了一个没有见过自己被羁押亲属的人。
为什么律师会反复强调会见的重要性,尤其是第一次会见的重要性?因为及早会见对于一个刑事案件而言实在太重要了。
为什么刑事诉讼法规定第一次讯问必须在当事人到案后24小时之内完成,而且一般都在公安机关的特定办案区域?为什么大部分的证据指认一般都会在刑事拘留阶段完成?就是因为这个时间段当事人只能见到公安却见不到律师等其他人。如果我是公安,我认为这可以最大程度地保证我获得“自己想要的”信息。这就是一种“学霸”的心态,凡事要趁早。
面对凡事趁早的“学霸”,家属却看不清状况,一拖再拖,这很可能让他们错过救助当事人的最关键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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