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礼那些事儿,彩礼这个话题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谈昭瑞

今天我们来聊一聊彩礼那些事儿。上海二中院审理了一起案件,具体案情是这样的:

2023年1月,刘先生与沈女士经相亲认识后,感情迅速升温,很快便按照老家习俗商定了订婚事宜,并在当月举行了订婚宴。

订婚宴当日,刘先生及其父母给付沈女士及其父母现金43万余元,其中部分钱款标注了明确用途,如女方衣服钱3万元、肉面钱1万元等。此外,刘先生还为沈女士购买了金手镯、金手链、金戒指、金项链、金挂坠等价值共计5.1万余元的“五金”。举办订婚宴的3.5万余元费用也由刘先生支付。

此后,刘先生还曾多次向沈女士转账,金额分别为5200元、520元、1888元、1314元等,转账说明中有“消消气呀、老婆收、情人节快乐”等标注,共计2.6万余元。

然而在后续相处中,双方因琐事导致关系逐渐恶化,以致最终取消婚约。刘先生认为,他和父母先后给予沈女士的50余万元财物均属于彩礼,沈女士应当返还。但沈女士认为,50余万元财物并非都是彩礼,其中有一部分是男方为表达感情的赠与。双方未能就返还数额达成一致,因此涉诉。

一审审理认为:刘先生订婚当日给付给沈女士的43万余元现金及首饰,符合婚嫁喜事习俗,可理解为彩礼。现双方最终未办理结婚登记,沈女士方应予以返还。判决退还41万元及五金首饰。

通过这个案件,我们发现,彩礼问题涉及主要两点:1.哪些是彩礼,2,什么情况下需要退还。且听一一说明。

一、什么是彩礼?

把握三个点:

1.谁送的?

习俗中一般是男方家长携男方向女方或其家长赠送,如果赠送的主体是其他人员的,一般不宜认定为彩礼。

2.什么时间给?

一般认定在双方谈婚论嫁之后,婚礼举行之前。谈婚论嫁之前,见家长给的红包、谈恋爱期间,发的“1314、520”金额的红包,一般视为赠与,不认定为彩礼。

3.给的是什么?

彩礼的形式要符合当地风俗习惯,这里的“当地”指的是女方家庭所在地或者婚礼举行地。比如有的地方是“万紫千红一片绿”,即一万张五元,一千张一百元和一大堆五十元的钞票。有的地方是“一动不动”,“一动”是汽车,而“不动”是不动产。有的地方是“三金”或者“五金”等。

二、什么情况彩礼要退还?

(1)没领证;

但如果已经举办婚礼,一般不宜要求返还全部彩礼;

(2)领证但没有共同生活;

但是,如果彩礼用于双方共同生活、购置共同财产或者办婚礼酒席等消费,花掉的部分是不退的。

(3)领证后虽共同生活后离婚

如果离婚的原因是一方实施家庭暴力、有吸毒、赌博等恶习或者是有其他重大过错的,也可以退还部分。

(4)给完彩礼生活困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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