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中,如果对方出轨,一方为了挽救婚姻,往往会要求另一方签订一份忠诚协议,那么忠诚协议有没有法律效力?忠诚协议怎么签才能有效的约束对方?
今天我们带着问题来看看这两个案例:
案例一:
(2019)川01民终XX号
2015年9月17日,男方杨大力与女方刘美美签订《婚内忠诚协议书》约定:“……若在婚姻关系期间,一方经语音、图片、视频、网络短信等其他方式被证明出现精神或肉体出轨的不忠诚现象(包括但不限于婚外情、与他人发生性关系、同居、重婚等行为)或对另一方有家庭暴力、遗弃、虐待等违反夫妻忠诚义务行为的,过错方的全部婚前财产及男女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将自愿赠与无过错方,归无过错方所有;同时,自协议签订之日后取得的所有财产按此约定内容执行。
男方婚前财产包括但不限于:位于成都市XX区xx路**号号房产;男女婚后共同财产包括但不限于目前存款10万元”。无奈的是,婚后杨大力仍发生多次嫖娼、出轨。
2018年,女方刘美美起诉离婚,并要求按照忠诚协议约定,主张婚内财产房屋、车辆、车位等归其所有。
一、二审法院审理认可了协议效力,总结要点有:
1.夫妻双方均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签订的《婚内忠诚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
2.杨大力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违反了上述协议约定,应按上述协议约定承担后果,即“全部婚前财产及男女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归无过错方所有”。
相反的是,
(2021)沪0115民初90376号案件中,男方多次出轨后写下保证书“本人由于婚内出轨,导致家庭破裂,造成无法弥补的过错!如再有婚内出轨事件,本人交出房门钥匙,离开家庭自生自灭!净身出户!”。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案件中的“忠诚协议”,是一种道德约束,法律不赋予此类协议强制执行力。因此没有依据协议判决男方净身出户,而是根据过错原则,判决共同财产,男方少分。
为什么第一份协议获得了法院支持?为什么第二份协议没有获得法院支持呢?我们对比看看两份协议,
第一份协议写明了不忠诚现象的具体表现方式,财产的具体内容,约定清晰、理性;相比第二份协议更像是一种誓言式的表达,一种情绪的表达,而且“净身出户”明显违反了“一方个人用品”属于个人财产的法律规定及世俗理解。
那么,婚内忠诚协议到底要怎么写呢?实践中,我们综合大量案例,总结了协议约定的以下注意点:
1.协议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比如要求一方放弃对子女的探视权、要求一方不得与除近亲属外其他异性吃饭说话等明显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条款。
2.约定违约的后果极其严苛也不行,比如约定要求违约方“净身出户”、“巨额赔偿100万”等条款。
3.协议中出现以协议离婚为前提的条款,这样的条款是附条件生效的条款,在没有达成协议离婚前,协议是不生效的,也不行。
4.协议约定应尽量表述准确、具体,具有可操作性。例如写明哪些具体财产归无过错方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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