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裁判结果: 一、准许原告段某洁与被告尹某离婚,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脱离夫妻关系; 二、原、被告婚生儿子尹某某由原告段某洁抚养,被告尹某每月10日前支付抚养费1500元,至尹某某年满18周岁止; 三、市某区某路某小区单元房归被告尹某所有,该房所欠银行贷款余额由被告尹某偿还,被告尹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向原告段某洁支付补偿款27万元; 四、被告尹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向原告段某洁支付赔偿款1万元。 一、当事人双方均有受伤的情况下应当根据双方的施暴动机、受伤部位、受伤程度、体力对比来判断其行为是一方攻击另一方抵抗的家庭暴力还是双方互殴的普通暴力行为。 司法实践发现,大部分家庭暴力受暴人面对暴力不敢或无力反抗,但也有部分受暴人会奋起反抗,并在此过程中导致施暴方受伤。这种情况下,施暴方会将受暴方的反抗行为描述为施暴,甚至刻意制造报警记录、就诊病历、伤照等自己“受暴”的证据。审理此类案件时,要从施暴动机、受伤部位、受伤程度、体力对比等方面,来判断双方的行为属互殴还是一方施暴另一方反抗。 本案中,从受伤程度和受伤部位看,被告方受伤轻微,且均是手部、腿部的抓挠伤、咬伤,属于原告反抗造成的伤害后果,而原告是被钝物重击头面部造成当场晕厥、呕吐,原告母亲四颗牙齿被打断,受伤较重,属于被攻击伤造成的后果。从双方力量对比看,被告的身高体重皆比瘦小的原告占优;而被告的两位成年堂弟和姨妈,相对于原告父母也占有绝对的力量优势。综合上述分析,可以认定本案属于被告攻击而原告抵抗的家庭暴力而非互殴的普通暴力行为。 所以根据受伤程度、部位、体型等综合因素和将受伤区分为进攻伤和防卫伤,也就是被告男方的手部、腿部的抓挠伤、咬伤等受伤的部位可以分析得出是属于女方进行防卫而造成的伤害。 二、因受暴方反抗导致施暴方轻微伤的,施暴方仍应支付损害赔偿金。 本案中,原告方的行为是针对被告方实施家庭暴力行为作出的抵抗,给施暴方造成轻微伤害后果的,不属于过错行为,不符合该条规定的“夫妻双方均有《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过错情形”,故不能免除被告作为施暴方依法应当承担的损害赔偿的责任。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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