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污费属于什么费,排污费计入什么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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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费征收标准及计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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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辽宁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调整我省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和《辽宁省环境保护厅转发环保部关于执行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政策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等相关文件的要求,沈阳市环保局结合沈阳市实际情况,就落实辽宁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调整排污收费征收标准政策等工作有关情况发出通知,将国家及省环保部门的文件精神落到实处。
按照规定,沈阳市排污费征收标准及计算方法有哪些更改的?有哪些是没变的?
11月29日,记者就相关问题采访了沈阳市环保局的权威专家。
根据新的文件精神,噪声超标排污费征收标准及危险废物排污费征收标准没有变化,只是污水排污费征收标准及计算方法和废气排污费征收标准及计算方法有所变化。
污水排污费征收标准及计算方法
污水排污费按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以污染当量计征,每一污染当量征收标准为0.7元。
根据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环境保护厅联合下发的《关于调整我省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化学需氧量、氨氮和五项主要重金属(铅、汞、铬、镉、类金属砷)的污染当量的征收标准从2015年7月1日起涨为1.4元。
对每一排放口,对五项主要重金属污染物均须征收排污费,其他污染物按照污染物当量数从多到少排序,对最多不超过3项污染物征收排污费。对冷却水、矿井水等排放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进行计算时,应扣除进水的本底值。
水污染物污染当量数计算(此项没变)
某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该污染物的排放量(千克)/该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千克)
排污费计算
污水排污费收费额=1.4×五项主要重金属污染当量数之和+0.7×其他前三项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之和(如化学需氧量、氨氮在前三项中,化学需氧量、氨氮每污染当量按照1.4元计算)
废气排污费征收标准及计算方法
废气排污费按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以污染当量计征,每一污染当量征收标准为0.6元。
根据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环境保护厅联合下发的《关于调整我省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的污染当量的征收标准从2015年7月1日起涨为1.2元。
对每一排放口征收废气排污费的污染物种类数,以污染当量数从多到少的顺序确定,最多不超过3项(此项没变)
大气污染物污染当量数计算(此项没变)
废气排污费收费额=0.6×前三项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之和(如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在前三项中,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每污染当量按照1.2元计算)
对难以监测的烟尘,可按林格曼黑度征收排污费。每吨燃料的征收标准为:1级1元、2级3元、3级5元、4级10元、5级20元。(此项没变)。
增加的内容有哪些?
根据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环境保护厅联合下发的《关于调整我省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从2015年7月1日起要实行差别化收费政策,具体内容如下:
企业污染物排放浓度值高于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或者企业污染物排放量高于规定的排放总量指标的,按照规定的征收标准加一倍征收排污费;同时存在上述两种情况的,加二倍征收排污费。
企业生产工艺装备或产品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规定的淘汰类的,按照本通知规定的征收标准加一倍征收排污费。
企业污染物排放浓度值低于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50%以上的,减半征收排污费。
排污费征收标准
是如何调整的?
自2015年7月1日起,将废气中的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污费征收标准调整至每污染当量1.2元;将污水中的化学需氧量、氨氮和五项主要重金属(铅、汞、铬、镉、类金属砷)污染物排污费征收标准调整至每污染当量1.4元。
在每一污水排放口,对五项主要重金属污染物均须征收排污费;其他污染物按照污染当量数从多到少排序,对最多不超过3项污染物征收排污费。
差别化收费政策
是如何规定的?
(一)关于超标加倍收费
1.一种污染物的浓度值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仅对该种污染物按规定的征收标准加一倍征收排污费。
2.应用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核定排污费的,一种污染物一个自然月内有一个折算浓度日均值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应认定该污染物该月排放浓度超标,对该种污染物在该月内按规定的征收标准加一倍征收排污费。
3.应用监督性监测数据核定排污费的,若某种污染物超标排放,则对该种污染物按规定的征收标准加一倍征收排污费,加倍征收时段与监督性监测数据适用的收费时段相同,具体参照《关于加强和规范排污费核定征收工作的通知》规定执行。
4.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规定的淘汰类的生产工艺装备或者产品产生的污染物排放量要按规定的征收标准加一倍征收排污费。企业部分生产工艺装备或者产品属于规定的淘汰类的,可以区分污染物排放量的,该部分污染物排放量要按规定的征收标准加一倍征收排污费;不能区分的,整个企业污染物排放量要按规定的征收标准加一倍征收排污费。具体生产工艺装备或者产品是否属于淘汰类,由产业或者行业主管部门认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如有修正,按新版本执行。
(二)关于减半收费
1.应用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核定排污费时,若某种污染物月平均折算浓度低于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50%以上,且无日均值折算浓度超标的,对该种污染物在该月内按规定的征收标准减半征收排污费。
2.应用监督性监测数据核定排污费时,若存在某种污染物排放浓度低于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50%以上,则对该种污染物按规定的征收标准减半征收排污费,减半征收时段与监督性监测数据适用的收费时段相同,具体参照《关于加强和规范排污费核定征收工作的通知》规定执行。
沈阳日报、沈阳网记者李海英
通讯员郝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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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费改环保税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
2014年9月1日,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和环境保护部发布了《关于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2008号,以下简称《通知》)。现就执行《通知》的有关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推动本地区按要求、按时限落实排污费征收标准调整工作
各省级环保部门应当积极主动与当地发展改革(价格)、财政部门沟通协调,按照《通知》规定的政策框架,配合做好本地区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方案拟定、污染物治理成本测算、企业承受能力调查、征收标准调整后对经济的影响分析等基础性工作,推动本地区按照《通知》要求在2015年6月底前出台调整排污收费标准的正式文件,并不晚于2016年1月1日前执行。
请各省级环保部门于2015年2月底、2015年6月底将本地落实《通知》的工作进展、拟议的调整方案和政策出台与执行时间、意见建议报我部,我部将适时配合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组织对各地贯彻落实《通知》情况进行检查。对不按规定落实政策的地区,将予以通报。
二、关于执行《通知》的具体问题
(一)企业废水排放口排放的污染物,应按照《通知》所列五种重金属污染物和其他污染当量数排在前三位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分别计征排污费。其中外排污染物的浓度值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或污染物排放量超过规定排放总量指标的,对该种污染物按规定的征收标准加一倍征收排污费。
(二)企业废气排放口排放的污染物,按污染当量数排在前三位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分别计征排污费。其中外排污染物的浓度值高于国家或地方规定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或污染物排放量超过规定排放总量指标的,对该种污染物按规定的征收标准加一倍征收排污费。
(三)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规定的淘汰类的生产工艺装备或者产品产生的污染物排放量要按规定的征收标准加一倍征收排污费。企业部分生产工艺装备或者产品属于规定的淘汰类的,可以区分污染物排放量的,该部分污染物排放量要按规定的征收标准加一倍征收排污费;不能区分的,整个企业污染物排放量要按规定的征收标准加一倍征收排污费。
具体生产工艺装备或者产品是否属于淘汰类,由产业或者行业主管部门认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如有修正,按新版本执行。
(四)超标、超排放总量、属于淘汰类的生产工艺装备或者产品产生的污染物排放量,按规定的征收标准加一倍征收排污费,应分别计算。
(五)排污者外排污染物的排放浓度和排放量按自然月核定,按月或季征收。排污者应当向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报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并提供有关资料,国控重点企业依据自行监测结果申报其排放污染物种类、数量。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定排污者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依据的顺序是,经数据有效性审核有效的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环保部门委托的监测机构出具的监督性监测数据、物料衡算方法、排污系数。企业的自监测数据可以作为核定企业排放情况的参考。
1.应用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核定的,一个自然月内有一个排放浓度日均值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应认定该污染物该月排放浓度超标。
2.同一个月内既有经数据有效性审核合格的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也有监督性监测数据的,按经数据有效性审核合格的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核定。
3.同一个月内有2个以上监督性监测数据的,按排放浓度高的核定;监督性监测数据可以跨月使用,但不应超过当地环保部门规定的监测时限,跨月沿用监督性监测数据,以最近一次数据为准。
4.企业污染物排放浓度值低于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50%以上的, 按月、按污染物减半征收排污费。使用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核定排污费的,以月均值为准、且不得有日均值超标。
特此通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5年1月22日
抄送: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办公厅。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5年1月30日印发
排污费是指什么费用
湖北日报讯 记者 彭一苇 赵峰
“2012年市政府就下了批文,按照0.6元/吨的标准,征收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费。可哪个肯交呢?”在洪湖市曹市镇污水处理厂,镇城建办主任王圣博眉头紧锁。
就像他说的那样,当初的一纸批文寂寞地躺了4年,至今仍是一纸空文。
在洪湖,在监利,在秭归等乡镇污水处理厂覆盖率较高的地方,排污费的征收让很多基层干部一筹莫展。
“别说农民,就连很多乡镇干部都认识不到位,对排污费的征收持不同意见。”监利县汴河镇镇长汤克俭说。
乡镇干部吐槽:为了收费,就差跪下了
快一年了,监利县新沟镇自来水厂厂长彭杨华一提到收水费,就发愁。
2015年,经县政府同意,该县物价局批准9个乡镇开征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0.6元/吨,3个试点乡镇为朱河镇、新沟镇和毛市镇。
彭杨华所在的新沟集镇居民5.4万人,污水处理厂实际处理规模为3000吨/日,运营成本为60万元/年。“以前,除去各级政府的补贴外,绝大多数的运营经费都是镇政府兜底。现在征收排污费,或多或少能减轻一些运营压力。”彭杨华能够理解县政府的用意,但在实际征收中,难度大大超预期。
有农民说,污水可以种田当肥料,不需要你们处理。
有农民说,又不是我要处理,是你们铺设管网接走了,凭啥要我交钱?
有农民说,污水排到河里、渠里就流走了,谁知道你们处理了没有?这钱,谁愿交谁交,反正我不交。
每月收水费的那几天,扯皮拉筋的事屡见不鲜,彭杨华就像消防队员一样到处救火,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对愿意交费的人树成榜样,对犹豫不决的人努力争取,对坚决不交的人反复宣讲。唉,为了收费,就差给人家跪下了。”他说。
他介绍,截至去年11月,全镇仍有约10%的居民不肯缴纳排污费。
在紧邻的洪湖市,2012年市政府就下发征收乡镇生活污水处理费的文件,至今无法执行。峰口镇副镇长万财芳无奈地说:“这个钱没法收,村民没有排污付费的意识。”
在三峡库区的秭归县归州镇,低保户有246户386人,占自来水使用户数的43.6%,但他们生活困难,无力缴费;还有483户居民有自备水源,处理费无从征收。“收支不平衡,只能依赖国家补贴,勉强维持运转。一旦需要维修更换设备、提升处理标准,经费还得另外找。”镇政府相关负责人表示。
“还有些困难群众用水本就很少,找他们收处理费,抵不上一张收据的成本。”秭归县水田坝乡建设环保中心主任余先锋说,这样的处理费派不上用场,还不如不收。
百姓坦言:先看效果,再谈交费
在仙桃市杨林尾镇污水处理厂外,一谈到征收排污费的话题,老百姓都有话说。
“真要是把管网铺到了家门口,确实发挥了作用,我愿意交费。是水清了?还是河绿了?”
“处理厂平时都不能正常运转,我咋知道收去的钱,用在哪里了?”
“要想收去排污费,就要让我们看到效果。反正不能这么不明不白地交钱。”
……
听得出,农民群众并非不愿意缴纳排污费,而是担心这笔费用会不会真正花在“治污”上。
对此,乡镇干部也能理解,该镇纪委书记周少红说:“农民挣钱不易,要想让他们心甘情愿地为排污付费,就要先把管网完善,让处理厂正常运行起来。”
在他看来,这本应是一件可持续发展的良性循环——完善了管网,才能保证进水流量和浓度,促进处理厂正常运行,净化水质效果明显,用效果激发农民群众缴费的自觉性,再用收取的费用进一步完善管网。
在洪湖,每一座乡镇污水处理厂的运行情况都会公示,每天的运行时间、污水处理量、处理结果等相关信息都会对外公布,而且还有监督举报电话。该市住建局副局长颜祥说:“一是监督规范托管企业的运营情况,二是增强农民群众的参与度,让他们都能亲身感受到污水处理厂的工作内容和作用。”
另外,除征收排污费弥补资金缺口外,很多地方在运营成本上想办法,采取一些更“物美价廉”的污水处理技术。
在归州镇盐关村一片橘林中,有一栋不起眼的方形建筑,这是香溪河流域治理工程所使用的无动力污水处理设施。这样的设施沿香溪河有7座,主要靠生物手段净化污水,可为850人处理生活污水。
这种设施建设成本极低,按水池大小,每立方米成本仅1920元,由于无动力,平时无电费支出。从2012年开始,这些设施清理过3次,每次人工费才500元。
排污费征收标准
排污费改环境保护税(下称“环保税”)成功完成。
1月16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国家海洋局联合印发《关于停征排污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下称《通知》),正式宣告自2018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停征排污费和海洋工程污水排污费。而今年替代排污费的环保税已经正式开征。
财政部按照制度平移原则进行排污费改环保税,实现排污费制度向环境保护税制度的平稳顺利转换。即根据现行排污费项目设置税目,将排污费的缴纳人作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将应税污染物排放量作为计税依据,将现行排污费征收标准作为环境保护税的税额下限。
之所以将排污费改为环保税,主要目的之一是环保税的法律效力更高、征管机制更加严格,可以解决排污费制度存在的执法刚性不足、地方政府干预等问题,有利于提高排污企业环保意识,倒逼其治污减排。
随着环保税今年1月1日正式开征,排污费寿终正寝。上述《通知》称,今年起停征的排污费包括:污水排污费、废气排污费、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排污费、噪声超标排污费和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
而停征的海洋工程污水排污费包括:生产污水与机舱污水排污费、钻井泥浆与钻屑排污费、生活污水排污费和生活垃圾排污费。
《通知》要求,各执收部门要继续做好2018年1月1日前排污费和海洋工程污水排污费征收工作,抓紧开展相关清算、追缴,确保应收尽收。
根据财政部数据,2003年至2015年,全国累计征收排污费2115.99亿元。
目前环保税法和实施条例已经公布,各地也依法确定了具体的适用税额,环保税收入已经明确全部属于地方收入,详细的应税污染物排放量统计方法也在逐步明确。
依照环保税法的规定,环保税按季申报缴纳,2018年4月1日至15日是环保税首个征期。
财政部税政司有关负责人表示,下一步将进一步细化明确有关政策,比如明确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的确定标准等,在基础信息确认、环保技术规范适用方法等方面为纳税人提供更加细致的辅导和服务。并加强税务与环保、工信、住建、农业等部门之间的配合,提升污染物排放监测能力和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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