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中,承揽人有哪些主要义务?
(1)通知义务。根据《民法典》第776条的规定,承揽人发现定作人提供的图纸或者技术要求不合理的,应当及时通知定作人。承揽人应当严格按照定作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如果承揽人在工作之前或者工作之中发现定作人提供的图纸或者技术要求不合理,即按此图纸或者技术要求难以产生符合合同约定的工作成果,在此情况下,承揽人应当及时将该情况通知定作人。如果承揽人未及时通知定作人,则由承揽人承担怠于通知导致的误工损失;如果承揽人未通知定作人,仍然按照原图纸或者技术要求进行工作,致使工作成果不符合合同约定,则由承揽人承担违约责任。
(2)接受定作人监督检验的义务。根据《民法典》第779条的规定,承揽人在工作期间,应当接受定作人必要的监督检验。承揽人应当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承揽工作,因此,定作人有权在承揽人工作期间对承揽工作进行必要的监督检验,这也是保证工作质量、预防工作成果瑕疵的必要措施。监督检验的内容主要是进度、材料的使用、是否符合图纸或者技术要求等方面是否符合合同约定和定作人的要求。
(3)交付工作成果的义务。根据《民法典》第780条的规定,承揽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完成工作后,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交付工作成果。交付工作成果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①将工作成果交付给定作人占有,工作成果附有所有权凭证的,承揽人应当在交付工作成果时,一并交付所有权凭证。②向定作人提交必要的技术资料和有关质量证明,便于定作人验收和检验。
(4)质量瑕疵担保义务。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应当符合质量要求。根据《民法典》第781条的规定,承揽人提供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定作人在合理期限内提出质量异议的,定作人则有权要求承揽人承担违约责任,包括修理、重作、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
(5)保管义务。根据《民法典》第784条的规定,承揽人应当妥善保管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以及完成的工作成果,因保管不善造成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承揽合同约定由定作人提供材料的,定作人应当按约定提供材料,由于该材料处在承揽人的占有之下,因此承揽人应当妥善保管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保持材料的质量状态,防止材料非正常损耗,从而保证工作成果的质量。
(6)保密义务。根据《民法典》第785条的规定,承揽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定作人商业秘密,定作人要求保密的,承揽人应当保密,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使用。承揽合同成立后,定作人要求承揽人对承揽工作保密的,承揽人应当在进行承揽工作中保守秘密;在承揽工作完成后,承揽人应当将涉密的图纸、技术资料等一并返还定作人,未经定作人的许可,承揽人不得留存复制品或者技术资料。
(7)共同承揽人的连带责任。共同承揽,是指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人共同完成承揽工作。共同完成承揽工作的人则为共同承揽人。共同承揽可以由共同承揽人与定作人共同订立承揽合同,也可以根据承揽人的约定由其中一个承揽人代表所有共同承揽人与定作人订立承揽合同。根据《民法典》第786条的规定,共同承揽人对定作人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本文来源: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的[《民法典》合同编热点问题200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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