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介绍:原告赵XX与被告石XX的丈夫是亲兄弟。2020年,原告出资购买某小区商品房一套,同年6月4日,该房登记在哥哥名下。同日,为防日后产生争议,哥哥出具证明书给原告,证明该房产系弟弟出资购买,登记于哥哥名下,房屋所有权归弟弟所有,与哥哥无关。房屋的房产证、土地使用证、契证、购房发票及购房相关费用的票证一直在原告手上。2020年12月18日,被告与原告哥哥登记结婚。2021年11月,被告丈夫去世,原、被告双方为房屋归属发生争议。弟弟认为房屋系自己出资购买且哥哥也承认,房子应归其个人所有。嫂嫂认为证明书及房屋相关证件系弟弟欺骗所得,不是哥哥的真实意思,房子应该是自己丈夫所有。弟弟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判结果:2022年1月7日,一审法院判决诉争房屋为弟弟所有。嫂嫂不服提起上诉,2022年3 月7日,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律师点评:
本案判决从实体与程序三方面分析判断意见如下:
1、首先,诉争房屋登记于哥哥名下,哥哥死后,该房是否顺其自然成为遗产?答案是否定的。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下的个人合法财产。《民法典》第1122条,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2、遗产是公民的合法财产,不是公民合法取得和合法享有的财产不能为遗产。就本案而言,我们认为把弟弟提出权利要求的房屋直接认定为遗产是不恰当的。在产权归属清晰前,不应支持嫂嫂依继承关系获得该房的产权。3、诉争房屋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由嫂嫂依婚姻关系先行分割?答案也是否定的。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夫妻没有相反约定及法律另行规定情况下,婚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所得。同上述遗产分析同理,为维护实质正义,在产权不清晰前分割是不恰当的,会造成行为人之间时间、人力、物力的不必要消耗。另外,夫妻双方财产强调获取期间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民法典》第1063条还明确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本案诉争房屋的登记先于双方婚姻登记。因此,即便诉争房屋真实归哥哥所有,也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嫂嫂无权对其要求分割。综上,本案诉争房屋无论从实体还是程序方面分析,均应认定为弟弟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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