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债权债务纠纷,跨境债权债务抵消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薛研璇

跨境债权债务纠纷是同时以境内企业、个人或物权提供担保。但对于担保债权,既有可能约定境外法院管辖,也可能考虑“资产所在地”“住所所在地”等因素约定由境内法院适用中国法律管辖,从而导致主债权和担保债权之间约定管辖和适用法律不一,各担保合约之间的管辖约定也不完全一致。

所谓约定非排他性管辖,是指协议双方约定一处法院有管辖权,协议双方不排斥该等管辖的意思表示。除非排他性管辖条款外,实务中还存在一类“单边法院选择管辖条款”,是指协议约定纠纷发生后一方(通常为债权方)被赋予权利基于现实需求可选择法院,但另一方(通常为债务方)只能在约定法院提起诉讼。按照该等意思表示,对债权人而言,其债权主张并未排除其他国家法院的管辖,而债务方提起诉讼主张则是排他性的专属管辖。

法院根据相关的规定对担保合同纠纷有管辖权,合同或者担保合同当事人订有仲裁协议或者管辖协议,约定纠纷由仲裁机构仲裁或者外国法院排他性管辖的,人民法院对订有此类协议的主合同纠纷或者担保合同纠纷不享有管辖权。

总的来说,大部分内地法院对跨境债权诉讼处理经验不多,导致内地法院通常会采取相对保守的态度,债权人在主张权利时需向法院传输沟通有别于传统诉讼理论的理念。而除诉讼模式外,债权人还将面临公证转递范围、利率计算及引用方式与内地传统模式不一、对外国法举证说明、跨境担保登记效力等多个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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