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叫累犯有期限吗
累犯,是指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特赦释放后的一段时间内再次实施应处以有期徒刑及以上法律惩戒的犯罪行为。
根据犯罪类型的不同,累犯具体可以划分为一般累犯以及特殊累犯两大类别。
其中,一般累犯是指那些曾经被认定为犯罪并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严惩者,其刑罚执行结束或获得释放之后五年内再度故意触犯应处以有期徒刑以上刑罚规定者;至于特殊累犯,则是指因为涉嫌特定犯罪而遭受过一次刑事处罚,随后又重复犯下罪行性质相同的罪犯,他们并不受限于五年期限的约束。
为遏制累犯现象,保障社会安定和谐,我国刑法对累犯制定了更为严格的惩罚制度,包括加重处罚或者大幅度的加重处罚等形式。
二、累犯的构成条件有年龄吗
关于累犯问题,确实存在着年龄方面的规定与限制。
依据我国的相关法律条文,仅当行为人为年满18周岁的成年人之时,才可能会被认定为累犯。
若在初次犯罪时尚未达到法定成年年龄,那么即便在之后再次实施了犯罪行为,也不会按照累犯的标准进行处理。
这主要是由于法律对于未成年人群体给予了特殊的关爱和保护,旨在激励他们积极改正错误,重新做人。
累犯的构成还需要符合其他一系列严格的条件,例如前后两次犯罪均属于故意犯罪,且两次犯罪所受到的处罚皆为有期徒刑以上的严厉惩罚等等。
三、拘役再犯算不算累犯
累犯,又称再犯、重犯等,通常是指曾因某些特定类型的刑事犯罪行为而被判处有期徒刑之上的刑罚处罚,刑罚执行完毕后的五年时间内又实施了新发的同类或其它性质相似的应判有期徒刑之上的刑事犯罪行为。
拘役作为一种相对于有期徒刑更为轻微的刑事制裁措施,并不包含在有期徒刑之上的刑罚范畴之内,因此,仅以拘役为由再次触犯刑法的情况,一般不会被视为累犯。
若犯罪分子在拘役刑期结束后的五年内再度实施新的犯罪行为,并且所涉新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更严重的刑罚,那么这种情况便有可能构成累犯。
关于累犯的判定,必须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具体的案件事实进行综合分析与评估。
《刑法》第六十五条【一般累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六条【特别累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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