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住所为,公司住所地是注册地还是经营地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舒璇雯

公司住所为,公司住所地是注册地还是经营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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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住所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八条的规定如下: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本条是关于公司住所的规定。

一、住所是民商事法律主体资格获得的要素。公司作为法人型主体,只有拥有住所才能成为独立的民商事法律关系主体,才能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承担责任。

二、公司对住所的确定存在不同的标准,以公司的管理中枢所在地为公司住所,为管理中心主义;以主要经营场所所在地为公司住所,为营业中心主义;还可以由章程规定。我国确定公司住所地的方式为“管理中心主义”。

三、法律规范对申请人设定了将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登记为住所的义务,起到了强化“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在公司住所认定中的地位。

四、确定公司住所的意义主要包括:其一,确定公司的行政管理所在地,住所是确定税收、登记等管理机关的依据;其二,确定诉讼管辖地和法律文书送达地;其三,确定债务的履行地。


作者:李英律师,广东东方昆仑(东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公司住所和经营场所一定要一致吗

一、关于公司住所的相关概念及意义

(一)公司住所的相关概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八条的规定,公司住所是指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所谓‘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是指决定和处理公司事务的机构所在地,是公司的中枢机构。”“需要综合考虑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开会地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办公地点,公司财务、法务、行政、人力等职能部门的办公地点,以及公司公章、财务账册、会议记录、业务合同等重要资料和文件的存放地点等”来确定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①

公司应当将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登记为公司住所。

(二)公司住所的意义

“公司住所具有重要法律意义。其一,住所是确定诉讼管辖地和法律文书送达地的依据;其二,住所是确定登记、税收等管理机关的依据;其三,住所是确定债务履行地的依据;其四,在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中,公司住所是确认准据法的依据之一。”②

鉴于上述法律意义,市场监管部门应当确保公司登记住所与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一致,以“增强市场信息透明度、维护市场交易安全、优化市场营商环境”。③

二、关于公司住所的常见违法形式

(一)提交虚假住所证明材料

伪造或变造不动产权证书(房屋所有权证书)、伪造或变造住所证明材料;未经产权人同意使用其房产登记为公司住所;提供虚假《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承诺书》。

(二)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联系

《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实施后,《工商总局关于做好企业公示信息抽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监字〔2015〕59号)列举了三种“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违法情形,即“通过实地核查,由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产权所有人、物管公司、相关部门等出具证明材料,能确认实际不存在该企业的”;“通过实地核查,能确认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实际不存在的”;“经向企业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两次邮寄专用信函,无人签收”。


(三)变更公司住所后未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因房租、税收政策、经营状况等因素变更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但未办理变更登记。

三、关于公司住所的违法处置方式

(一)提交虚假住所证明材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撤销登记。但符合该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情形的,可以不予撤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五十条的规定,对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限制直接责任人登记。登记机关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七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明知或应知的登记代理人、登记协助人进行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二项规定,将符合条件的公司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二)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联系

依据《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条例》)第四条第四项的规定,将公司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三)变更公司住所后未办理变更登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限期变更登记;逾期不登记的,行政处罚。

四、关于公司住所的思考建议

依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营商环境是指企业等市场主体在市场经济活动中所涉及的体制机制性因素和条件,优化营商环境则指持续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因此,维护公司登记住所制度,以增强市场信息透明度、维护市场交易安全也应是优化营商环境应有之义。

(一)取消对公司“查无列异”的相关规定

《暂行办法》作为部门规章,将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联系作为一种“经营异常”情形。而2014年公布的《暂行条例》仅规定未年报,责令公示信息拒不公示,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为经营异常状态;新修订的《暂行条例》取消了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这一情形。“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联系”这一情形始终未被行政法规规定为“经营异常”的情形。

从经济运行规律和企业经营的实际考虑,小规模的公司可能只有两三个人在运营,一人身兼数职,平时主要在登记住所外“跑业务”。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联系并不能证明公司经营异常,反而是小微公司的正常经营模式。要求通过登记的住所能够联系,实则是要求其必须有员工留守在登记住所,除便于监管外,徒增公司运行成本。对于因擅自变更登记住所导致的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联系的情形,也有相应的规定可以规制。因此,笔者建议取消“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联系列入异常”的规定。

(二)缩小对公司住所条件的限制

随着互联网交易的繁荣,公司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所肩负的任务完全可能虚拟化,例如,通过远程视频召开会议、通过区块链等技术签订协议、保存重要资料和文件。应拓展公司登记住所的范围以适应新形势。例如:登记住所为一特定网址,通过该网址可与公司取得联系、送达法律文书,也能在获得授权后访问公司财务账册、人事档案、会议记录、业务合同等电子数据。

(三)强化对公司住所的监管

一是厘清法律概念。在法律属性上进一步厘清公司住所与经营场所的功能,明确住所、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经营场所等法律概念,明确公司住所只能有一个,经营场所可与住所合一,也可分离,由企业自行对外公示。

二是加强日常监管。完善数据交换共享,强化部门协同联动,与房管、住建等部门建立统一地址库,实施数据信息互联互通;强化登记监管的有效衔接,建立风险预警、难题会商、科所联动机制,加大对涉风险登记住所的抽查整治。

三是强化违法惩戒。强化行刑衔接,对司法部门对伪造房屋产权证书等虚假登记实施严厉打击;完善市场主体登记管理相关规定,加大虚假登记处罚力度;健全信用联合惩戒机制,将虚假责任人纳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注释:

①②引自赵旭东主编:《新公司法条文释解》,法律出版社,2024年,第19页。

③引自王毓莹:《新公司法二十四讲:审判原理与疑难问题深度释解》,法律出版社,2024年,第52页。

作者 | 北京市延庆区市场监管局张曈辉 宋德兴

审核 | 于成龙 张丽娟

编辑 | 黄圆圆

中国工商出版社新媒体和数字出版部制作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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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住所证明

公司可以登记多个住所吗

同一个地址可以办多家公司登记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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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来看看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国务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注册资本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已于7月1日正式施行。住所是公司登记的必备条件之一,同时与诉讼法、税收法、行政管理等属地管辖的法律规范息息相关,本期将围绕公司住所登记专题展开讨论。


Q

什么是公司住所?

A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十三条规定,法人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应当将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登记为住所。根据《公司法》第八条规定,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公司住所的法律意义有:确定公司的登记机关;确定公司的诉讼管辖地;确定公司法律文书的送达地;确定公司债务的履行地等。


Q

公司可以登记多个住所吗?

A

不可以。根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市场主体只能登记一个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因此,公司只能登记一个住所

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本地区实际情况,自行或者授权下级人民政府对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作出更加便利市场主体从事经营活动的具体规定。


Q

公司在多个经营场所

开展经营活动怎么办?

A

公司根据经营所需,可以在各经营场所所在地设立分公司开展相关经营活动。

为进一步放宽企业住所以外的经营场所登记,推进登记便利化改革,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南京市市场监管局印发《南京市企业“一照多址”备案管理办法》。公司若符合南京市企业“一照多址”备案管理办法的相关条件,可以办理相关经营场所备案,免于办理分公司登记。


Q

同一个地址可以办多家公司登记吗?

A

《公司法》规定了设立公司必须有住所;一个地址登记注册多家公司,应当符合相关条件,如满足多个公司办公使用所需、须经房屋业主及出租人同意等;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Q

公司登记提交的住所

使用相关文件有哪些情形?

A

申请人不得将违法建筑、危险房屋、未依法通过竣工验收备案的房屋等作为公司住所。住所使用相关文件有以下几种情形:一是属于公司自有房产的,应当提交不动产权属证书。自有房屋未取得不动产权属证的,应当提交房屋买卖合同等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的证明材料,新建房产应当依法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二是租赁房屋的,应当提交房屋租赁协议和《经营性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承诺书》;属于转租的,除提交租赁(借用)协议外,还应当提交房屋产权所有人同意转租的文件和《经营性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承诺书》;三是法律、行政法规对住所登记另有规定的其他材料。

将住宅用作公司住所登记的,申请人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除提交住所使用相关文件外,还应当提交《“住用商”相关利害关系人知情同意书》。

申请人对公司住所使用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登记机关对公司住所使用相关文件进行形式审查。



Q

通过公司登记住所无法联系

有何法律后果?

A

市场监管部门根据投诉举报或者执法检查,依法处理公司登记住所与实际情况不符的问题,经查实通过登记的住所(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依据《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四项的规定,将公司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进行公示。

依据《公司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法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Q

用虚假住所使用文件取得公司登记的

有何法律后果?

A

依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登记机关受理,并开展调查,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公司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公司相关登记业务,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示。因虚假市场主体登记被撤销的公司,其直接责任人自公司登记被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市场主体登记

依据《公司法》第二百五十条规定,登记机关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依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吊销营业执照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二项规定,将符合条件的公司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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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一期我们将围绕

“有限公司股权转让”进行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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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 稿:高亚鲁

审 核:张黎红 王 帆

发 布:程燕妮

设 计:李 沁

(原创作品,转载请注明出处)

公司住所是指


住所是公司设立的必备条件,是公司的主要经营场所。《民法典》第58条第2款规定:“法人应当有自己的……住所……。”《公司法》第23条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五)有公司住所。”第76条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六)有公司住所。”

1、住所与经营场所的联系与区别

(1)住所属于公司经营场所,是公司经营场所之一;公司经营场所则不一定是公司住所;住所是公司主要经营场所。

(2)住所只能是一个,《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11条规定:“市场主体只能登记一个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而经营场所可以是多个。

(3)住所需要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8条规定:“市场主体的一般登记事项包括:(四)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而经营场所无须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

(4)住所是公司章程必要记载事项,《公司法》第25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公司名称和住所。”第81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公司名称和住所。”

2、住所与办事机构

《民法典》第63条规定:“法人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依法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应当将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登记为住所。”《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3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根据该规定,住所就是公司的主要办事机构,结合《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8条、第11条的规定,办事机构与经营场所应该具有相同的法律内涵。


3、住所的法律意义

(1)住所是公司设立的必备条件,《公司法》第7条规定:“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据此,住所是营业执照应当载明的事项,没有住所,公司登记机关无法签发营业执照,公司无法成立。

(2)住所可以确定诉讼管辖,比如,《民事诉讼法》第22条第2款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27条规定:“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22条规定:“因股东名册记载、请求变更公司登记、股东知情权、公司决议、公司合并、公司分立、公司减资、公司增资等纠纷提起的诉讼,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确定管辖。”

(3)住所可以确定法律文书送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5条规定:“当事人拒绝提供自己的送达地址,经人民法院告知后仍不提供的,自然人以其户籍登记中的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为送达地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其工商登记或者其他依法登记、备案中的住所地为送达地址。”

(4)住所可以确定债务履行地,《民法典》第511条规定:“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据前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当事人是公司的,所谓公司所在地即公司住所地。

(5)住所是确定公司登记机关的依据,《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10条规定:“申请人应当根据市场主体类型依法向其住所(主要经营场所、经营场所)所在地具有登记管辖权的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6)住所是确定税收管理机关的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12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地或者纳税义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表,并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供有关证件、资料。”《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8条规定:“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7)在涉外法律关系中,是确定准据法的依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4条规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组织机构、股东权利义务等事项,适用登记地法律。法人的主营业地与登记地不一致的,可以适用主营业地法律。法人的经常居所地,为其主营业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4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将法人的设立登记地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规定的法人的登记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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