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诈骗罪的判多少年,网络诈骗罪的四个特征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戴辰

网络诈骗罪的判多少年,网络诈骗罪的四个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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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诈骗罪量刑标准2025

根据最新统计,在网络诈骗案中被骗最多的并不是我们日常以为的社会资讯相对缺乏的中老年人,而是高度依赖互联网的18至30岁的人群,占总受骗人数的60.7%。

总体来说,受骗人群特征是:90后被骗概率高;中老年人被骗金额高;男性受害者占比超6成。

一小区,一天之内就发现两起网络诈骗:

一起是一名26岁的男性租客,接到自称蚂蚁金服客服的电话,以注销贷款为由,被骗2.1万元;

另一起是一名69岁的男性业主通过炒股QQ群内的链接,下载“新华国际”APP,在APP内“老师”的带领下买卖彩票,提现时多次被对方以需缴纳保证金为由,共计被骗取29.18万元。

同一天,另一个附近的小区,一名30岁的男性因为网上裸聊,被诈6.85万元。

(以上均为真实案件……看起来果然是男性受骗机率高……)

盘点一下,常见的网络诈骗套路有以下几种:

1、祼聊

常见套路为以祼聊为诱饵,让受害人注册APP获取电话号码,通过网络手段获取受害人手机通讯录、通过祼聊获取受害人祼照,以威胁发布祼照要求受害人转账。

祼聊受害人90%以上是男性……

2、杀猪盘

与聊祼相反,杀猪盘针对的更多是女性。电视剧《精英律师》里对杀猪盘有很精确的比喻:

“这些实施诈骗的人,把自己扮演成各种各样的穷书生,专门邂逅那些特别缺爱的后花园小姐,把这些缺爱的后花园小姐称为‘猪’,把建立感情关系叫‘奍猪’,把怎么认识、怎么搭讪、怎么聊天叫‘猪饲料’,把最后实施诈骗叫‘杀猪’,这一整套骗术,就叫‘杀猪盘’。”

图片来源于网络

图片来源于网络

唉,叹息一声,男人容易被身体支配,女人容易被感情支配……

3、投资理财、博彩

这种一般是陌生人通过各种平台或者微信群、QQ群来加好友,在聊天中透露自己通过投资赚了多少钱,还会非常热情地把自己的赚钱截屏给受害人看,甚至还有专门的微信群、QQ群来套路受害人,当然了,这种群里其他的“老师”、“投资人”都是一个诈骗团伙的骗子在演戏而已。为了诈骗更多钱,这种诈骗套路常常会让受害人尝一点投资赚钱或者中彩的小甜头,等到受害人投入更多钱时,骗子就会消失了,钱也被骗走拿不回来了。

记住:天上不会掉馅饼,掉陷阱倒是有可能的。

4、虚假征信

有些人可能因为各种原因,出现征信问题,导致不能正常使用支付宝、信用卡等,骗子会以能够变更征信为由,骗取保证金、手续费,甚至引导受害人贷款并骗取贷款款项,让这些借贷人本就捉襟见肘的经济更加雪上加霜。

5、刷单、兼职、在家轻松赚钱

首先,刷单本身是违法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所以,任何一个遵纪守法的公民,对“刷单赚钱”这件事不论真假都应该严词拒绝。

这一类诈骗通常以“在家动动手指就能赚钱”为诱饵,以“刷单返利”、“微商加盟”、或者其他网络兼职为形式,诱导受害人转帐保证金、投资金等,诈骗对象以退休人员、失业人员居多。要警惕的是,这种可能是诈骗,也可能是涉及非法集资、传销等,千万不要触碰,否则很可能自己也成为违法人员。

6、冒充公、检、法或其他机关单位

骗子打电话给受害人,自称政府机关人员,在报出受害者身份信息后威吓其涉嫌违法(这里谴责一下,现在个人信息泄漏实在是无孔不入,建议国家对这方面的违法一定要严查、严罚!),要求把账户内的钱转到“安全账户”上进行清查;或者也有可能是冒充其他机关单位,比如冒充税务机关以可以退税为由,要求支付保证金或手续费。

要知道,政府机关绝对不会要求你将私人的钱转到什么“安全帐户”或任何公家帐户,只要对方提出“安全帐户”,就一定是骗钱!

7、冒充亲友、领导要求借钱或转账

盗取他人的微信号、QQ号,获取通讯录,冒充亲友借钱、或者冒充领导让你转账。碰到这种,要第一时间电话和本人联系确认。

我的一个朋友在公司任总经理,她的QQ就被盗过,骗子用她的QQ让她公司的财务经理转账200万到某帐户。好在这位财务经理比较谨慎,立刻打电话给她确认,没有造成公司财务损失。

类似的另一种情况是骗子发来短信:“本人QQ号自即日起使用********(号码),原QQ号已注销,请加新号谢谢”,等你加了新号,号码的那一面就是骗子了。这种也要第一时间和对方联系确认。

8、亲友、领导遇险

这种诈骗和前一种类似,不同之处是骗子不是冒充亲友或者领导本人,而是冒充公安、医院、路人,以亲友生急病、遇车祸等理由让你应急转钱。特别是关系非常亲近的直系亲属,往往可能因为过于关心而失去理智,受骗失财。

9、购物退款

这种购物退款类的诈骗往往也涉及个人信息泄漏,因为你的消费信息是真实的,所以很容易信以为真。骗子以受害人购买的商品有质量问题、或者购买的旅游行程、机票取消为由,声称要给受害人退款,但是要求受害人先往指定帐户转一笔保证金以确认身份。

记住:如果是真实退货退款,一般都是原路退回的,支付宝付的就退回支付宝,银行卡付的就退回银行卡,不存在需要你自证身份。

10、网上勾搭、线下诈骗

过于无聊,加陌生人、加附近的人聊天,出去约会,然后被带到酒吧、咖啡馆、旅馆,引诱高额消费、或者上演捉奸拍照的戏码……

空虚无聊、情趣低下,不是自作自受是什么呢!

防骗提醒:

来源: 临夏市公安局

网络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一一九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于2022年9月2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习近平

2022年9月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


(2022年9月2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电信治理


第三章 金融治理


第四章 互联网治理


第五章 综合措施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遏制和惩治电信网络诈骗活动,加强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保护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和国家安全,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电信网络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通过远程、非接触等方式,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


第三条 打击治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实施的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境外实施的电信网络诈骗活动,适用本法。


境外的组织、个人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的,或者为他人针对境内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产品、服务等帮助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处理和追究责任。


第四条 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系统观念、法治思维,注重源头治理、综合治理;坚持齐抓共管、群防群治,全面落实打防管控各项措施,加强社会宣传教育防范;坚持精准防治,保障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和群众生活便利。


第五条 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应当依法进行,维护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


有关部门和单位、个人应当对在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个人信息予以保密。


第六条 国务院建立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机制,统筹协调打击治理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确定反电信网络诈骗目标任务和工作机制,开展综合治理。


公安机关牵头负责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金融、电信、网信、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履行监管主体责任,负责本行业领域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发挥审判、检察职能作用,依法防范、惩治电信网络诈骗活动。


电信业务经营者、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互联网服务提供者承担风险防控责任,建立反电信网络诈骗内部控制机制和安全责任制度,加强新业务涉诈风险安全评估。


第七条 有关部门、单位在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中应当密切协作,实现跨行业、跨地域协同配合、快速联动,加强专业队伍建设,有效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活动。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反电信网络诈骗宣传,普及相关法律和知识,提高公众对各类电信网络诈骗方式的防骗意识和识骗能力。


教育行政、市场监管、民政等有关部门和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结合电信网络诈骗受害群体的分布等特征,加强对老年人、青少年等群体的宣传教育,增强反电信网络诈骗宣传教育的针对性、精准性,开展反电信网络诈骗宣传教育进学校、进企业、进社区、进农村、进家庭等活动。


各单位应当加强内部防范电信网络诈骗工作,对工作人员开展防范电信网络诈骗教育;个人应当加强电信网络诈骗防范意识。单位、个人应当协助、配合有关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开展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


第二章 电信治理


第九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全面落实电话用户真实身份信息登记制度。


基础电信企业和移动通信转售企业应当承担对代理商落实电话用户实名制管理责任,在协议中明确代理商实名制登记的责任和有关违约处置措施。


第十条 办理电话卡不得超出国家有关规定限制的数量。


对经识别存在异常办卡情形的,电信业务经营者有权加强核查或者拒绝办卡。具体识别办法由国务院电信主管部门制定。


国务院电信主管部门组织建立电话用户开卡数量核验机制和风险信息共享机制,并为用户查询名下电话卡信息提供便捷渠道。


第十一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对监测识别的涉诈异常电话卡用户应当重新进行实名核验,根据风险等级采取有区别的、相应的核验措施。对未按规定核验或者核验未通过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可以限制、暂停有关电话卡功能。


第十二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建立物联网卡用户风险评估制度,评估未通过的,不得向其销售物联网卡;严格登记物联网卡用户身份信息;采取有效技术措施限定物联网卡开通功能、使用场景和适用设备。


单位用户从电信业务经营者购买物联网卡再将载有物联网卡的设备销售给其他用户的,应当核验和登记用户身份信息,并将销量、存量及用户实名信息传送给号码归属的电信业务经营者。


电信业务经营者对物联网卡的使用建立监测预警机制。对存在异常使用情形的,应当采取暂停服务、重新核验身份和使用场景或者其他合同约定的处置措施。


第十三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规范真实主叫号码传送和电信线路出租,对改号电话进行封堵拦截和溯源核查。


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严格规范国际通信业务出入口局主叫号码传送,真实、准确向用户提示来电号码所属国家或者地区,对网内和网间虚假主叫、不规范主叫进行识别、拦截。


第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制造、买卖、提供或者使用下列设备、软件:


(一)电话卡批量插入设备;


(二)具有改变主叫号码、虚拟拨号、互联网电话违规接入公用电信网络等功能的设备、软件;


(三)批量账号、网络地址自动切换系统,批量接收提供短信验证、语音验证的平台;


(四)其他用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等违法犯罪的设备、软件。


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及时识别、阻断前款规定的非法设备、软件接入网络,并向公安机关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章 金融治理


第十五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为客户开立银行账户、支付账户及提供支付结算服务,和与客户业务关系存续期间,应当建立客户尽职调查制度,依法识别受益所有人,采取相应风险管理措施,防范银行账户、支付账户等被用于电信网络诈骗活动。


第十六条 开立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不得超出国家有关规定限制的数量。


对经识别存在异常开户情形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有权加强核查或者拒绝开户。


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组织有关清算机构建立跨机构开户数量核验机制和风险信息共享机制,并为客户提供查询名下银行账户、支付账户的便捷渠道。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开户情况和有关风险信息。相关信息不得用于反电信网络诈骗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七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建立开立企业账户异常情形的风险防控机制。金融、电信、市场监管、税务等有关部门建立开立企业账户相关信息共享查询系统,提供联网核查服务。


市场主体登记机关应当依法对企业实名登记履行身份信息核验职责;依照规定对登记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对可能存在虚假登记、涉诈异常的企业重点监督检查,依法撤销登记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及时共享信息;为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进行客户尽职调查和依法识别受益所有人提供便利。


第十八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对银行账户、支付账户及支付结算服务加强监测,建立完善符合电信网络诈骗活动特征的异常账户和可疑交易监测机制。


中国人民银行统筹建立跨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的反洗钱统一监测系统,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完善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资金流转特点相适应的反洗钱可疑交易报告制度。


对监测识别的异常账户和可疑交易,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根据风险情况,采取核实交易情况、重新核验身份、延迟支付结算、限制或者中止有关业务等必要的防范措施。


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依照第一款规定开展异常账户和可疑交易监测时,可以收集异常客户互联网协议地址、网卡地址、支付受理终端信息等必要的交易信息、设备位置信息。上述信息未经客户授权,不得用于反电信网络诈骗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九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完整、准确传输直接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商户名称、收付款客户名称及账号等交易信息,保证交易信息的真实、完整和支付全流程中的一致性。


第二十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完善电信网络诈骗涉案资金即时查询、紧急止付、快速冻结、及时解冻和资金返还制度,明确有关条件、程序和救济措施。


公安机关依法决定采取上述措施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第四章 互联网治理


第二十一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为用户提供下列服务,在与用户签订协议或者确认提供服务时,应当依法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用户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不得提供服务:


(一)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


(二)提供网络代理等网络地址转换服务;


(三)提供互联网域名注册、服务器托管、空间租用、云服务、内容分发服务;


(四)提供信息、软件发布服务,或者提供即时通讯、网络交易、网络游戏、网络直播发布、广告推广服务。


第二十二条 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对监测识别的涉诈异常账号应当重新核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采取限制功能、暂停服务等处置措施。


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应当根据公安机关、电信主管部门要求,对涉案电话卡、涉诈异常电话卡所关联注册的有关互联网账号进行核验,根据风险情况,采取限期改正、限制功能、暂停使用、关闭账号、禁止重新注册等处置措施。


第二十三条 设立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电信主管部门办理许可或者备案手续。


为应用程序提供封装、分发服务的,应当登记并核验应用程序开发运营者的真实身份信息,核验应用程序的功能、用途。


公安、电信、网信等部门和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应当加强对分发平台以外途径下载传播的涉诈应用程序重点监测、及时处置。


第二十四条 提供域名解析、域名跳转、网址链接转换服务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核验域名注册、解析信息和互联网协议地址的真实性、准确性,规范域名跳转,记录并留存所提供相应服务的日志信息,支持实现对解析、跳转、转换记录的溯源。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下列支持或者帮助:


(一)出售、提供个人信息;


(二)帮助他人通过虚拟货币交易等方式洗钱;


(三)其他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支持或者帮助的行为。


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合理注意义务,对利用下列业务从事涉诈支持、帮助活动进行监测识别和处置:


(一)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线路出租、域名解析等网络资源服务;


(二)提供信息发布或者搜索、广告推广、引流推广等网络推广服务;


(三)提供应用程序、网站等网络技术、产品的制作、维护服务;


(四)提供支付结算服务。


第二十六条 公安机关办理电信网络诈骗案件依法调取证据的,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应当及时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


互联网服务提供者依照本法规定对有关涉诈信息、活动进行监测时,发现涉诈违法犯罪线索、风险信息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涉诈风险类型、程度情况移送公安、金融、电信、网信等部门。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完善反馈机制,将相关情况及时告知移送单位。


第五章 综合措施


第二十七条 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完善打击治理电信网络诈骗工作机制,加强专门队伍和专业技术建设,各警种、各地公安机关应当密切配合,依法有效惩处电信网络诈骗活动。


公安机关接到电信网络诈骗活动的报案或者发现电信网络诈骗活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立案侦查。


第二十八条 金融、电信、网信部门依照职责对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落实本法规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关监督检查活动应当依法规范开展。


第二十九条 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规定,规范个人信息处理,加强个人信息保护,建立个人信息被用于电信网络诈骗的防范机制。


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单位对可能被电信网络诈骗利用的物流信息、交易信息、贷款信息、医疗信息、婚介信息等实施重点保护。公安机关办理电信网络诈骗案件,应当同时查证犯罪所利用的个人信息来源,依法追究相关人员和单位责任。


第三十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应当对从业人员和用户开展反电信网络诈骗宣传,在有关业务活动中对防范电信网络诈骗作出提示,对本领域新出现的电信网络诈骗手段及时向用户作出提醒,对非法买卖、出租、出借本人有关卡、账户、账号等被用于电信网络诈骗的法律责任作出警示。


新闻、广播、电视、文化、互联网信息服务等单位,应当面向社会有针对性地开展反电信网络诈骗宣传教育。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对提供有效信息的举报人依照规定给予奖励和保护。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等,不得提供实名核验帮助;不得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上述卡、账户、账号等。


对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认定的实施前款行为的单位、个人和相关组织者,以及因从事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或者关联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记入信用记录,采取限制其有关卡、账户、账号等功能和停止非柜面业务、暂停新业务、限制入网等措施。对上述认定和措施有异议的,可以提出申诉,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申诉渠道、信用修复和救济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规定。


第三十二条 国家支持电信业务经营者、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互联网服务提供者研究开发有关电信网络诈骗反制技术,用于监测识别、动态封堵和处置涉诈异常信息、活动。


国务院公安部门、金融管理部门、电信主管部门和国家网信部门等应当统筹负责本行业领域反制技术措施建设,推进涉电信网络诈骗样本信息数据共享,加强涉诈用户信息交叉核验,建立有关涉诈异常信息、活动的监测识别、动态封堵和处置机制。


依据本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和前款规定,对涉诈异常情形采取限制、暂停服务等处置措施的,应当告知处置原因、救济渠道及需要提交的资料等事项,被处置对象可以向作出决定或者采取措施的部门、单位提出申诉。作出决定的部门、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申诉渠道,及时受理申诉并核查,核查通过的,应当即时解除有关措施。


第三十三条 国家推进网络身份认证公共服务建设,支持个人、企业自愿使用,电信业务经营者、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对存在涉诈异常的电话卡、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可以通过国家网络身份认证公共服务对用户身份重新进行核验。


第三十四条 公安机关应当会同金融、电信、网信部门组织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等建立预警劝阻系统,对预警发现的潜在被害人,根据情况及时采取相应劝阻措施。对电信网络诈骗案件应当加强追赃挽损,完善涉案资金处置制度,及时返还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对遭受重大生活困难的被害人,符合国家有关救助条件的,有关方面依照规定给予救助。


第三十五条 经国务院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机制决定或者批准,公安、金融、电信等部门对电信网络诈骗活动严重的特定地区,可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必要的临时风险防范措施。


第三十六条 对前往电信网络诈骗活动严重地区的人员,出境活动存在重大涉电信网络诈骗活动嫌疑的,移民管理机构可以决定不准其出境。


因从事电信网络诈骗活动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决定自处罚完毕之日起六个月至三年以内不准其出境,并通知移民管理机构执行。


第三十七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等会同外交部门加强国际执法司法合作,与有关国家、地区、国际组织建立有效合作机制,通过开展国际警务合作等方式,提升在信息交流、调查取证、侦查抓捕、追赃挽损等方面的合作水平,有效打击遏制跨境电信网络诈骗活动。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条组织、策划、实施、参与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或者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帮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处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或者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落实国家有关规定确定的反电信网络诈骗内部控制机制的;


(二)未履行电话卡、物联网卡实名制登记职责的;


(三)未履行对电话卡、物联网卡的监测识别、监测预警和相关处置职责的;


(四)未对物联网卡用户进行风险评估,或者未限定物联网卡的开通功能、使用场景和适用设备的;


(五)未采取措施对改号电话、虚假主叫或者具有相应功能的非法设备进行监测处置的。


第四十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或者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新增业务、缩减业务类型或者业务范围、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落实国家有关规定确定的反电信网络诈骗内部控制机制的;


(二)未履行尽职调查义务和有关风险管理措施的;


(三)未履行对异常账户、可疑交易的风险监测和相关处置义务的;


(四)未按照规定完整、准确传输有关交易信息的。


第四十一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或者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或者应用程序、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落实国家有关规定确定的反电信网络诈骗内部控制机制的;


(二)未履行网络服务实名制职责,或者未对涉案、涉诈电话卡关联注册互联网账号进行核验的;


(三)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核验域名注册、解析信息和互联网协议地址的真实性、准确性,规范域名跳转,或者记录并留存所提供相应服务的日志信息的;


(四)未登记核验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开发运营者的真实身份信息或者未核验应用程序的功能、用途,为其提供应用程序封装、分发服务的;


(五)未履行对涉诈互联网账号和应用程序,以及其他电信网络诈骗信息、活动的监测识别和处置义务的;


(六)拒不依法为查处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提供技术支持和协助,或者未按规定移送有关违法犯罪线索、风险信息的。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法第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由公安机关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处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或者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或者应用程序,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由公安机关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万元的,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第四十五条 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有关部门、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违反本法规定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 组织、策划、实施、参与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或者为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提供相关帮助的违法犯罪人员,除依法承担刑事责任、行政责任以外,造成他人损害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电信业务经营者、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互联网服务提供者等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他人损害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在履行反电信网络诈骗职责中,对于侵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益诉讼。


第四十八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依照本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反电信网络诈骗工作涉及的有关管理和责任制度,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等相关法律规定。


第五十条 本法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


网络诈骗罪从犯要判几年

所谓电信网络诈骗,是指犯罪分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移动电话、固定电话、互联网等通讯工具,采取远程、非接触的方式,通过虚构事实诱使受害人往指定的账号打款或转账,骗取他人财物的一种犯罪行为。其常见手段有20种:

1.冒充QQ好友诈骗

利用木马程序盗取对方QQ密码,截取对方聊天视频资料,熟悉对方情况后,冒充该QQ账号主人对其QQ好友以“患重病、出车祸”、“急需用钱”等紧急事情为由实施诈骗。

2.刷单诈骗

犯罪分子通过招聘网站、短信、QQ、微信等发布正规平台合作、工资日结等虚假信息,让受害人添加微信或者QQ,前几单快速返还佣金获取信任,之后以“卡单、多任务”等理由,让受害人加大投资,直到受害人发现被骗。

3.网络交友诱导参与投资

赌博诈骗“杀猪盘”

犯罪分子通过抖音、陌陌、探探、依对、世纪佳缘、珍爱网等网络交友平台寻找诈骗对象,将自己包装成“高富帅、白富美”等成功人士,与受害人建立感情,声称自己从事虚拟货币、股票、彩票等项目。先以小额利润骗取受害人信任,待受害人大量资金投入后,以各种理由拒绝返现。

4.微信假冒代购诈骗

犯罪分子在微信朋友圈假冒正规微商,以优惠、打折、海外代购等为诱饵,待买家付款后,又以“商品被海关扣下,要加缴关税”等为由要求加付款项,一旦获取购货款则失去联系。

5.微信发布虚假爱心传递诈骗

犯罪分子将虚构的寻人、扶困帖子以“爱心传递”方式发布在朋友圈里,引起善良网民转发,实则帖内所留联系方式绝大多数为外地号码,打过去不是吸费电话就是电信诈骗。

6.微信盗用公众账号诈骗

犯罪分子盗取商家公众账号后,发布“诚招网络兼职,帮助淘宝卖家刷信誉,可从中赚取佣金”的推送消息。受害人信以为真,遂按照对方要求多次购物刷信誉,后发现上当受骗。

7.电子邮件中奖诈骗

通过互联网发送中奖邮件,受害人一旦与犯罪分子联系兑奖,即以“个人所得税”、“公证费”、“转账手续费”等各种理由要求受害人汇钱,达到诈骗目的。

8.冒充公检法电话诈骗

犯罪分子冒充公检法工作人员拨打受害人电话,以事主身份信息被盗用涉嫌洗钱等犯罪为由,要求将其资金转入国家账户配合调查。

9.二维码诈骗

犯罪分子以降价、奖励为诱饵,要求受害人扫描二维码加入会员,实则附带木马病毒。一旦扫描安装,木马就会盗取受害人的银行账号、密码等个人隐私信息。

10.退款诈骗

犯罪分子冒充淘宝等公司客服拨打电话或者发送短信谎称受害人拍下的货品缺货,主动提出退款,要求购买者提供银行卡号、密码等信息,实施诈骗。

11.网络购物诈骗

犯罪分子开设虚假购物网站或淘宝店铺,一旦事主下单购买商品,便称系统故障,订单出现问题,需要重新激活。随后,通过QQ发送虚假激活网址,受害人填写好淘宝账号、银行卡号、密码及验证码后,卡上金额即被划走。

12.低价购物诈骗

犯罪分子通过互联网、手机短信发布二手车、二手电脑、海关没收的物品等转让信息,一旦事主与其联系,即以“缴纳定金”、“交易税手续费”等方式骗取钱财。

13.刷卡消费诈骗

犯罪分子群发短信,以事主银行卡消费,可能个人泄露信息为由,冒充银联中心或公安民警连环设套,要求将银行卡中的钱款转入所谓的“安全账户”或套取银行账号、密码从而实施犯罪。

14.补助、救助、助学金诈骗

犯罪分子冒充民政、残联等单位工作人员,向残疾人员、困难群众、学生家长打电话、发短信,谎称可以领取补助金、救助金、助学金,要其提供银行卡号,然后以资金到帐查询为由,指令其在自动取款机上进入英文界面操作,将钱转走。

15.注销校园贷和不良征信诈骗

犯罪分子通过购买公民个人信息,以受害者有校园贷记录或者有不良征信,造成受害人恐慌后,诱导受害人在众多网贷平台贷款,并转入指定账户实施诈骗。

16.网络游戏账户游戏充值诈骗

犯罪分子通过游戏平台发布免费送礼品、送福利等广告诈骗未成年人添加QQ、微信、声称必须要成年人微信辅助才能顺利领取,待受害人拿到父母手机后,然后通过恐吓、威胁等手段骗取受害人扫码转账、实施诈骗。

17.冒充老师交培训费诈骗

犯罪分子模仿老师进入学校家长群,以老师身份添加家长为好友,在群内或者私下发布知名大学培训班,与家长取得联系后,以时间紧、名额有限等理由要求家长抓紧汇款。

18.提供考题诈骗

犯罪分子针对即将参加考试的考生拨打电话,称能提供考题或答案,不少考生急于求成,事先将好处费的首付款转入指定帐户,后发现被骗。

19.高薪招聘诈骗

犯罪分子通过群发信息,以月工资数万元的高薪招聘某类专业人士为幌子,要求事主到指定地点面试,随后以培训费、服装费、保证金等名义实施诈骗。

20.钓鱼网站诈骗

犯罪分子以银行网银升级为由,要求事主登陆假冒银行的钓鱼网站,进而获取事主银行账户、网银密码实施诈骗。

来源:“喀什网警巡查执法”微信公众号

来源: 古城喀什

网络诈骗罪的金额与量刑标准

春节临近

各式各样的电信网络诈骗层出不穷

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反诈中心提醒广大市民

谨防十类高发的电信网络诈骗

......

据了解,十类高发的电信网络诈骗分别为,虚拟网站投资理财的一定是诈骗;兼职刷单高额返利的一定是诈骗;网上交友推荐投资的一定是诈骗;公检法电话让汇款的一定是诈骗;虚拟货币高额收益的一定是诈骗;代办信用卡先交钱的一定是诈骗;注销贷款影响征信的一定是诈骗;冒充客服主动赔付的一定是诈骗;假冒领导熟人借钱的一定是诈骗;虚假博彩十赌十输的一定是诈骗。

反诈骗民警称,如果市民发现自己被骗,第一时间按照以下要求操作:

第一步:拨打110

第一时间电话拨打110报警,详细将骗子的银行账号、电话等相关信息告知民警。如果通过支付宝、微信等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转账汇款,要及时提供支付宝、微信等第三方支付平台的账号信息。

各级公安机关反诈中心接警后会联系银行或第三方支付平台对骗子的银行账号、第三方支付账号进行快速冻结操作。需要注意的是,骗子为了逃避打击,会迅速将资金转到下级卡,再经多层转账后取现。所以,一定要第一时间报警!

第二步:取消转账

如果是通过ATM机转账并且未到24小时,可以通过到银行柜台、电话银行等方式提出申请取消转账。

根据央行相关通知规定,自2016年12月1日起,除向本人同行账户转账外,个人通过自助柜员机(含其他具有存取款功能的自助设备)转账的,延时24小时后到账。

第三步:保存证据

将相关证据资料整理并保存好。即:一是转账凭证,包括ATM机转账凭条、网银转账截图、银行流水单等;二是与骗子联络的凭证,包括通话记录截图、电话通话详单、聊天内容截图等;三是其他与案件相关的证据材料。

第四步:制作笔录

及时到属地公安机关制作笔录,并提供相关证据资料。这些资料是警方开展侦查、串并案件的重要依据。案件破获后,这些资料也会作为证据使用,对犯罪嫌疑人量刑及追缴赃款起到很重要的作用。

来源:正北方网

来源: 呼和浩特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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