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2017年2月3日,孙先生在某地捡到李先生丢失手机,次日凌晨4点,孙先生通过修改李先生手机支付宝密码,分三次将支付宝钱财2500元转至自己支付宝,并于凌晨六点将涉案金额转至自己银行卡内准备提现。
2017年2月4日,孙先生将2500元退还给受害人。
二、法院裁判
法院判决被告人孙先生盗窃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0元。
三、律师点评
洛阳刑事辩护及犯罪预防律师|河南蓝锐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律师团队答疑解惑:
被告人孙先生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一审法院根据孙先生自首情况及返还受害人,判处孙先生拘役六个月。
四、律师支招
洛阳刑事辩护及犯罪预防律师提醒各位朋友,在捡到他人物品已经要物归原主,千万不可解锁密码,转走他人支付宝或者微信钱财,根据河南省关于盗窃罪司法解释,盗窃他人物品超过2000元构成盗窃罪,将会面临刑事处罚。如果一时糊涂出现错误,建议第一时间将钱财返还至受害人,取得受害人的谅解,并向公安机关自首,及时委托专业律师积极应对,本案中,孙先生盗窃金额超过2000元,达到盗窃罪刑事立案标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审法院根据孙先生自首情况及返还退赃情况,依法减轻刑事处罚,判处孙先生有期徒刑六个月量刑适当。
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遵守法律是做人的最低底线,否则将会受到法律的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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