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投资公司,担保投资失败可以起诉担保人吗?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凤成

担保投资公司,担保投资失败可以起诉担保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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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投资公司是做什么的

一、公司投资与担保的决策程序


1. 决策机构


• 根据《公司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这意味着公司可以通过章程来规定投资或担保的决策机构,可以是董事会,也可以是股东会,具体取决于公司的实际情况和需求。


• 例如,某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规定,公司对外投资金额在500万元以下的,由董事会决议;超过500万元的,需经股东会决议。这样既保证了决策的灵活性,又控制了风险。


2. 限额规定


• 公司章程可以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作出限额规定。这有助于公司控制风险,避免因过度投资或担保而陷入财务困境。


• 比如,某公司章程规定,公司对外担保的总额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的50%,单项担保金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0%。这样的规定可以有效限制公司对外担保的规模,保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二、公司对内担保与对外担保的区别


1. 对内担保


• 对内担保是指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行为。根据《公司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这是为了防止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利用其控制地位,操纵公司为其个人债务提供担保,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 例如,某公司大股东欲以其个人名义向银行贷款用于购买房产,为降低个人风险,要求公司为其提供担保。按照法律规定,必须召开股东会,且该大股东需回避表决,由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才能决定是否提供担保。


2. 对外担保


• 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与对内担保不同,对外担保的决策程序相对灵活,可以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具体由公司章程规定。


• 例如,某公司为与其有业务往来的供应商提供担保,以帮助供应商获得银行贷款,从而确保供应链的稳定。这种对外担保行为,只要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决策程序,就可以实施。


三、法定代表人越权担保的效力


1. 相对人善意时的效力


•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零四条的规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外,该代表行为有效,订立的合同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


• 例如,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未经股东会决议,擅自以公司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如果相对人(如债权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法定代表人超越了权限,那么该担保合同对公司仍然有效,公司需承担担保责任。


2. 相对人非善意时的效力


• 如果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那么该代表行为无效,订立的合同对公司不发生效力。此时,公司可以拒绝承担担保责任,但相对人可能因自身过错而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公司投资与担保的法律风险防范


1. 完善公司章程


• 公司应在章程中明确规定投资和担保的决策机构、决策程序以及限额等内容。这不仅可以规范公司内部的决策行为,还能在对外发生争议时,作为判断公司行为是否合法合规的重要依据。


• 例如,公司章程可以规定,公司对外投资必须经过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和评审,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这样可以避免盲目投资带来的风险。


2. 加强内部监督


• 公司应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对投资和担保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例如,设立专门的审计部门,定期对公司的投资和担保情况进行审查,确保其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 比如,某公司规定,每季度由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的对外担保情况进行审计,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以防止因担保行为不当而给公司带来损失。


五、相关法律条款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六条


•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四条


•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外,该代表行为有效,订立的合同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


担保投资证明gic

近期,江苏信保集团投保联动基金首单投资项目在江北新区顺利落地,进一步拓宽了政府与金融机构服务实体的合作路径。

“新创融•江北新区园区保”是由江苏省信用再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与江北新区合作的政、银、担风险共担融资扶持项目,鼓励合作银行、担保公司以优惠融资利率和担保费率加大对小微企业的融资扶持力度。投保联动作为其中的重要环节,在丰富“园区保”全链条多层次的综合金融服务体系的同时,还提升了“园区保”综合金融服务的水平。

据了解,此次“投保联动”将“投资”与“担保”两种业务属性相结合,为企业提供“从初创到成长再到成熟”的全生命周期服务,除此之外,企业还将享受到涵盖普惠金融担保、科贷、租赁、再担保体系及股权投资等一站式的综合金融服务。

“本次投保联动进一步完善了新区的综合金融服务生态,通过打造政银担合作新模式,服务园区保白名单企业,助力初创企业的长期发展。”据新区财政局工作人员介绍,围绕“新创融•江北新区园区保”白名单企业库,新区将优先服务于白名单企业,并将重点目标客户群定位在新型电力装备、新能源及“碳中和”产业、前沿新材料、生物医药和新型医疗器械、集成电路、节能环保、核心信息技术等产业实体集群,通过先担保后推荐投资或者先投资后推荐担保的方式,双向对接企业、服务企业。

值得一提的是,投保联动着眼于企业的成长,服务于企业的布局发展。信保集团通过股权投资的介入,降低固定成本,提供发展资金,并拓展企业对接整个行业和上下游产业的路径,为企业的战略布局与发展提供帮助。

未来,“新创融•江北新区园区保”项目不仅为片区重点培育的成长期企业企业提供银行贷款等一般资金渠道,还可以给企业引入战略投资的伙伴,为企业后期上市提供成长的苗圃。


素材来源 | 财政局

编辑 | 濮治颖

发布 | 苗鑫

审核 | 刘云涛

担保投资传销案例

一些互联网投资平台,不仅许诺高额回报,还会宣称平台承担损失,并且有国有大型保险公司作为担保,这些看似保障全面的“保本理财”却有可能是陷阱。近日,银保监会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官方微博“银保监微课堂”就发出了这样的提醒。

“保险公司”担保投资

实为非法集资

据银保监微课堂介绍的案例,2019年9月,消费者李某通过网络推送发现大型央企“某润集团”旗下的“某润新能源”网络投资平台的“北京5G科技无人银行项目”,固定日化收益率36.74%,收益颇高,并且该网络平台承诺一切资金亏损由其承担,另有国有大型保险公司作为担保方保驾护航。于是李某便通过该网络平台签订《投资理财合同书》,并向经办人王某个人账户转账5万元作为投资本金,合同上注明协议期为1个自然日,某国有大型保险公司为担保方并加盖了“合同专用章”。

协议到期后,李某发现该网络投资平台已被注销不能打开,便打电话咨询作为担保方的保险公司客服人员,保险公司客服人员核实发现合同上所盖“合同专用章”为伪造,且与该投资平台无任何业务往来,建议李某报警处理。

该案中消费者李某是遭遇了典型的网络非法集资诈骗,某保险公司则成了“背锅侠”。其实,李某在交易过程中,认真考察是可以发现不少漏洞的。

比如,经在“某润”官网查询,其名下并没有“某润新能源”的子公司,“某润”其实也是无端“背锅”。任何一家正规的企业都不可能让客户把数万的投资款打到经办人个人账户。投资收益率已远远高出国家规定年化收益率36%的正常标准。

最后,投资平台自动生成的合同漏洞百出:如担保方某保险公司名称为“中国×××保险有限公司”,而其实该保险公司全称为“中国×××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动动手搜索一下就可以发现漏洞。

合格投资者

要做到四点

业内人士提醒,凡是投资项目收益由保险公司担保的,投资收益是日化收益的,汇款账号是个人的,联系客服用QQ的,所谓的客服不敢视频的,拉人头的,只要符合一个条件就必定是诈骗平台,千万不要上当受骗。

其实,即使是正规理财产品同样也会有风险,而且风险等级至少划分为5个,从低到高分别为:低风险、中低风险、中等风险、中高风险、高风险,风险说明中均有写明。

银保监微课堂建议,作为投资者,要做到“四点”:

一是了解你自己。在购买金融投资品之前,要做好风险等级测评,通过定性和定量的方法对自己的风险认知能力、风险承受能力和风险偏好进行评估。

二是做好家庭规划。预估家庭总的收入来源,生活、教育、购房、旅游等计划,合理分配资金、投资期限,以防急需时已投资资金无法提取。

三是了解产品信息。根据监管规定,资产管理产品的募集信息、资金投向、杠杆水平、收益分配、托管安排、投资账户信息和主要投资风险等内容都会通过官方渠道进行披露,投资者可以通过网点或官方网站获取相关信息。通过产品分析比较,有助于做出适合自己的投资选择。

四是投资品风险等级与自身相匹配。投资者在做出投资选择时,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和风险偏好,针对金融机构销售的不同风险等级的产品,选择相应风险等级进行投资,避免投资超过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产品。

(燕都融媒体记者 姚慧霞)

担保投资合同

新京报快讯(记者顾志娟)9月26日,财政部官网发布消息称,国家融资担保基金正式启动运营。财政部同时发布了国家融资担保基金负责人答记者问相关内容,该负责人表示,国家融资担保基金以再担保业务为主,适当开展股权投资业务。

主要业务模式:再担保+股权投资

自3月2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国家融资担保基金设立方案,4个月后,7月26日国家融资担保基金有限公司注册成立,首期注册资本661亿元。9月26日正式开展业务运营。

在公司治理方面,基金设立股东会、董事会、专职监事和经营管理层。除董事长外,其他董事均为兼职,公司董事来自财政部、银保监会、农业农村部等多个政府部门和主要股东银行,专职监事由工信部委派,总经理由银保监会委派,专业团队主要通过市场化选聘。公司管理层和内设部门目前暂设4个部门,今后根据发展实际需要再调整。

国家融资担保基金负责人表示,基金主要以再担保业务为主,适当开展股权投资业务,支持各省(区、市)开展政府支持的融资担保业务。再担保业务主要是对符合条件的省级担保再担保机构提供一定比例的风险分担,推动形成“国家融资担保基金—省级担保再担保机构—辖内融资担保机构”三级机构与银行共同参与的业务联动和风险分担机制,通过降低贷款利率和担保费率,为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三农”提供便捷、高效、低成本的贷款。

股权投资主要对省级担保再担保机构注入资本金,增强其资本实力和业务拓展能力,支持其向下逐级参股融资担保机构或为体系内的融资担保机构提供担保再担保服务。

今日,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已经分别与安徽省信用担保集团等8家省级担保再担保机构签订了再担保业务合同。负责人透露,近期拟以再担保业务为切入点,分批次与省级担保再担保机构开展合作,为符合条件的融资担保业务提供再担保。在此基础上,下一步,再选择优质省级担保再担保机构开展股权投资试点。

省级担保合作机构与基金合作需按照相关规定要求提出申请,基金在履行尽职调查、风控审查等程序后,确定合作对象和授信规模。基金对纳入合作范围的融资担保业务,原则上按原担保金额的20%分担风险责任,执行优惠再担保费率。在此基础上,对风险控制好、代偿少、业务规模大的合作机构,适当给予风险补偿奖励;对风险控制差、代偿多、业务规模小的合作机构,适当调减风险补偿。

18家银行股东 推动银担合作

在推动银担合作方面,该负责人表示,国家融资担保基金是由中央财政和有意愿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共同出资设立的,本身就是政银担合作的重大成果。在其股东中,除大股东财政部之外,其余20家机构股东有18家是银行,包括中农工建交五大行,邮储银行,招商、民生、中信、兴业、浦发、光大、华夏、平安、浙商银行9家股份行,国开行、进出口行、农发行。

下一步,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将与全国性银行机构加强沟通协调,深入开展“总对总”合作,推动建立自上而下的银担合作机制。同时,通过加强业务合作,引导地方政策性担保机构规范经营、提升信用,筑牢银担合作基础,形成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与商业银行共同参与的融资担保风险分担机制,共同为小微企业、“三农”提供优质的融资担保服务。目前,基金已经与7家全国性银行签订合作协议,明确了担保机构与商业银行的风险分担比例,及银行对政策性担保业务的其他优惠政策支持。

目前,各地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发展不平衡,功能作用发挥不够充分,国家融资担保基金希望通过合作和引导,推动地方政策性担保机构逐步实现规范发展。

首先是突出主业,基金以服务小微企业和“三农”为主,并逐步达到小微企业融资担保金额占比不低于80%,其中单户授信500万元及以下融资担保金额占比不低于50%的政策要求。二是降低费率。向小微企业和“三农”收取的担保费率要处于较低水平,不得高于当地政府或监管部门核定的水平,切实降低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成本。三是做大规模。能够放大倍数,做大规模,切实发挥服务小微企业和“三农”的功能作用,推动解决融资难问题。四是控制风险。省级担保合作机构有较为完善的制度设计,有效管控业务风险;能够加强内部组织机构和业务队伍建设和内部控制,有效防范和减少操作风险和道德风险。五是银担合作。形成风险分担、利率优惠、手续简化、信息共享等权利与义务对等的银担合作机制。六是形成体系。构建资金实力、业务规模和风险管控优势突出,带动作用明显,能够承担本行政区域政策性融资担保任务龙头机构,形成融资担保机构数量合理、覆盖基层、功能互补的多层级融资担保体系。七是政策支持。政策性担保机构能够获得地方政府在资本金补充和风险补偿方面的政策支持,实现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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