析产和继承有什么区别,析产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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析产是什么意思
房屋所有权婚内析产
办理程序
1、取号:夫妻双方到不动产登记大厅提交登记申请;可现场排队机取号也可以通过网上办事大厅、微信公众号进行预约(莱芜区、钢城区暂不支持网站、微信预约);
2、受理:登记机构受理登记申请,办理纳税手续;
3、缴费:登记缴费可现场刷卡办理或网上缴费;
4、领证:登记机构审核登记,受让人到申请办理的不动产登记大厅领取不动产权证书,或EMS邮寄送达。
提交必备资料
1、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
2、不动产权属证书(原件;包括原房屋所有权证书、原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
3、结婚证(原件)。
4、析产约定协议(原件,可在受理窗口签订);
其他资料(视情况提交)
1、申请登记的房屋原有单独土地使用证的需要提交原土地使用证,土地权属来源资料如数据库中能够查询到的,则不再收取。
2、省直房改房上市的,应提交《已购公房确认表》(可在受理窗口填写)。
3、划拨土地上住宅转移的,受让方需按房屋市场价格的1%缴纳土地出让金。受让方提交土地出让金缴存凭证(莱芜区、钢城区暂按莱芜区、钢城区原管理办法执行)。
4、相关法律法规有其他规定的,按要求提供相应材料。
收费依据
财税〔2016〕79号、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鲁国土资字〔2017〕1号、财税〔2019〕45号文件、民发〔2014〕79号
收费项目
工本费
收费标准
夫妻间不动产权利变更收取工本费10元/本。
法定期限
3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
1/4个工作日(省直房改房从省政府行管局审批通过之日起算)
房屋所有权离婚析产
3、离婚证(原件)、离婚协议书或生效法律文书(原件);
2、生效法律文书中明确房屋归属的,可由房屋受让方单方申请,其他的均应双方申请。
3、省直房改房上市的,应提交《已购公房确认表》(可在受理窗口填写)。
4、划拨土地上住宅办理过户的,受让方需按房屋市场价格的1%缴纳土地出让金。受让方提交土地出让金缴存凭证(莱芜区、钢城区暂按莱芜区、钢城区原管理办法执行)。
5、相关法律法规有其他规定的,按要求提供相应材料。
极简标题
登记费
收费标准
住宅类:80元/件;非住宅类:550元/件。向一个以上权利人核发不动产登记权属证书的,自第二本证书起收取工本费。申请与房屋配套的车库、车位、储藏室等登记,不单独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的,免收不动产登记费。单独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登记证明的,不动产登记费按每件80元收取。
5个工作日(省直房改房从省政府行管局审批通过之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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析产分割的最新规定
鲁法案例【2021】285
裁判要旨
1.家庭成员通过分家析产所获得财产为其个人合法财产,财产所有人死亡后即为其遗产,其他家庭成员不得重新进行分配。2.分家析产协议同时约定获得财产的子女对父母履行赡养义务的,财产所有人死亡后其子女在继承遗产的同时应依法对祖父母履行赡养义务。3.调解协议内容超出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依法可以准许。
基本案情
解某乙、侯某某夫妇育有三女二子,其中次子解某丙与吕某某于1995年登记结婚,后生育一子解某甲。解某乙、侯某某在周村区某镇某村某号修建宅院一处,内建土坯结构北屋五间、东屋二间、南敞棚一间,土地使用者登记为侯某某。1989年12月,解某乙家庭经村委主持分家析产,将涉案周村区某镇某村某号宅院分配给次子解某丙所有,另一处宅院分配给长子解某丁所有,周村区某镇某村某号宅院仍由解某乙、侯某某居住。分家析产协议同时还约定了解某丙对父母的具体赡养义务,约定解某丙每月给付侯某某赡养费20元。2017年解某丙突发疾病死亡,未立遗嘱亦未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后解某甲及其母吕某某与解某乙夫妇的其他子女因老人赡养事项产生分歧,关系紧张。2020年岁末侯某某照顾解某乙时摔伤骨折,二人生活均无法自理,随时需人陪护,费用支出较大,而解某甲在济南工作,难以及时照顾祖父母。2020年11月解某乙、侯某某经村委立遗嘱,将周村区某镇某村某号宅院赠与其他四子女,家庭矛盾加剧。解某甲认为其父解某丙既已通过分家析产取得该诉争宅院,即应作为遗产处理,且其母吕某某自愿将所继承的遗产份额赠与解某甲。故解某甲起诉要求依法确认其对周村区某镇某村某号宅基房产或宅基房产置换利益享有二分之一的财产权益。解某乙、侯某某主张其现依靠周村区某镇某村某号宅院养老,因分家析产协议同时约定解某甲之父解某丙需履行赡养义务,故处理争议需考虑解某乙、侯某某的赡养事项。
裁判结果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10日作出(2021)鲁0306民初1219号民事调解书,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坐落于周村区某镇某村某号宅院,原告解某甲享有50%权益,被告解某乙及侯某某享有50%权益;如日后拆迁,由原告解某甲及被告解某乙、侯某某按照上述份额分割房屋及院落相应拆迁补偿利益;二、自2021年6月起原告解某甲于每月25日前支付被告解某乙、侯某某赡养费共计300元。
案例解读
本案主要涉及家庭成员通过分家析产所获得财产的认定及其继承处理问题。
本案作为继承纠纷,双方诉争的财产是位于周村区某镇某村某号宅院一处,因此对于该宅院是否属于遗产范围的界定无疑是审理此类案件首先要解决的问题。关于遗产范围的界定,原《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以下简称《继承法》)第3条采用“正面概括加列举”模式,规定为: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1122条采用“正面概括加反面排除”模式,规定为: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根据上述规定,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属于其所有的房屋为其遗产。本案中,诉争宅院系解某乙、侯某某夫妇修建,原为家庭共有财产,但后于1989年12月通过分家析产分配给解某甲之父解某丙。所谓分家析产,是指将一个较大的家庭根据分家协议而分成几个较小的家庭,同时对共有的家庭财产进行分割,并确定各个成员的财产份额的行为。这种分家析产的行为在我国农村是较为常见和普遍的,其行为效力亦为法律和司法实践所认可。因此,既然涉案宅院在1989年12月解某乙、侯某某一家进行分家析产时就已确认分配给了解某甲之父解某丙,那么解某丙在1989年12月分家析产后即已取得诉争宅院的相关权益。解某丙于1995年与吕某某结婚,诉争宅院系其婚前取得,显系其婚前个人财产。2017年5月解某丙死亡,涉案诉争宅院依法应为被继承人解某丙的遗产。因解某丙无遗嘱,故应依据法律直接规定的继承人范围、顺序和遗产分配原则,将遗产分配给合法的继承人。解某丙的法定继承人为其配偶吕某某、儿子解某甲、父亲解某乙及母亲侯某某。对此,根据《民法典》第1130条第1款“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的规定,对于诉争宅院,本案原告解某甲、被告解某乙及侯某某、第三人吕某某四人应各享有25%的财产份额。因吕某某将其所继承的份额赠与解某甲,不违反法律规定,则解某甲实际对涉案诉争宅院享有了50%的财产份额。在此基础上,对于本案继承纠纷,双方在法院主持调解下自愿达成的“坐落于周村区某郊镇某家村某号宅院,原告解某甲享有50%权益,被告解某乙及侯某某享有50%权益;如日后拆迁,由原告解某甲及被告解某乙、侯某某按照上述份额分割房屋及院落相应拆迁补偿利益”的协议内容,符合法律规定,合法有效,法院亦对此予以确认。尽管在解某丙的遗产即涉案诉争宅院未经分割之前,2020年11月时解某乙、侯某某经村委立遗嘱,将该宅院赠与其他四子女,但因涉案宅院早已经分家析产而归解某丙所有,故解某乙、侯某某的这一遗嘱处分行为属于处分不属于其财产的行为,其行为效力待定。而在相关继承人经本案诉讼对遗产分割达成一致意见后,前述遗嘱行为实际已被确认处分了属于解某甲的权益部分,依法应属无效。
本案中的继承处理还涉及一个十分重要的家庭问题,那就是对于老人的赡养应如何处理的问题。家庭是自然人生长的基本社会单元,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社会成员对老年人的赡养和未成年人的抚育等还主要依靠家庭来承担。本案中,解某乙为退休职工,生活有保障;但侯某某系农村村民,无收入来源。1989年12月解某乙家庭签订分家析产协议,将涉案诉争宅院分配给解某甲之父解某丙的同时,约定解某丙每月给付侯某某赡养费20元。即在分家析产的同时明确了解某丙的赡养义务内容。尽管后来解某丙于2017年去世,但《民法典》第1074条第2款明确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故本案中解某甲作为有负担能力的孙子,根据《民法典》第1074条第2款的规定,其在父亲解某丙去世后对于其祖父母解某乙、侯某某具有赡养的义务。而本案中解某乙、侯某某均年过八旬,解某乙因病卧床数年,侯某某腿脚不便,解某乙、侯某某在本案答辩中也主张其现依靠涉案宅院养老,因分家析产协议同时约定解某甲之父解某丙需履行赡养义务,故处理争议需考虑解某乙、侯某某的赡养事项。但若以判决方式处理本案的话,因受限于民事诉讼“不告不理”的基本原则,本案作为继承纠纷,法院判决只能处理原告解某甲的诉讼请求是否成立。但为了更好地化解矛盾纠纷,切实做到案结事了,法院对于像本案这样的案件依法可以调解处理。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9条规定:“调解协议内容超出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故法院在调解处理像本案这样的案件时,依法可以考虑原告诉讼请求之外的相关内容并在调解协议中一并处理。因此,本案法院在进行调解时,便采取了将原告解某甲针对涉案宅院的请求与解某甲对其祖父母解某乙、侯某某的赡养问题一并调解的思路。为此法院在当事人家中开庭,当事人所在村村委负责人及调解委员会主任对讼争宅院的分配和老人赡养问题十分重视,也到场旁听。在交谈中,村委负责人再三强调,此前村委已调解数次,老人赡养问题亦困扰村委多时,希望法院、村委联手,切实解决该问题。面对当事人及村委的殷切期望,案件承办法官耐心释法,与吕某某、解某甲母子和解某乙、侯某某二位老人及其他子女多次沟通,以亲情为切入点、突破口,引导当事人将心比心,换位思考。经反复磋商,解某甲在自己新入职场、收入有限、尚未成家的情况下,承诺每月支付祖父母赡养费300元并定期回家看望;解某乙、侯某某二位老人念及故去的次子,谈及白发人送黑发人之痛,不禁老泪纵横,最后亦认可原告解某甲对周村区某郊镇某家村某号宅院享有50%的权益。本案虽为法定继承纠纷,解某甲诉讼主张仅涉及诉争宅院分割,但解某乙、侯某某答辩主张涉及其赡养事项,故在经调解确认解某甲对涉案宅院享有50%财产份额的同时,解某甲亦同意自愿支付解某乙、侯某某赡养费每月300元。解某甲自愿支付解某乙、侯某某赡养费每月300元的调解内容虽超出原告诉讼请求,但符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9条的规定,法院对此依法予以确认,从而做到案结事了,实现了案件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四条第二款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第一款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调解协议内容超出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法官简介
贺荣,淄博市周村区法院民事审判庭负责人,一级法官。
一审独任审判员:贺荣
书记员:尹文荣
编写人:周村区人民法院贺荣
转自:淄博中院
来源: 山东高法
析产是离婚前办还是离婚后办
引言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可能会遇到某些不幸事件,如亲人的意外身故或疾病,这时候就需要处理遗产继承问题。遗产继承是指在某人去世后,其财产和权益如何被合法地分配给其继承人的过程。
而在某些情况下,遗产继承的处理可能会涉及到“析产继承”,这是一种特殊的继承情况。本文将介绍什么叫析产继承,以及哪些情况下需要先析产的法律分析。
案例展示:分析小明遗产,认识析产继承及其影响小明是一家企业的董事长,他一直以来都是这家企业的领袖和支柱。然而,他突然因意外身故去世,让整个企业和他的家人都陷入了悲痛之中。
小明去世后,他留下了一笔巨额遗产,包括企业股份、银行存款、房产等价值数千万元。按照法律规定,小明的遗产将由他的继承人来继承,而他的继承人有他的父母、妻子和两个未成年子女。
小明的家人非常难过,但是他们也知道他们需要立即采取行动来处理小明的遗产。他们决定雇佣一位专业的律师来处理遗产继承事宜。律师开始对小明的遗产进行评估,并且与小明的家人进行了详细的沟通。
律师告诉他们,由于小明的遗产涉及到大量的财产和多个继承人,他们需要进行析产继承。这意味着他们需要将小明的遗产分成几个部分,分别由每个继承人继承。
小明的家人感到十分困惑,什么是析产继承呢?析产继承会影响他们的权益吗?
法律分析1.什么叫析产继承
析产继承是一种特殊的遗产继承方式,其核心概念是在继承之前对财产进行分割,然后再将分割后的归属遗产的财产继承给相应的继承人。
这种方式通常用于处理遗产规模较大或涉及多个继承人、财产共有人的情况,以确保遗产的合理继承和分配。
在传统的继承过程中,当某人去世后,其财产将按照法定继承顺序分配给继承人。但是,在一些情况下,遗产可能涉及多个继承人或财产共有人,导致财产的继承和分配过程较为复杂,容易产生争议。为了避免这种情况,可采用析产继承的方式进行遗产处理。
通过提前对财产进行分割,再继承财产,可以确保继承过程的顺利进行,避免争议和不必要的纷争,保障各继承人的合法权益。
在这个案例中,小明的遗产涉及多个继承人,包括父母、妻子和子女,他们共同成为财产的共有人。为了确保遗产的公平继承,将遗产进行析产分成几份,分别归属于每个继承人,以满足继承人的合法权益。
对于小明的家人来说,析产继承将确保遗产的合理分割,使每个继承人都能够得到公平的份额。如果不进行析产继承,可能会出现遗产纠纷和争议,导致家庭矛盾和不和谐。
2.析产继承包含的具体步骤
首先要明确财产共有人的身份。财产共有人是指在某些情况下,几个人共同拥有一件或多件财产,如共同购买的房产或股权等。在析产继承中,财产共有人需要达成一致意见,并同意进行财产分割。
财产共有人需要协商制定分割财产的协议。协议应包括财产的详细清单、各共有人的份额以及分割的方式和标准等内容。这个过程需要公平、公正,并尊重各共有人的权益。
根据协议,财产将被划分。可采用实物划分的方式,将财产按照各个共有人的比例进行分配;
也可以是价值分割,将财产变现后按比例分配给各共有人。分割后的财产将分属各共有人所有。
在完成财产分割后,再将财产继承给相应的继承人。遗产继承的过程遵循法定继承规则,确保继承人的权益得到保障。
需要指出的是,析产继承需要各共有人的积极合作和互相信任。如果共有人之间存在矛盾或争议,可能会导致财产分割的难度增加,甚至引发法律纠纷。
3.析产发生的原因:继承和其他共有财产的分割需求
根据法律规定,自然人死亡后,其遗留的个人财产才被视为遗产。然而,有时候死者的财产可能与其他人的财产混合在一起,例如与家人、亲戚、朋友或合伙人共有的财产。
在这种情况下,为了准确确定属于死者遗产的部分,必须先对这些财产进行析产分割,将其他人的财产分割出来,剩余的财产才能确定为死者的遗产,并按照法定继承顺序或遗嘱继承顺序由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除了与继承有关的情况外,析产也可以发生在家庭成员不再需要或不能够再在一起生活的情况下。在这些情况下,家庭成员共同拥有一些财产,例如房产、土地或家庭企业等,需要对这些共有财产进行分割。
常见的情况包括离婚和征收拆迁。在离婚情况下,夫妻共有的财产需要根据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进行公平分割,以解决财产归属问题。
在征收拆迁情况下,房屋或土地可能属于多个共有人,因此需要对房屋或土地进行分割,以确保每个共有人都能按照其应得的份额获得补偿。
这些情况下的财产分割是为了解决共有财产的归属问题,让各方得到公平对待,以及保障每个共有人的权益。
结语析产是对共有财产进行分割的过程。当家庭成员共同拥有财产时,由于种种原因,可能需要对财产进行划分,使各共有人独立占有自己的份额。
析产的具体步骤包括确定财产共有人、协商制定财产分割协议,明确财产的详细清单、各共有人的份额以及分割的方式和标准。然后,根据协议对财产进行分割,将分割后的财产归属各共有人所有,完成财产的析产过程。
析产的引发原因多种多样。其中,继承相关的法律规定是析产的一种引发原因。此外,家庭共有财产的分割需求也是析产发生的另一重要原因。
当家庭成员不再需要或不能够再在一起生活时,需要对共有财产进行划分。这些情况下的财产分割是为了解决共有财产的归属问题,以保障每个共有人的权益。
综上所述,析产作为一种处理共有财产分割的方式,在家庭生活和法律实践中都有着广泛的应用。
析产诉讼的诉讼费用是多少
在诉讼活动中,无论是当事人一方伪造“假”证据,还是双方恶意串通捏造事实提起“假”诉讼,都属于虚假诉讼行为,都是万万不可取的。一经发现,将受到严厉司法制裁。近日,延庆法院依法惩处了两起虚假诉讼案件,最终当事人都为自己的行为受到严厉处罚。具体是怎么回事呢?我们先看两则案例。
案例1 真纠纷,伪造假证据
某村集体自来水主管道跑水,导致王某居住的房屋受损,王某遂以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将该村经济合作社诉至法院。诉讼中,王某为了主张租金损失提交了一份租赁合同,证明自己因为房屋受损在外租房居住。但经法院向出租人调查核实,证实该租赁合同系王某伪造的虚假证据。法院由此向王某作出罚款1万元的处罚决定。
案例2 假诉讼,为了真析产
甲与乙系兄弟,其父母在某村有房屋一处。1994年该处房屋办理了《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登记在了甲名下。2011年经父母主持分家,该处房屋被分给乙居住使用。2024年4月1日,甲与其妻子丙、儿子丁恶意串通,提起虚假的分家析产诉讼。庭审中,甲、丙、丁三人向法庭提交了登记在甲名下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但故意隐瞒了该房屋已经分家给乙且一直由乙居住的事实,通过虚假陈述恶意达成调解协议,致使法院作出错误的民事调解书,将该处房屋确认由丁使用。
乙在宅基地确权过程中得知上述情况后,依法向法院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请求法院撤销错误的民事调解书。法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后,判决撤销了原调解书。三人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表示自愿接受处罚。鉴于三人能够具结悔过,法院对三人作出各罚款1万元的处罚决定。
京小槌释法
上述案例1中原告王某为了谋取更多赔偿利益,在正常诉讼活动中伪造虚假租房合同,单方虚构自己产生租金损失事实。该行为扰乱了人民法院正常诉讼审理程序,妨害了司法秩序,因此王某受到法院罚款处罚。
案例2中甲、丙、丁恶意串通,以“真”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虚构民事纠纷,提起“假”官司。三人因违反了民事诉讼活动应当遵循的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司法秩序,浪费了司法资源,损害了司法权威和公信力,所以也受到相应惩处。
因此,司法实践中无论是提交“假”证据还是提起“假”诉讼,都属于虚假诉讼的违法行为。一经查实,必将受到严厉司法制裁。
京小槌提示
01.什么是虚假诉讼
虚假诉讼是指行为人单独或者与他人恶意串通,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捏造民事案件基本事实,虚构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诉讼中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或者指使、引诱他人伪造证据、变造证据、提供虚假证据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等通过采取不正当手段干扰正常民事诉讼程序的,也属于虚假诉讼行为。
02.虚假诉讼的主要类型及常见情形
根据虚假诉讼行为实施主体、实施阶段,可以将虚假诉讼分为双方串通型虚假诉讼和单方欺骗型虚假诉讼、执行程序中的虚假诉讼。
双方串通型虚假诉讼指的是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共同实施虚假诉讼的行为。常见情形主要有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提起虚假民事诉讼或申请确认调解协议效力、支付令等;夫妻之间恶意串通,利用离婚诉讼逃避债务;继承案件中,双方当事人故意隐瞒存在其他继承人情形;演出企业等与艺人恶意串通,利用“阴阳合同”提起虚假诉讼等。
单方欺骗型虚假诉讼指的是当事人一方单独实施虚假诉讼的行为。常见情形有民间借贷中通过虚增借贷金额、毁匿还款证据等方式形成虚假债权债务;离婚诉讼中,当事人一方与案外人虚构夫妻共同债务;基于捏造的事实申请财产保全措施;当事人一方捏造合同、侵权等法律关系;故意提供虚假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或者法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等证明材料,意图改变诉讼管辖等。
执行程序中的虚假诉讼指的是当事人或他人通过捏造事实实施的逃避人民法院执行或可能导致人民法院错误执行的虚假诉讼行为。常见情形有当事人基于捏造的事实获取的仲裁裁决或者调解书、公证债权文书、支付令等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执行;当事人或案外人以捏造的事实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申请追加被执行人;与他人恶意串通,捏造债权或者捏造对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优先权、担保物权等,通过诉讼、仲裁、调解等方式逃避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等。
03.虚假诉讼的行为主体
除当事人本人外,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公证人等其他诉讼参与人存在制造、参与虚假诉讼行为的,也属于虚假诉讼行为人,都会受到严厉惩处。
04.虚假诉讼的法律后果
民事赔偿:受害人因虚假诉讼导致民事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向法院请求损害赔偿,虚假诉讼行为人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诉讼中防范与惩治虚假诉讼工作指引(一)》规定,受害人损失包括受害人为应对虚假诉讼及索赔而产生的律师费、差旅费、调查取证费等直接经济损失和因虚假诉讼造成的预期利润减少等间接经济损失,以及其他经济损失。
司法强制处罚:对于虚假诉讼,人民法院根据情节轻重可以对行为人决定处以罚款、拘留等强制处罚措施。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一十六条分别针对诉讼参与人、当事人、被执行人实施虚假诉讼行为要承担的法律后果作了一般性规定。
刑事责任: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增设虚假诉讼罪。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构成虚假诉讼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此外,对于律师或者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鉴定机构、鉴定人,公证机构、公证员等特殊的诉讼参与人实施虚假诉讼的,依照有关规定将从严追究法律责任。除了上述司法强制措施外,律师或者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实施虚假诉讼的,还可能面临停止执业或者吊销执业证书等处罚。鉴定机构、鉴定人参与实施虚假诉讼的,还将面临被从法院委托鉴定专业机构备选名单中予以除名,及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的其他处罚措施。公证机构、公证员参与实施虚假诉讼的,将面临停业整顿、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等处罚措施。上述人员涉嫌犯罪的,也要承担相应刑事责任。
人无信不立,业无信不兴。诚信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要素和价值取向,也是现代法治社会的一项基本法律原则。司法的目的是维护公平正义,不容被恶意利用。因此,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民事诉讼活动中都应遵守诚信原则,坚持以诚为本,切莫心存侥幸,以身试法,否则等待自己的终将是法律的严厉制裁和惩罚!
供稿:延庆法院
编辑:丁岩 刘宇航
审核:李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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