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占有和留置的区别
占有和留置存在以下区别:
(一)概念不同
1. 占有是对物事实上的控制与支配。它是一种事实状态,占有人不一定是物的所有人,例如承租人对租赁房屋的占有。
2. 留置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二)目的不同
1. 占有的目的比较宽泛,可以基于多种原因,如使用、收益、保管等。
2. 留置的目的主要是担保债权的实现,是一种法定的担保方式。
(三)适用范围不同
1. 占有可适用于动产和不动产,比如对房屋的居住占有属于对不动产的占有,对手机的持有属于对动产的占有。
2. 留置仅适用于动产,例如汽车维修店对客户送来维修但未付修理费的汽车进行留置。
(四)产生依据不同
1. 占有可因多种合法或非法行为而产生,如基于合同关系的合法占有,或者无任何权利基础的非法占有。
2. 留置依据法律规定产生,必须基于特定的合同关系,且符合法定的条件。
二、公安留置次数怎么算
公安留置是一种重要的调查措施。留置次数的计算有如下要点:
(一)一般而言,对于同一个案件中的同一违法犯罪嫌疑人,如果没有新的违法犯罪事实等特殊情形,通常只会有一次留置。因为留置的目的是为了对特定的涉嫌违法犯罪行为进行调查,一旦进行了留置且完成调查处理后,就不应无依据地重复留置。
(二)但如果在留置期间发现了其他新的违法犯罪事实,且这些新事实与之前留置所针对的事实不同且需要进一步深入调查,这种情况下有可能基于新的事实再次启动留置程序。不过这需要严格依据法定程序进行审批等相关操作,并且要确保符合法定的留置适用条件。
(三)特殊情况下,如在之前留置后,由于证据等方面的原因导致案件被撤销或者重新审查,若再次符合留置条件时,也可能重新进行留置,但这都要遵循严格的法律规范,以防止滥用留置权侵害公民权利。
三、留置到判刑程序需要多久
留置到判刑的程序所需时间没有固定标准。
(一)留置阶段
留置期限一般不超过三个月。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这一阶段主要是监察机关对被调查人进行调查,收集证据等工作。
(二)审查起诉阶段
监察机关调查终结后将案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如果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三)审判阶段
法院受理案件后,对于普通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简易程序案件一般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
整个过程中,由于案件复杂程度、证据收集难度等因素影响,时间会有较大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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