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判决书,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立案标准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任锦

执行判决书,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立案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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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

一纸判决,不仅是司法权威的象征,更是社会公平正义的底线。然而,总有人心存侥幸,试图通过转移财产、玩“失踪”甚至暴力抗法逃避执行。殊不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不仅会让自己寸步难行,还可能触犯刑法!

案例一:隐匿财产拒腾房,对抗执行终获刑

——从民事赔偿拒履行到刑事追责的司法闭环

2016年8月,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雨湖区法院判决被告人王某向罗某某、方某某等4人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38万余元。判决生效后,被告人王某一直没有履行相关法律义务。

2017年1月至2018年5月,雨湖区法院向被告人王某送达报告财产令、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风险提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态通知书、执行裁定书、公告、第二次腾房公告,督促王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王某一直采取藏匿个人所有的汽车、拒绝腾房等行为,拒绝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

2018年9月,雨湖区法院判决被告人王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案例二:虚假申报藏收益,司法惩戒后仍拒执

——百万应收款隐匿与租金转移的双重违法样本

2019年5月27日,雨湖区法院判决胡某某一次性向郑某某支付房屋租赁费用59万余元,并以9492.83元/月的标准从2019年5月起计算至租赁合同实际解除之日的房屋租赁使用费。胡某某不服提起上诉,湘潭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因胡某拒不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郑某某申请强制执行。2020年8月13日,雨湖区法院依法向胡某某送达传票、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胡某某拒收相关法律文书,并拒绝报告财产。2020年8月21日,法院依法对胡某某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21年9月26日,法院依法对胡某某采取拘留措施,责令胡某某向法院申报财产。后经法院核实发现,胡某某在财产申报表中隐瞒自身财产状况,未如实报告财产。2021年9月15日,胡某某将涉案房屋转租给俞某某收取房屋租金76140元/季度及保证金30000元,所收取房屋租金既未在财产申报表中如实申报,也未用于支付郑某某租金。经调查发现,胡某某在雨湖区法院另一民事案件中对李某享有一笔本金123万余元、利息35万元的应收款未申报。

2023年4月,雨湖区法院判决胡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法官说法

一、什么是拒执罪?

拒执罪的全称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指对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什么情况下会构成拒执罪?

1.“有能力执行”是前提:若被执行人确无财产,或因客观原因无法履行,不构成犯罪。

2.“情节严重”是关键:包括隐藏财产、虚假诉讼、高消费、暴力抗法、毁损证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的证据、拒不报告财产情况经罚款拘留后仍拒不执行等行为等行为或导致债权人损失重大。

3.时间节点很重要:最早在被告接到人民法院应诉通知后,行为人有逃避执行义务,实施隐藏、转移财产等行为,在判决、裁定生效后经查证属实,要求其执行而拒不执行的,可以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刑事责任。

打击拒执犯罪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强有力手段。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不仅可能会受到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措施,情节严重的还可能面临刑事制裁。作为申请执行人,发现拒执线索应及时向法院或公安机关举报。作为被执行人,积极履行义务是唯一出路。逃避执行终将付出更大代价,主动履行才是正道!

原标题:《【执行聚焦】两起真实案例告诉你:拒不执行判决如何沦为罪犯》

阅读原文

来源: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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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

12月19日,余华英(前中)在庭审现场(视频截图)。(新华社发)

西部网讯(记者 杨晏宁)近日,备受关注的余华英拐卖儿童案在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重审二审开庭,法院驳回余华英上诉,维持一审死刑判决。对此,有网友对“死刑判决下达后多久能执行”这一问题表示关注。对此,北京市盈科(西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刘阳从法律的角度,向公众分析法院判决后死刑执行的相关流程及时间节点。

刘阳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判处和核准的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原审人民法院接到死刑执行命令后,必须在7日以内执行。“这就意味着,从判决维持死刑到实际执行,有一个明确的时间限制,即7日以内。”

那么,在执行死刑前,法院会经过怎样的程序呢?刘阳称,首先,法院会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确保执行过程的合法性和公正性。其次,执行死刑的地点可以是刑场或者指定的羁押场所,执行方式通常为枪决或者注射。在执行过程中,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会对罪犯验明正身,讯问有无遗言、信札,然后交付执行人员执行死刑。

“执行死刑后,在场书记员会写成笔录,详细记录执行的具体情况。”刘阳表示,同时,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会将执行死刑的情况报告最高人民法院,并通知罪犯家属。这些程序都是确保死刑执行的透明度和公正性,同时保障罪犯家属的知情权。

值得注意的是,在执行前,如果发现可能有错误,法院应当暂停执行,并报请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此外,如果罪犯在执行前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也可能导致执行被暂停或改判。

执行判决书在哪里能查询

今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4〕13号,以下简称《解释》),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


《解释》认真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坚持实践需求、问题导向,严厉打击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拒不执行犯罪行为,切实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解释》共十六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明确“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基础上,《解释》进一步列举了十项“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主要包括以放弃债权、放弃债权担保等方式恶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或者以虚假和解、虚假转让等方式处分财产权益,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实施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等恶意减损责任财产的行为,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经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履行协助行使人身权益等作为义务,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情节恶劣的;以恐吓、辱骂、聚众哄闹、威胁等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情节恶劣的;等等。


二是明确“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解释》规定了五项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主要包括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公证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聚众冲击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以围攻、扣押、殴打等暴力方法对执行人员进行人身攻击,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因拒不执行,致使申请执行人自杀、自残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以及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三是明确判决、裁定生效前隐藏、转移财产的,可以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解释》规定,行为人为逃避执行义务,在诉讼开始后、裁判生效前实施隐藏、转移财产等行为,在判决、裁定生效后经查证属实,要求其执行而拒不执行的,可以认定其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刑事责任。


四是明确案外人帮助隐藏、转移财产,可以共同犯罪追究刑事责任。《解释》规定,案外人明知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与其通谋,协助实施隐藏、转移财产等拒不执行行为,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共犯论处。


五是明确从重、从轻情节。关于从重情节,《解释》规定,拒不执行支付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判决、裁定,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关于从轻情节,《解释》规定,在提起公诉前,履行全部或者部分执行义务,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起诉;在一审宣告判决前,履行全部或者部分执行义务,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免除处罚。


六是明确追赃挽损程序。《解释》规定,对被告人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诉时,对其故意毁损、无偿处分、以明显不合理价格处分、虚假转让等方式违法处置的财产,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交由执行法院依法处置。人民检察院应当结合侦查移送情况对涉案财产进行审查,在提起公诉时对涉案财产提出明确处理意见。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对涉案财产作出处理。


下一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将强化对下指导,严格执行法律和司法解释有关规定,准确把握案件办理要求,依法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保障人民群众切身利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24年1月8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11次会议、2024年7月23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四届检察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2024年10月30日


法释〔2024〕13号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

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24年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11次会议、2024年7月2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四届检察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


为依法惩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确保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依法执行,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现就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义务人、担保人等负有执行义务的人,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处罚。


本解释所称负有执行义务的人,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第二条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指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人民法院为依法执行支付令、生效的调解书、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等所作的裁定属于该条规定的裁定。


第三条 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认定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中规定的“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以放弃债权、放弃债权担保等方式恶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或者以虚假和解、虚假转让等方式处分财产权益,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二)实施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等恶意减损责任财产的行为,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伪造、毁灭、隐匿有关履行能力的重要证据,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他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妨碍人民法院查明负有执行义务的人财产情况,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


(五)经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六)经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履行协助行使人身权益等作为义务,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情节恶劣的;


(七)经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从事相关职业决定等不作为义务,造成被害人轻微伤以上伤害或者严重影响被害人正常的工作生活的;


(八)以恐吓、辱骂、聚众哄闹、威胁等方法或者以拉拽、推搡等消极抗拒行为,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情节恶劣的;


(九)毁损、抢夺执行案件材料、执行公务车辆和其他执行器械、执行人员服装以及执行公务证件,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十)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四条 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认定属于“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一)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公证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二)聚众冲击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三)以围攻、扣押、殴打等暴力方法对执行人员进行人身攻击,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


(四)因拒不执行,致使申请执行人自杀、自残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五)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第五条 有能力执行是指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全部执行或者部分执行给付财产义务或履行特定行为义务的能力。


在认定负有执行义务的人的执行能力时,应当扣除负有执行义务的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第六条 行为人为逃避执行义务,在诉讼开始后、裁判生效前实施隐藏、转移财产等行为,在判决、裁定生效后经查证属实,要求其执行而拒不执行的,可以认定其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刑事责任。


前款所指诉讼开始后,一般是指被告接到人民法院应诉通知后。


第七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和本解释中规定的“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一般是指人民法院依据法律及相关规定采取执行措施后仍无法执行的情形,包括判决、裁定全部无法执行,也包括部分无法执行。


第八条 案外人明知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与其通谋,协助实施隐藏、转移财产等拒不执行行为,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共犯论处。


第九条 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同时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妨害公务罪,袭警罪,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十条 拒不执行支付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判决、裁定,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第十一条 实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在提起公诉前,履行全部或者部分执行义务,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起诉。在一审宣告判决前,履行全部或者部分执行义务,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十二条 对被告人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诉时,对其故意毁损、无偿处分、以明显不合理价格处分、虚假转让等方式违法处置的财产,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交由执行法院依法处置。


第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应当结合侦查移送情况对涉案财产进行审查,在提起公诉时对涉案财产提出明确处理意见。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对涉案财产作出处理。


第十四条 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人民法院认为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三项规定的,以自诉案件立案审理:


(一)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侵犯了申请执行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申请执行人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对负有执行义务的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自诉人在判决宣告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


第十五条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一般由执行法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六条 本解释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16号)同时废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此前发布的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以本解释为准。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
编辑:李璇

执行判决书下来多少天可以执行

近年来,长汀法院持续加大对拒执等行为的打击力度,遏制逃避执行、抗拒执行和阻碍执行等违法行为,不断完善打击拒执犯罪常态化机制,保障当事人胜诉权利,维护法律权威。现开设“不履行 就执‘刑’”栏目,选取长汀法院判决的拒执犯罪典型案例向大家公布,发挥案例的警示作用和普法价值,助推形成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的社会风尚。

长汀法院审理的被告人俞某犯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罪一案,被告人俞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

被告人俞某因与戴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被法院判决向戴某支付医疗费11325元;因与戴某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被法院判处向戴某支付误工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等共 81607.8 元;因与郭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法院判决向郭某归还借款本金5.8万元及支付相应利息。

判决生效后,俞某均未履行。上述三个民事案件原告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被告人俞某将所得收入51551.26 元用于偿还银行贷款,未如实向法院报告财产,未将该部分收入缴交执行款,导致生效判决无法执行。

被告人俞某明知自己为被执行人,私自将个人所得收入用于归还其他欠款,拒不执行履行法院生效判决、裁定,情节严重,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综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量刑情节,遂作出上述判决。

打击拒执行为,既是维护司法权威,保护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同时也是促使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强有力手段。部分被执行人在具备一定履行能力的情况下,仍以身试法规避执行,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导致触犯法律红线被刑事处罚,在此提醒被执行人应当积极配合法院执行工作,主动履行执行义务,自觉做“诚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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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供稿:陈 吉 -

原标题:《【不履行 就执“刑”】第一期: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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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长汀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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