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离婚纠纷律师张涛:家庭暴力,丈夫私自转移财产近500万
【案情】
原告与被告结婚多年,育有一子,被告出轨并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行为,严重影响原告和儿子的身心健康,双方就离婚相关事宜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原告向法院起诉以便维护自己合法权益。在诉讼过程中,被告私自出售夫妻共同所有的房产,试图转移财产,但因房产被保全而失败。
【张涛律师评析】
债务人在不想对债权人创幻债务时,会选择暗中将自己的财产进行转移,等到法院判决执行时,就会造成没有可执行财产。这种恶意转移财产现象也会出现在离婚诉讼中,当夫妻一方不想对方多分时,就会进行财产转移。
《婚姻法》第47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在自己取证困难的情况下,可以在法院规定的取证期限之前,提前7天向法院申请法院取证。比如对于股票来说,可以去查其操盘记录,如果股票已经不在其名下,可以要求其说出转移到了什么地方和原因。如果是慢慢合理转让并且其所得用于了家庭开支,则属正常。如果是离婚前不久才转走,则属于恶意转移,法院会给予追究。
首先可以肯定的是家庭暴力是可以获得赔偿的。根据我国《婚姻法》规定,因实施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离婚过错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一)、物质损害赔偿,是指由于行为人的过错给他人造成损害,加害方应依法赔偿受害方的经济损失。譬如,一方实施家庭暴力给对方造成伤害后果所发生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
(二)、精神损害赔偿,是指由于行为人的过错给他人造成损害,加害方应依法对受害方的精神损失予以赔偿。譬如,无过错方由于对方的暴力行为导致长期失眠并附带有轻微的臆想症等。
由上可见看,在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案件中,无过错方有权就家庭暴力提出损害赔偿的请求,而为了促成请求的实现,更应当注重家庭暴力证据的收集。实践中,很多法院对于无过错方因家庭暴力提出的损害赔偿支持甚少,究其缘由大部分均是因为缺少家庭暴力的相关证据。因此家庭暴力证据的收集成为诉求获得支持的重要的步骤。
(一)、证人证言。发生家庭暴力时很有可能会被其他人员目睹到,例如小区的保安,家中保姆或者是邻居等。如果这些人曾经亲眼目睹过家庭暴力的发生,那么可以尽可能早的和他们做一些沟通工作,或者委托律师以调查笔录的方式向证人进行取证。
(二)、报警记录。正在遭受家庭暴力时或实施家庭暴力后,应主动拨打110寻求帮助。如果报过警,那么警方会有出警记录,通常警方也会在派出所对施暴者和受害人分别进行问话,并制作笔录。
(三)、验伤报告。医院的诊断证明和治疗的凭据也是强有力的证据。受害人在受伤后应当对伤情进行司法鉴定,同时受害者也需要及时的到医院进行治疗,并妥善保存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医药费的收据以及病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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