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彩礼钱需要退给男方的吗,离婚彩礼返还的最新法律法规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庞洁芮

离婚彩礼钱需要退给男方的吗,离婚彩礼返还的最新法律法规

大家好,由投稿人庞洁芮来为大家解答离婚彩礼钱需要退给男方的吗,离婚彩礼返还的最新法律法规这个热门资讯。离婚彩礼钱需要退给男方的吗,离婚彩礼返还的最新法律法规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离婚彩礼需要返还吗最新法律规定

“彩礼”是男方在婚约初步达成时

向女方赠送的聘金、聘礼等

如果一方不同意婚姻登记或者办理登记后离婚

且符合法律规定时,彩礼应当返还

那么彩礼的返还应当遵循怎样的原则?

又应当考虑哪些因素综合确定返还数额?

我们一同来看

典型案例

诉讼中返还彩礼应坚持平等、过错、酌情返还三个原则——李某某诉王某某婚约财产返还案

案例要旨:在诉讼中彩礼返还应坚持以下三个原则:一是平等原则。不论双方谁提供的彩礼,都应当受到同等的法律保护;二是过错原则。根据婚姻缔结过程中双方的过错程度确定各自应承担的责任;三是酌情返还原则。要根据提供彩礼方的经济情况,提供彩礼的动机和接受彩礼方的经济状况、索要彩礼动机等因素,确定彩礼返还的比例,充分发挥法律评价的预防、指引和教育作用。

来源:法信平台精选

评析

1

彩礼范围的认定

“彩礼”又称财礼、聘礼、聘财等。我国自古以来婚姻的缔结,就有男方在婚姻约定初步达成时向女方赠送聘金、聘礼的习俗,这种聘金、聘礼俗称“彩礼”。当下,由于社会环境及适用条件的不同,决定着对彩礼范围的认定不同。

在司法实践中,要考虑当地风俗习惯,双方主体的交往时间、密切程度,对一般意义上的帮助、单方赠与、双方交往中必要的费用与彩礼进行区分。在此基础上,针对个案确定返还彩礼的范围和具体数额。该案中,原告向三被告请求返还见面礼、结婚礼金、金戒指和其他物品,一审法院对彩礼和其他物品进行区分,并按照《婚姻法解释(二)》第10条第1款第(1)项之规定,对该案进行判决。二审法院在对彩礼的范围及数额进一步认定基础上,通过联动调解,被上诉人减少了彩礼的主张数额,最终双方达成协议。在一审、二审中法院对彩礼的定位及数额认定都是符合法律规定、司法解释和风俗习惯的。

2

彩礼的返还主体

从传统意义上讲,彩礼返还主体有以下几类:

(1)接受彩礼的一方;(2)接受彩礼一方的父母;(3)上述两种主体相加。

从返还责任上:

(1)只限定接受彩礼一方;(2)只限定接受彩礼一方的父母;(3)上述两类主体承担连带责任;(4)第二类主体承担补充责任。

当前所称的“彩礼”与封建时代的“彩礼”在性质上有很大的不同。在主体认定上,当今接受彩礼的一方通常已达到成人年龄,应该对彩礼有支配权。因此,作为返还彩礼的法律主体应是接受彩礼的一方,返还义务也是该方。该案中一审及二审法院对彩礼返还主体的确定也是正确的。

3

彩礼返还应坚持的原则

按照风俗习惯,在很多地区,彩礼返还的一般原则是:

(1)女方悔婚的,一般全部返还所有彩礼和其他物品;

(2)男方悔婚的,女方一般不用返还各种彩礼和其他物品;

(3)男方和女方同时悔婚的,经双方协议,一般坚持有限返还原则。

笔者认为在诉讼层面上彩礼返还应坚持以下三个原则:

一是平等原则。不论双方谁提供的彩礼,都应当受到同等的法律保护;

二是过错原则。由于某方的过错导致结婚不能时,在彩礼返还上,要考虑过错方的责任问题;

三是有限救济原则。要根据提供彩礼方的经济情况,提供彩礼的动机和接受彩礼方的经济状况、索要彩礼动机等因素,确定彩礼返还的比例,充分发挥法律评价的预防、指引和教育作用,促使男女双方婚前交往和彩礼提供的理性化。

该案中,一审原告和被告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一方提出彩礼返还请求,符合《婚姻法解释(二)》的规定。但是,在女方已经备置完酒席,等待男方迎娶之时,男方突然作出不再迎娶的决定。虽然,结不结婚是一种自由,但是,任何自由都是有一定的限制。由于一审原告悔婚的时间和场合的特殊性,造成一审被告在一定范围内名誉受损。因此,从风俗和道德层面上看,一审原告是有一定的责任的。该案一审、二审法院正是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和有限救济原则,发挥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并适用调解手段使案件得到恰当处理。

裁判规则

1.确定彩礼返还的数额应考虑以下因素:彩礼的实际用途、婚姻存续期间的长短、离婚的具体原因和双方的过错程度——林某某诉李某某离婚纠纷案

案例要旨:《婚姻法》明确规定,婚姻登记是确立夫妻关系的依据。不能仅以尚未按照风俗习惯举行婚礼、未完全共同生活为由,简单地认为离婚时彩礼应返还男方。对于已经登记结婚但未举行婚礼即要求离婚的彩礼返还的问题,应以现行民事法律为基础,结合当地善良风俗以及彩礼的具体使用情况等多方面因素进行综合考量。

来源:法信平台精选

2.法院应综合双方家庭之间财物往来的名义、对象、时间等因素,处理彩礼的返还问题——陈国强诉王坤等婚约财产纠纷案

案例要旨:彩礼给付系附解除条件的赠与,解除条件成就,发生返还彩礼的法律效力。在婚约形式简化的背景下,彩礼给付方往往缺乏直接证据证明彩礼的数额,法院应综合双方家庭之间财物往来的名义、对象、时间等因素,剔除已清退部分,处理彩礼的返还问题。

案号:(2008)松民一(民)初字第5178号

审理法院: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2009.12

3.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彩礼的返还应充分考量当事人的过错、共同生活时间的长短、社会习俗等因素综合作出判定——殷某诉赵某彩礼返还纠纷案

案例要旨: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彩礼的返还应充分考量当事人的过错、共同生活时间的长短、社会习俗等因素综合作出判定,不宜采取“一刀切”的判定标准。

来源:法信平台精选

4.婚前同居数月,结婚登记后不久、结婚仪式举行前,要求离婚的,可以要求酌情返还部分彩礼——胡某诉单某离婚纠纷案

案例要旨:结婚登记后不久、结婚仪式举行前的离婚纠纷案件,一般认定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可以准予离婚。对于该类离婚纠纷中的彩礼是否返还问题,可结合具体案情,综合考虑当地民间习俗,依照法理和情理,酌情判决予以部分返还。

来源:法信平台精选

司法观点

1

返还彩礼的范围

虽然根据司法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当符合条件,已给付的彩礼应当予以返还,但在实际生活中,已给付的彩礼可能已经用于购置双方共同生活的物品,事实上已经转换为男女双方的共同财产,或者已在男女双方的共同生活中消耗。

因此,我们在处理涉及彩礼返还的案件时,就应当返还的范围而言,要根据已给付的彩礼的使用情况,是否在男女双方共同生活中发生了必要的消耗,婚姻关系或同居关系存续期间的长短等具体事实综合把握。在处理方式上也应当灵活运用,特别是彩礼已转化为共同生活的财产时,可将彩礼的返还与分割共同财产一并考虑。在分割中体现彩礼的返还。

(摘自《法院审理婚姻家庭案件观点集成》,吴卫义、张寅编著,中国法制出版社2012年版第28页)

2

彩礼返还数额应考虑共同生活时间的长短

从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看,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越长,应退还的彩礼数额越少。从社会常理看,赠送彩礼的目的在于使双方最终缔结法律上的婚姻关系,也意味着双方要有较长时间的共同生活,若双方短时间共同生活后即解除婚约的,如果没有其他应当考虑的因素,可以请求返还大部分彩礼。一般来说,经过长时间的共同生活,女方接受的彩礼大多已经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或已经用于共同生活,此时全额返还彩礼有悖公平和生活实际。《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婚约彩礼纠纷案件的指导意见(试行)》就规定: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共同生活两年以上、生育子女或者所接受的彩礼确已用于共同生活,一方请求对方返还彩礼的,一般不予支持。

(摘自《农村婚姻家庭纠纷审理指引》,倪金龙主编,人民法院出版社2014年版第28~29页)

法律依据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19、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者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

对取得财物的性质是索取还是赠与难以认定的,可按赠与处理。

来源:法信

更多↓↓

注意,借钱不还的人喜欢写这“6种”借条!最高法观点+案例+法条:小区车位到底归谁?法院如何认定?

外村居民购房,受法律保护吗?通知开庭换来当事人大骂 拘留十五天!

编辑:傅德慧 石慧


离婚彩礼女方应该退还吗

婚前数十万元大额转账、用于购买钻戒对戒的费用和婚礼上的改口费,哪些算彩礼?夫妻离婚时该如何返还?4月11日,西城区人民法院通报了一起涉及彩礼的典型案例,李先生在离婚诉讼中主张婚前转账的30万元、购买钻戒对戒的费用以及婚礼上的改口费都是彩礼,要求妻子张女士悉数返还。法院最终认定,改口费属于受赠人个人所有,考虑双方登记结婚共同生活、彩礼数额和花销情况等,法院最终判决张女士返还李先生6万元彩礼。

去年2月,张女士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结束维系一年半的婚姻。丈夫李先生虽然同意离婚,但提出婚前曾向张女士转账30万元,还陆续转账48400元用于购买钻戒和结婚对戒。另外,婚礼上,自己的父母还给了张女士1万元改口费,这些费用都是以结婚为目的的支出,均属于彩礼,张女士应予返还。

张女士认可李先生转账的事实,但认为30万元大额转账是赠与,不是彩礼,买钻戒对戒的费用和改口费也都属于赠与性质,不应当返还。

鉴于双方感情已经破裂,法院经审理后准许双方离婚。对于李先生要求返还的彩礼,法院认为,李先生婚前给付张女士的30万元和转账48400元购买钻戒对戒的钱都是李先生在双方登记结婚前给付的,符合以结婚为目的的习惯做法,应当认定为李先生支出的彩礼。而改口费象征着长辈对新人的接纳及祝福,是一方父母为了增进感情对另一方的赠与,应归受赠人个人所有。因此,此案涉及的1万元改口费不属于彩礼,为李先生父母对于张女士的赠与,且在婚礼时已经完成交付,李先生无权要求返还。

明确了彩礼的范畴和数额,那么张女士又该返还多少呢?法院认为,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且共同生活,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彩礼给付导致李先生生活困难,因此无法支持李先生要求全额返还彩礼的请求。考虑到双方的婚后共同生活情况、彩礼数额、花销情况等,法院最终判决张女士返还李先生6万元彩礼。

李先生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判决已经生效。

承办法官介绍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了哪些情形给付的财物不属于彩礼:(一)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二)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三)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

结婚前后的各种礼金、费用支出可根据彩礼的特征具体分析:见面礼,属于双方父母对个人的赠与行为,不宜认定为彩礼;“三金”,金银首饰价值较高,且是以结婚为目的赠与女方,可以认定为彩礼;改口费,象征着长辈对新人的接纳与祝福,应视为双方父母及长辈对新人的自愿赠与行为,不宜认定为彩礼;礼金、磕头礼金,新人双方为受赠人,该款项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依法予以分割。

另外,法官表示,涉及彩礼是否应返还及返还比例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1.未办理结婚登记未共同生活的,以及已办理结婚登记未共同生活的,应返还彩礼。2.未办理结婚登记已共同生活的,可以根据案情酌情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3.已办理结婚登记并共同生活的,此时给付彩礼的目的已经实现,在离婚诉讼中一般不予支持返还彩礼,但如果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的,或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亦可结合案情酌情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所以,彩礼是否返还及返还比例主要考量彩礼的给付时间、实际使用情况、共同生活时间、孕育情况、双方未结婚或离婚的过错、当地习俗、当事人的意见等因素来进行确定。

来源:北京日报客户端

记者:孙莹

离婚彩礼能退吗

彩礼,作为传统习俗的一部分,承载着双方家庭的祝福与期望。然而,在现实生活中,一旦背离了爱情、婚姻的初衷,有时彩礼还可能成为家庭矛盾的导火索。为了妥善解决这一社会问题,延吉市法院朝阳川法庭通过调解方式解决婚约财产纠纷案件,从源头上减少家庭矛盾,让爱情回归纯真,让家庭回归和睦。

【案情简介】

杜某与石某经人介绍,相识不久二人便“闪电式”登记结婚,举行了婚礼仪式。由于双方在婚前认识时间较短,婚后因为家庭琐事,发生了较多矛盾,结婚不到一个月,杜某便回了娘家。杜某的不辞而别激怒了石某,石某与石母多次到杜某的娘家要求返还彩礼。围绕着彩礼返还问题,双方产生了较大分歧,杜某遂将石某告上法庭,要求离婚。石某则要求杜某返还彩礼。

审理过程中,石某认为2人婚后同居时间不到一个月,要求杜某返还全部彩礼11万元及钻戒费用1.5万元。杜某则认为其与石某已经结婚并共同生活一段时间,且部分彩礼用于购买结婚用的项链、石某的名表、衣服等物品,仅同意返还3万元和退还钻戒。

承办法官耐心倾听了双方当事人的诉求,进行面对面,心贴心地调解。从情理的角度出发,告诉杜某和石某,彩礼不仅仅是物质交换,更是双方家庭之间的情感交流,希望双方能理性沟通,在平等、尊重的基础上,共同探讨出一个合理、可行的解决方案。最终,在法官的反复劝说下,杜某和石某愿意各退一步,就彩礼退还问题达成了一致意见,杜某返还彩礼5万元。

【法官说法】

作为我国婚嫁领域的传统习俗,彩礼是男女双方及家庭之间表达感情的一种方式,也蕴含着对婚姻的期盼与祝福。然而,超出负担能力给付的高额彩礼却背离了爱情的初衷和婚姻的本质,不仅对彩礼给付方造成经济压力,影响婚姻家庭的和谐稳定,也不利于弘扬社会文明新风尚。基于彩礼给付的特定目的,一般情况下,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共同生活,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也要看到,给付彩礼的目的除了办理结婚登记这一法定形式要件外,更重要的是双方长期共同生活。因此,共同生活时间长短、彩礼数额、双方过错等应当作为确定彩礼是否返还以及返还比例的重要考量因素。本案中,双方实际共同生活时间才一个多月,尚未形成稳定共同生活状态,石某给付彩礼的目的尚未全部实现,且对于离婚不存在明显过错,相对于其家庭收入来讲,彩礼数额过高,给付彩礼已造成较重的家庭负担,返还部分彩礼,能够较好地平衡双方当事人间的利益,引导树立正确的婚恋观,倡导形成文明节俭的婚礼习俗,让婚姻始于爱,让彩礼归于“礼”。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五条 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是,如果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人民法院认定彩礼数额是否过高,应当综合考虑彩礼给付方所在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给付方家庭经济情况以及当地习俗等因素。

来源: 延吉市人民法院

离婚彩礼返还比例

近年来,多地彩礼数额持续走高,涉彩礼纠纷案件数量呈上升趋势,为妥善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平衡双方利益,最高人民法院今天发布审理涉彩礼案件司法解释,针对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彩礼认定范围、彩礼返还原则、诉讼主体资格等重点难点问题予以规范。

司法解释自今年2月1日起施行。

明确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民法典第1042条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借婚姻索取财物违反了婚姻自由原则,应当坚决予以打击。《规定》明确,以彩礼为名借婚姻索取财物,另一方要求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明确彩礼与恋爱期间一般赠与的区别

彩礼与恋爱期间的一般赠与相比,虽然当事人的目的和动机相似,但是彩礼的给付一般是基于当地风俗习惯,直接目的是缔结婚姻关系,有其相对特定的外延范围。为此,《规定》明确,在认定某一项给付是否属于彩礼时,可以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收受人等事实认定。比如,可以考察给付的时间是否在双方谈婚论嫁阶段、是否有双方父母或介绍人商谈,财物价值大小等事实。

明确几类不属于彩礼的财物

《规定》同时以反向排除的方式明确了几类不属于彩礼的财物,包括:一方在节日或者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等。此类财物或支出,金额较小,主要是为了增进感情的需要,在婚约解除或离婚时,可以不予返还。

婚约双方父母可作为婚约财产纠纷诉讼当事人

明确涉彩礼纠纷的诉讼主体。彩礼返还纠纷中,程序上存在的主要争议问题是婚约双方的父母能否作为诉讼当事人。在中国的传统习俗中,儿女的婚姻一般由父母操办,接、送彩礼也大都有双方父母参与。《规定》充分考虑上述习俗,区分两种情况:

一是婚约财产纠纷。

此类案件原则上以婚约双方当事人作为诉讼主体,但考虑到实践中,彩礼的给付方和接收方并非限于婚约当事人,双方父母也可能参与其中,为尊重习俗,同时也有利于查明彩礼数额、彩礼实际使用情况等案件事实,确定责任承担主体,《规定》明确,婚约财产纠纷中,婚约一方及其实际给付彩礼的父母可以作为共同原告;婚约另一方及其实际接收彩礼的父母可以作为共同被告。

二是离婚纠纷。

考虑到离婚纠纷的诉讼标的主要是解除婚姻关系,不宜将婚姻之外的其他人作为当事人,故《规定》明确,在离婚纠纷中一方提出返还彩礼诉讼请求的,当事人仍为夫妻双方。

新增两种情况下彩礼返还规则

近年来,涉彩礼纠纷出现新情况、新问题。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虽规定了彩礼返还问题,但在法律逻辑上,尚有两种情况未予规定,需要完善相关规则:

一是已经结婚并共同生活;

二是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经共同生活。

在第一种情况下,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共同生活,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一般不应予以支持。但是,也要看到,给付彩礼的目的除了办理结婚登记这一法定形式要件外,更重要的是双方长期共同生活。因此,共同生活时间长短应当作为确定彩礼是否返还以及返还比例的重要考量因素。在“闪离”的情况下,如果对相关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完全不予支持,尤其是举全家之力给付的高额彩礼,会使双方利益明显失衡,司法应当予以适当调整,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在第二种情况下,如果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原则上彩礼应当予以返还。但亦不应当忽略共同生活的“夫妻之实”。该共同生活的事实一方面承载着给付彩礼一方的重要目的,另一方面会对女性身心健康产生一定程度的影响,尤其是曾经有过妊娠经历或生育子女等情况。如果仅因未办理结婚登记而要求接受彩礼一方全部返还,有违公平原则,也不利于保护妇女合法权益,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为正确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以婚姻为目的依据习俗给付彩礼后,因要求返还产生的纠纷,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一方以彩礼为名借婚姻索取财物,另一方要求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中,可以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实,认定彩礼范围。

下列情形给付的财物,不属于彩礼:

(一)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

(二)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

(三)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

第四条婚约财产纠纷中,婚约一方及其实际给付彩礼的父母可以作为共同原告;婚约另一方及其实际接收彩礼的父母可以作为共同被告。

离婚纠纷中,一方提出返还彩礼诉讼请求的,当事人仍为夫妻双方。

第五条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且共同生活,离婚时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是,如果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彩礼数额、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人民法院认定彩礼数额是否过高,应当综合考虑彩礼给付方所在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给付方家庭经济情况以及当地习俗等因素。

第六条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但已共同生活,一方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彩礼实际使用及嫁妆情况,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情况、双方过错等事实,结合当地习俗,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的具体比例。

第七条本规定自2024年2月1日起施行。

本规定施行后,人民法院尚未审结的一审、二审案件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施行前已经终审、施行后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不适用本规定。

原文标题:哪些财物不属于彩礼?彩礼与恋爱期间一般赠与的区别是什么?权威解读→

转自 | 央视新闻客户端

来源: 吉林日报

本文到此结束,希望本文离婚彩礼钱需要退给男方的吗,离婚彩礼返还的最新法律法规对您有所帮助,欢迎收藏本网站。

也许您对下面的内容还感兴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