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律师都能调到吗,证据律师分折怎么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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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律师会帮忙准备吗
法制日报全媒体记者 张晨
前不久,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消息,自今年7月至2020年1月,全国检察机关将开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专项监督活动,将保障律师会见权、阅卷权、调查取证权及人身权利等作为监督重点。
在当前以庭审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背景下,律师执业权利保障工作不断深化,公诉人和辩护人的出庭能力都在不断提高。在检察官看来,辩护人是怎样的一种存在?公诉人和辩护人之间是什么样的关系?什么是检察官眼中的有效辩护?近日,《法制日报》记者对此进行了采访。
相互配合
控辩审分工不同目标一致
“刑事辩护律师充分发挥专业作用,在帮助当事人维护合法权益、帮助法官查明事实真相、协助侦查机关避免错案等方面,都具有重要价值。”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二部资深检察官王伟伟说。王伟伟年均办案超过200件,所办案件涉及多种类型。
刑事诉讼法规定,辩护律师的基本职责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记者注意到,我国法律对公诉机关虽然也作出了要重视无罪、罪轻证据的规定,但公诉机关的追诉性质是更为关注有罪、罪重的事实和证据。因此,现代法律体系的诉讼构造,为了防止一边倒,通过立法安排了刑事辩护这样一种对抗力量,从而形成诉辩对抗、法官居中裁判的诉讼格局。
2017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发布《关于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办法》。一年多来,上海、北京、陕西等省市的刑事案件审判阶段试点实施律师辩护全覆盖,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重要作用得到充分发挥。
“刑事辩护之所以要全覆盖,是要让控辩双方在庭审时形成积极对抗,法官兼听则明,保证案件的公正审判。”王伟伟说,公诉人和辩护人分工虽然不一样,但目的都是维护公平正义。法官、检察官、律师作为法律职业共同体,相互监督、相互配合,缺一不可。
“长三角地区法治环境优良,辩护律师比较专业。一些犯罪嫌疑人法律意识比较淡薄,辩护律师的及时介入有助于检察工作的推进。”王伟伟说。
需要理性
控辩对抗不以输赢论英雄
公诉人在法庭上会遇到各种各样的辩护律师,什么样的辩护人更能够获得认可呢?
王伟伟坦言,囿于诉讼带来的紧张情绪,辩护律师在庭审和辩护过程中存在某些误区。“一些本地执业律师往往对着稿子读,不能充分维护当事人权利;而部分外地来的执业律师,庭审表现过于激烈,甚至出现具有人身攻击性的言语。”王伟伟说。
“不论是大咖律师,还是年轻新手,只要是善于把握证据,以贴切的事实、准确的法理为当事人提供服务的辩护律师,都会得到检察官的认可和尊重。”王伟伟说,那种罔顾事实,只注重渲染情绪的辩护律师,不仅破坏庭审效果,也不利于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长期以来,对于公诉人语言的训练,强调理性、平和的表达模式,主要以陈述句和疑问句为主,表达方式侧重于不温不火。而部分重大案件中,辩护人往往在语言与情感表达上更为强烈,排比句、设问句、反问句等具有强烈感情色彩的修辞手法交叉使用,容易给旁听人员留下深刻的印象。
实践中,夸大描述事实的法律意见时有出现,既有脱离事实指责被告人品德败坏、无限上纲上线进行法庭教育的公诉意见,也有脱离证据空谈法律理论、干拔人性本善的辩护意见。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公诉二处副处长王树茂说:“检察官不是刑事诉讼中的一方当事人,而是国家法律和公平正义的守护者。检察官与律师之间的控辩对抗,不是以输赢论英雄的竞技比赛,而是共同致力于发现案件事实真相、保障法律正确实施的理性抗辩。”
掌握分寸
法庭不是秀场最讲求证据
值得注意的是,刑事审判常常出现辩护人预设的听众是当事人及其亲属,而非负责定案的法官的情况,庭审辩护时自顾自地滔滔不绝,完全不考虑法官关注的重点。事实上,此类意见无论多么有文采,只要没有事实基础,都是无本之木。除了哗众取宠、摄人耳目之外,对案件本身的处理毫无积极意义。
“法庭不是个人秀的舞台,而是当事人权益和公众利益的权衡之处,不论是公诉意见还是辩护意见,言语上的煽动均不如证据上的确凿。”王伟伟告诉记者,庭审实质化是将证据还原法律事实的证明过程在庭审中充分完成。换个角度说,人性说理容易,但证据说理要求有极强的逻辑推演和细节分析能力。所以,在法庭上讲证据,才是见真章。
“对刑辩律师来讲,不仅要关注诉讼技巧,熟悉诉讼程序,而且要提高提炼事实的能力,能够准确地发现犯罪的客观要件,通过运用实质解释、客观优先解释等一系列方法说服法官,通过刑事辩护最大化地维护被告人的权益。”王树茂说。
“一名成功的刑事辩护律师,良好的法律功底和个人素养都很重要,要对案卷了然于心,作出专业的辩护意见。”王伟伟告诉记者,法庭不是演讲台,照本宣科或高谈阔论都不是一种正常的、恰当的辩论。辩护律师是在对着法官说话,要说服的对象也是法官,因此,分寸感很重要。
证据律师事务所
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律师取证采取自行取证为主,申请法院取证为辅的取证模式,二者结合是目前律师取证的法定模式。但这两种方式无法缓解律师“取证难”的困境。不少地方法院为解决这一难题推出了一些改革举措,其中最常见的就是推行调查令。笔者根据自己的执业经验,分享对这三种取证方式的理解。
一 自行取证方式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代理诉讼的律师有权调查收集证据,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据此,代理律师有权调查、收集、查阅并向法院提供与案件有关的证据。通常情况下,律师在了解了基本案情后能够准确提炼出案件的几个关键事实,从而初步确定用于证明这些重要案件事实的证据范围。同时,证据收集还需要恰当的方法和技术。当然,收集的证据也并非多多益善,应当根据证明责任的分配以及证据证明力的大小有的放矢、合理取舍。
虽然法律赋予了律师以调查取证的权利,但这种权利的性质没有国家强制力的保障,取证效果多取决于被调查单位或个人的配合与支持,因此与当事人自行取证其实没有区别。倘若被调查者能支持律师的取证活动,那么律师就能成功获取证据。现实是,律师取证遭拒绝的现象比比皆是,但法律没有规定有关单位拒绝配合后的救济手段,律师无法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护其取证权利。
二 申请取证方式
在律师自行取证受阻的情况下求助于法院,由法院调查收集证据,此即律师申请法院取证方式。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九十四条对此作出了更细化的规定。
与律师自行取证的民间性相比,律师申请取证的本质是申请法院以强制手段调取证据或者申请法院以强制手段传召证人出庭作证。这种取证方式最大的特点是具有国家强制力,被调查的单位和个人一般都会提交证据、出具书面证明或出庭作证,这对律师获得证据确有显著作用。
但律师申请取证方式还是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律师收集证据难的问题。当前我国法院的民事审判面临案多人少、司法资源紧张的严峻形势,法院对申请取证的范围往往从严把控,并会倾向于对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不能自行提供证据的“客观原因”作限缩性解释,从而缩小了律师可以申请法院调查收集的证据范围。
三 持令取证方式
调查令一般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或代理律师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诉讼所需要的证据,经代理律师申请并获法院批准,由法院签发给代理律师向接受调查人收集所需证据的法律文书。相较于自行取证和申请取证,持令取证具有两大优势:
第一,相比于律师自行取证方式,律师持令取证以司法强制力为必要保证。持令取证的实质是代理律师获得法院的协助所进行的调查取证,不再属于单纯的民间取证,与法院亲自取证具有相似的法律效果,带有一定的强制力。
第二,相比于律师申请取证方式,律师持令取证能更有效发挥律师在证据收集中的作用。持令取证从形式上看依然属于律师自行实施的取证活动,只是律师的这种调查取证获得了法院的支持和授权。其优势在于更充分地发挥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在事实调查和证据收集中的作用,借助获取的证据向法官全面阐释案件事实,助力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以顺利实现。
不过,调查令并非律师取证的“尚方宝剑”。其一,持令取证方式存在一定的合法性“风险”。目前我国并无法律或司法解释对调查令的性质、功能、程序、惩戒机制等作出明确规定。其二,法院有权根据个案并结合律师的申请决定是否开具调查令。若法院经审查认为律师申请调查令的依据不足的,则有权拒绝开具调查令。
作者:赵青航 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
来源:法治日报·社区版
编辑:席锋宇 常煜 岳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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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律师公证的法律规定是
来源:找法网
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检察院许可,那么律师能调取哪些证据呢?
一、律师能调取哪些证据《律师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诉讼文书及案卷材料。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所有材料。
新修订的《律师法》针对原来律师调查取证要“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同意”。增加规定:受委托的律师根据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或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
律师调取证据需要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相关法律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五条
受委托的律师根据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办法律事务有关的情况。
三、凭律所介绍信和律师证调取到的证据 (1)公司的工商档案现在大部分工商局都接受律师凭律所介绍信和律师证查询公司的工商档案,极少的工商局会接受律师提供与当事人之间的委托合同。工商局能查询到的档案包括:公司设立资料、公司变更登记、公司股东情况、公司出资情况以及公司的贏利和亏损情况等。对诉讼有帮助的资料,可以在工商局打印,工商局只收取打印的费用,北京工商局是二块钱一张,工商局会加盖工章,在诉讼中可以直接当证据使用,效力较高。
(2)车辆档案可以到车管所查询车辆的基本信息,包括车主的信息、车辆的购买时间及金额等。
(3)房屋档案可以到房屋管理局查询的房屋档案包括,房屋产权证、购房合同、产权人信息等。如果律师单独前往,房屋管理局一般不会同意打印房屋的相关材料,但是如果当事人陪同前往,房管局一般会予以配合。
(4)人口档案《民事诉讼法》要求有明确的被告,在被告情况不明时,需要到人口管理中心去查询对方的相关情况。律师凭律师介绍信、律师证、委托合同复印件等材。
综上所述呢,我们可以了解到受委托的律师自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诉讼文书及案卷材料。
证据律师可以从法庭拷走证据吗
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律师取证采取自行取证为主,申请法院取证为辅的取证模式,二者结合是目前律师取证的法定模式。但这两种方式无法缓解律师“取证难”的困境。不少地方法院为解决这一难题推出了一些改革举措,其中最常见的就是推行调查令。笔者根据自己的执业经验,分享对这三种取证方式的理解。
一 自行取证方式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代理诉讼的律师有权调查收集证据,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据此,代理律师有权调查、收集、查阅并向法院提供与案件有关的证据。通常情况下,律师在了解了基本案情后能够准确提炼出案件的几个关键事实,从而初步确定用于证明这些重要案件事实的证据范围。同时,证据收集还需要恰当的方法和技术。当然,收集的证据也并非多多益善,应当根据证明责任的分配以及证据证明力的大小有的放矢、合理取舍。
虽然法律赋予了律师以调查取证的权利,但这种权利的性质没有国家强制力的保障,取证效果多取决于被调查单位或个人的配合与支持,因此与当事人自行取证其实没有区别。倘若被调查者能支持律师的取证活动,那么律师就能成功获取证据。现实是,律师取证遭拒绝的现象比比皆是,但法律没有规定有关单位拒绝配合后的救济手段,律师无法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护其取证权利。
二 申请取证方式
在律师自行取证受阻的情况下求助于法院,由法院调查收集证据,此即律师申请法院取证方式。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九十四条对此作出了更细化的规定。
与律师自行取证的民间性相比,律师申请取证的本质是申请法院以强制手段调取证据或者申请法院以强制手段传召证人出庭作证。这种取证方式最大的特点是具有国家强制力,被调查的单位和个人一般都会提交证据、出具书面证明或出庭作证,这对律师获得证据确有显著作用。
但律师申请取证方式还是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律师收集证据难的问题。当前我国法院的民事审判面临案多人少、司法资源紧张的严峻形势,法院对申请取证的范围往往从严把控,并会倾向于对当事人及其代理律师不能自行提供证据的“客观原因”作限缩性解释,从而缩小了律师可以申请法院调查收集的证据范围。
三 持令取证方式
调查令一般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或代理律师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诉讼所需要的证据,经代理律师申请并获法院批准,由法院签发给代理律师向接受调查人收集所需证据的法律文书。相较于自行取证和申请取证,持令取证具有两大优势:
第一,相比于律师自行取证方式,律师持令取证以司法强制力为必要保证。持令取证的实质是代理律师获得法院的协助所进行的调查取证,不再属于单纯的民间取证,与法院亲自取证具有相似的法律效果,带有一定的强制力。
第二,相比于律师申请取证方式,律师持令取证能更有效发挥律师在证据收集中的作用。持令取证从形式上看依然属于律师自行实施的取证活动,只是律师的这种调查取证获得了法院的支持和授权。其优势在于更充分地发挥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在事实调查和证据收集中的作用,借助获取的证据向法官全面阐释案件事实,助力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以顺利实现。
不过,调查令并非律师取证的“尚方宝剑”。其一,持令取证方式存在一定的合法性“风险”。目前我国并无法律或司法解释对调查令的性质、功能、程序、惩戒机制等作出明确规定。其二,法院有权根据个案并结合律师的申请决定是否开具调查令。若法院经审查认为律师申请调查令的依据不足的,则有权拒绝开具调查令。
综合于法治日报、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
审核 / 乔国华
编辑 / 小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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