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先受偿权是法律规定的特定债权人优先于其他债权人甚至优先于其他物权人受偿的权利。
1、施工企业主张“优先受偿权”,应履行哪些程序?
(1)承包人必须在发包人未按约定支付价款时,履行催告义务;
(2)催告时,必须给予合理的期间,该期间一般以56天为宜;
(3)发包人逾期仍未支付,承包人可以协商将建设工程折价或向法院申请拍卖;
(4)申请拍卖时,必须明确优先受偿的请求;
(5)必须在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六个月内行使;
(6)主张优先受偿权既可以在审理阶段提出,也可以在执行阶段提出;
(7)即使建设工程被司法查封、冻结,承包人仍然可以主张优先受偿权。
2、分包工程承包人能否主张“优先受偿权?”
(1)优先权的主体应是建设工程的施工总承包人、直接与发包人签订分包合同的分包人以及总承包人、分包人与发包人共同签订合同的分包人;
(2)单独与总承包人签订施工合同的分包人、转包人、再分包人以及勘察人、设计人等不享有“优先受偿权”。
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争议管辖为仲裁,仲裁机构能否直接裁决“优先受偿权”?
(1)合同双方约定争议有仲裁委员会裁决的,承包方请求对建设工程主张“优先受偿权”的,如果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仲裁委员会可以依法裁决承包人享有“优先受偿权”;
(2)法律规定,人民法院拥有审判权,仲裁委员会裁决的案件必须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3)任何一方当事人如果对仲裁裁决有异议,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或提出不予执行。
4、承包人申请“优先受偿权”后,是否需要采取保全措施?
(1)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只是一种请求权,法律规定了这种请求权优先于一般债权和抵押权;
(2)即使承包人主张行使建设工程的“优先受偿权”,但是这种权利也具有法律规定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等方面的局限性;
(3)财产保全是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请求,采取查封、冻结、扣押等强制措施,防止当事人将财产转移或发生所有权变更,保证案件判决后能够有效执行,属于司法强制措施;
(4)为确保实现“优先受偿权”,承包人应该向法院或仲裁机构申请采取诉讼财产保全措施。
该内容由河北英利律师事务所资深主任律师孙术校友情提供,仅供参考。
本站为您整理关于本文的法律热搜话题
●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性质
●民法典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期限
●工程价款优先权司法解释
●工程价款优先受偿范围
●工程价款优先权的行使方式
●工程价款优先权 参与分配 最高人民法院
●工程价款请求权的优先期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解释
●民法典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期限
●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