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拍房是不是要一次性付款,一次性付款二手房交易流程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汤然

法拍房是不是要一次性付款,一次性付款二手房交易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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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付款是什么意思

极目新闻记者 袁超一

通讯员 吴昊 杨国峰

4月11日从武汉海事法院执行局获悉,安徽省芜湖市某公司相关负责人近日专门赶到湖北武汉,向该法院和公安机关送来感谢信和锦旗。此前,武汉海事法院与武汉市东西湖区公安分局通过拒执罪移送机制,为该公司追回一笔40余万元的执行款。

送锦旗

因居间合同引发的船舶中介费纠纷,安徽省芜湖市某公司与徐某某父女对簿公堂,法院依法判决徐某某父女向芜湖某公司支付船舶中介费40余万元及相应利息。

然而,判决生效后,徐某某父女不仅未履行法定义务,还将芜湖某公司工作人员的微信拉黑。芜湖某公司无奈之下,向武汉海事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武汉海事法院依法向徐某某父女送达执行通知书,可二人依旧无动于衷,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案件承办人几经辗转,终于获取徐某某的联系方式,并致电劝其主动履行义务。不料徐某某态度蛮横,直接挂断执行法官电话。

与此同时,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未能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场调查也未能寻得被执行人踪迹,案件执行一度陷入僵局。

经过仔细筛查被执行人银行账户流水信息,案件承办人终于在徐某某女儿名下的银行账户中,发现数笔异常转账记录,存在明显的转移资产、逃避债务嫌疑。

这种有能力履行法院生效判决、裁定,却拒不执行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司法权威和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鉴于此,武汉海事法院果断以涉嫌拒执罪,将案件移送至武汉市东西湖区公安分局立案侦查。公安机关接到移送案件后,凭借专业的侦查手段和高效的执行力,对被执行人的相关行为展开全面调查。

得知徐某某女儿被公安机关依法传唤,并报请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后,此前一直拒接电话、逃避执行的徐某某及其家人,终于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主动联系法院,表示愿意尽一切所能履行义务。

在武汉海事法院的主持下,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徐某某一次性支付全部债务本金40余万元给芜湖某公司。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相关规定,发生在长江流域的水域开发利用与环境保护纠纷案件由武汉海事法院专属管辖。武汉海事法院管辖区域从长江下游安徽与江苏交界处至四川省宜宾市合江门之间的长江干线及支线水域,包括宜宾、泸州、重庆、涪陵、万州、宜昌、荆州、城陵矶、武汉、九江、安庆、芜湖、马鞍山等主要港口。经最高人民法院和湖北省委编办批复,2021年12月,武汉海事法院芜湖法庭在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正式揭牌设立。

近年来,为有效破解执行难问题,武汉海事法院与武汉市东西湖区公安分局持续强化协作配合,建立健全拒执罪移送机制。法院在执行过程中,积极排查拒执犯罪线索,对符合条件的案件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则充分发挥侦查职能优势,对移送案件快速立案、深入侦查,营造打击拒执犯罪的高压氛围。

(来源:极目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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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付款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吗

黄某某诉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

——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可由用人单位一次性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二级高级法官 郭忠红


【关键词】


劳动关系 工伤 工伤保险待遇 支付方式


【基本案情】


黄某某诉请某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和终止工伤保险关系,支付黄某某医疗费、住院生活补助费、停工留薪期待遇、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交通费、取钢板续医费等共计163余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2月底,黄某某到某公司从事机修工作,双方约定每月固定工资3800元。某公司依约支付黄某某工资至2013年7月。2013年8月20日,黄某某在检修时从钢丝绳滑落摔伤,后经重庆市云阳县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伤残等级为三级,大部分护理依赖。事故当天,某公司为黄某某申报参加工伤保险。2015年3月23日,重庆市云阳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云劳人仲案字(2015)第27号仲裁裁决书,认定黄某某享有以下工伤待遇:(1)停工留薪期待遇44460元;(2)交通费400元。黄某某不服仲裁裁决,向法院起诉。某公司不同意解除劳动关系,主张其一直在为黄某某缴纳工伤保险费,黄某某申请的赔偿费用应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支付。双方因工伤待遇的支付问题产生纠纷,其间,黄某某向某公司预支93611.5元支付了医疗费,某公司已将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106110.75元(含黄某某领取的37702.06元)退回给重庆市云阳县社会保险局。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28日作出(2015)云法民初字第01443号民事判决:(1)某公司支付黄某某停工留薪期待遇、交通费共计44860元;(2)驳回黄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黄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14日作出(2015)渝二中法民终字第01117号民事判决:(1)撤销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2015)云法民初字第01443号民事判决;(2)某公司支付黄某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91241元;(3)某公司支付黄某某一次性伤残津贴761664元;(4)某公司支付黄某某一次性医疗补助金75808元;(5)某公司支付黄某某停工留薪期待遇46811元;(6)某公司支付黄某某停工留薪期间和自评残起至解除劳动关系之前的护理费19610元;(7)某公司支付黄某某一次性生活护理费454848元;(8)某公司支付黄某某残疾辅助器具费210元;(9)某公司支付黄某某2013年8月1日至20日工资2867元;(10)某公司支付黄某某住院伙食补助2200元;(11)某公司支付黄某某交通、食宿费3000元。以上共计1458259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18日作出(2016)渝民再252号民事判决:(1)维持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5)渝二中法民终字第01117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八项至第十一项;(2)撤销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5)渝二中法民终字第01117号民事判决第四项;(3)变更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5)渝二中法民终字第01117号民事判决第六项为由某公司支付黄某某停工留薪期的护理费20074元;以上第一项、第三项合计166403元,扣除黄某某已领取的93611.50元,某公司还应实际支付黄某某72791.50元,此款限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4)变更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5)渝二中法民终字第01117号民事判决第三项、第七项为由某公司自2014年8月14日起按月支付黄某某伤残津贴3174元、出院后的生活护理费1895元,但应扣减黄某某从重庆市云阳县社会保险局已领取的伤残津贴和护理费37702.06元;(5)驳回黄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黄某某不服再审判决,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最高人民检察院查明的事实与再审查明的事实基本一致。另查明:黄某某于2016年9月1日与四川某茶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某茶公司)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四川某茶公司从2016年10月开始为黄某某缴纳了社会保险(含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费;重庆市云阳县社保局出具的参保证明证实:2015年3月至2017年3月某公司为黄某某缴纳了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认为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再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主要理由是:(1)再审判决认定黄某某与某公司保留劳动关系,适用法律错误。首先,法律法规并不限制工伤三级伤残的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的权利。劳动法第二十九条和《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目的均是限制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受工伤时单方面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的权利。两者的价值取向均在于限制用人单位单方解除权,使用人单位不能因为劳动者因工伤丧失劳动能力而解除劳动关系,导致劳动者丧失生存能力和保障。但以上法律法规不能成为劳动者为维护自身权益而决定解除劳动关系的羁绊,更不能限制劳动者在符合法定条件时解除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的权利。其次,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黄某某作为三级伤残的工伤劳动者,在某公司未依法为其全面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下有权提出解除劳动关系。黄某某在2015年1月23日向重庆市云阳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请求依法裁决解除其与某公司劳动关系和终止工伤保险关系,该行为应视为黄某某已书面通知某公司解除劳动关系。最后,本案二审判决后,黄某某于2016年9月1日与四川某茶公司签订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该公司也为其缴纳了社会保险费,黄某某已事实上另行建立了新的劳动关系。(2)再审判决认定黄某某的工伤保险待遇不能实行一次性支付适用法律错误。首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三条明确规定的是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各项待遇不得将长期待遇改为一次性支付。黄某某的伤害事故属于未参保的情形,不能享受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其要求某公司一次性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并不违反规定。其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并签订终止工伤保险关系书面协议不是获得一次性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前提条件。再审判决适用《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一次性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第一条,认为黄某某与某公司未达成解除劳动关系或终止工伤保险关系的书面协议、不适用一次性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规定,属于适用规定有误。最后,某公司一次性支付黄某某工伤保险待遇更有利于保护黄某某的合法权益。当劳动者应获得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不是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而是由用人单位承担且由用人单位进行分期支付时,劳动者能否定期地、长期地、全面地获得支付依赖于用人单位的经营状况和存续期间,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和较高的风险。本案中,黄某某为维护自身权益,诉请某公司一次性支付其工伤保险待遇,符合法律保护劳动者权益的精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得到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30日作出(2020)最高法民再291号民事判决:(1)撤销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16)渝民再252号民事判决、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5)渝二中法民终字第01117号民事判决、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2015)云法民初字第01443号民事判决;(2)黄某某与某公司解除劳动关系;(3)某公司支付黄某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91241元、一次性伤残津贴761664元、停工留薪期待遇46811元、停工留薪期间的护理费20074元、一次性生活护理费454848元、残疾辅助器具费210元、2013年8月1日至20日工资2867元、住院伙食补助2200元、交通、食宿费3000元。以上共计1382915元,扣除黄某某已领取和预支费用131313.56元,某公司还应支付黄某某1251601.44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4)驳回黄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裁判理由】


本院再审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黄某某的工伤保险待遇能否一次性支付,具体分析如下。


1.黄某某工伤保险待遇应由某公司支付


根据《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新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从受理申报当月起缴纳新参保人员工伤保险费,受理申报次日起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本案中,黄某某伤害事故发生当日某公司才申报参保,故黄某某的此次伤害事故属于未参保之情形。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二条规定,“《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新发生的费用’,是指用人单位职工参加工伤保险前发生工伤的,在参加工伤保险后新发生的费用”。法律法规允许用人单位补缴工伤保险费,经其补缴后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对新发生的费用有支付的义务。本案中,某公司在黄某某工伤事故发生的当日参保,且通过将事故发生时间谎报成参保后几日的方式骗取了工伤保险基金承担黄某某的工伤保险待遇,但事后并没有补缴本单位应缴未缴之全部工伤保险费及滞纳金,因此,黄某某不属于用人单位某公司已补缴全部应缴工伤保险费而享受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之情形。根据《重庆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五十四条“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诊断为职业病的,其工伤待遇按《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的规定,某公司应支付黄某某的工伤保险待遇。


2.黄某某的工伤保险待遇可由某公司一次性支付


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参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18号)第四条“……1至4级伤残农民工一次性享受工伤保险长期待遇的具体办法和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本案黄某某工伤待遇的标准和支付问题应适用重庆市相关规定。根据《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一次性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通知》[渝人社办(2011)184号]第一条之规定,一次性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员范围如下:(1)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诊断为职业病并认定为工伤的;(2)已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诊断为职业病并认定为工伤,其受到事故伤害或诊断为职业病时工伤职工和其供养亲属不在本市的。实行一次性支付的,需由工伤职工本人或供养亲属本人(或其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并签订终止工伤保险关系书面协议。本案中,虽然黄某某与某公司并未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和终止工伤保险关系达成书面协议,但是黄某某作为三级伤残、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工伤劳动者,在某公司未依法为其全面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下,黄某某有权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选择更有利于自身的工伤保险待遇,其于2015年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与某公司解除劳动关系、支付一次性长期工伤保险待遇即应视为其已提出书面申请,而某公司亦未在2019年6月后为黄某某缴纳过任何社会保险费,据此黄某某要求某公司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向其支付一次性长期工伤保险待遇,应予以支持。原再审判决对黄某某一次性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请求不予支持不当,本院予以纠正。同时,因黄某某的保险待遇支付主体是某公司,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3〕34号)第十三条关于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各项待遇不得采取将长期待遇改为一次性支付的规定,是指工伤保险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情形,故某公司依此规定要求长期支付黄某某工伤保险待遇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3.本案中黄某某应获得的工伤保险待遇计算标准和数额


因黄某某不能享受参加社会保险后的工伤保险待遇,某公司应该按照参保工伤保险标准对其进行赔偿。根据重庆市2013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4253元的情况,对黄某某作为三级伤残、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工伤劳动者应当获得的赔偿费用综合评述认定为共计1382915元,扣除黄某某从某公司预支的93611.5元和从重庆市云阳县社会保险局领取的37702.06元,某公司还应一次性支付黄某某1251601.44元。


【裁判要旨】


第一,用人单位在工伤事故发生时为受伤职工申报参加工伤保险,且事后没有补缴本单位应缴未缴之全部工伤保险费及滞纳金的,该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不属于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之情形,应由用人单位予以支付。


第二,在受工伤的职工与用人单位未就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和终止工伤保险关系达成书面协议,且用人单位没有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下,该职工有权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选择更有利于自身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方式。


【关联索引】


一审: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2015)云法民初字第01443号民事判决

二审: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5)渝二中法民终字第01117号民事判决

再审: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16)渝民再252号民事判决

再审: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再291号民事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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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朱 琳
排版:王 俏
审核:刘 畅

二手小产权房可以必须一次性付款

因借款人未能按时还款,银行便主张全部借款提前到期,要求借款人一次性清偿全部贷款。法院会怎样处理?近日,本案经广东法院审理后驳回了银行全部诉求。贷款60万元买房逾期未还 被银行起诉要求归还全部贷款本息

2017年4月,张某以其家庭成员何甲、何乙名下一套房产(下称涉案房产)作抵押,与A银行签订《个人借款/担保合同》(下称涉案合同),约定张某向A银行贷款本金60万元,借款期限120个月。

涉案合同签订后,A银行按照约定发放贷款60万元,张某一直按期偿还贷款,但从2022年12月开始,张某出现逾期还款情形;截至2023年4月,张某连续三期以上没有按时足额还款。

A银行遂向法院起诉,主张全部借款提前到期,要求张某一次性清偿全部贷款本金并支付利息、罚息、复利等共计29万余元;确认其对处分涉案房产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深圳盐田区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系金融借款合同纠纷。A银行、张某、何甲、何乙签订的涉案合同是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各方均具有约束力,张某应当按照约定及时清偿到期借款本金及利息。

经查,张某在2017年5月至2022年11月期间均能够如期还款,基本未出现逾期的情况,历史还款记录反映出张某确实具有较好的诚信基础。之后,张某经营出现困难,其积极与A银行工作人员进行沟通,并偿还部分欠款,以期望涉案合同能够继续履行。何甲、何乙也提供证据证明积极帮助张某筹措资金,说明张某及其家人并未消极对待涉案债务。

同时,A银行于2023年5月22日发送催收短信载明逾期欠款约16000元,张某于2023年5月26日、27日、28日存入扣款账户19600元,也反映出其在A银行催收下具有积极还款的行为,并且在庭审前已全部清偿到期欠款本息。

为此,法院认为,虽然张某存在违约的事实,但相关证据证实张某具有强烈的还款意愿并具备相当的还款能力;且涉案借款以房产作为抵押物,借款安全风险并未显著增加;现到期借款本息均已清偿完毕,A银行尚不存在违约损失,涉案合同应具备继续履行的条件。

据此,法院依法判决驳回A银行全部诉讼请求。该判决目前已生效。

法官提醒:银行应综合考量适当给予借款人继续履行合同机会

经办法官指出,银行借款加速到期条款关乎银行与借款人之间在发生违约情形下的利益重大调整,银行作为金融机构,在借款合同签订和履行过程中始终处于优势地位,因此在适用加速到期条款时,理应适当考量双方的权利义务,坚持严格责任原则,以尽可能保障借款人的期限利益。

因此,法院不宜“一刀切”地按照合同约定宣布借款加速到期,以防止机械司法可能造成的实质不公。

法官在此倡议,在借款人短时间面临还款困难的情况时,银行应结合借款合同的履行情况、借款风险性及是否影响到合同目的实现等因素综合考量,适当给予借款人继续履行合同的机会,营造和谐友善的交易环境。同时,也提醒各借款人,“量入为出,理性借贷”,在签订借款合同前,应当审慎评估自身收入水平、还款能力,避免过度借贷。

文/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章程 通讯员:深法宣

来源: 大洋网

一次性付款合同上怎么表达


在购房过程中,付款方式的选择对购房者来说至关重要。一次性全款付清和还贷30年这两种方式各有优劣,购房者需要根据自身的财务状况、风险承受能力和未来规划来做出合理选择。以下从多个方面对比这两种付款方式的差异。


1\.经济压力

• 全款付清:全款购房的压力主要集中在前期付款。购房者需要一次性支付全部房款,这可能会掏空家庭积蓄,甚至需要变卖其他资产。例如,2024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6.2万元,而一套1000万元的房子需要支付161倍的年收入。这种资金消耗虽然在短期内压力巨大,但长期来看,购房者无需承担月供压力,可以更自由地支配收入。

• 还贷30年:选择30年贷款,购房者只需支付30%左右的首付,剩余房款通过银行贷款分期偿还。这种方式大大减轻了前期的经济压力,适合现金流紧张的年轻家庭。例如,1000万元的房子,首付300万元即可购房,剩余700万元分30年偿还。然而,每月的还款压力不容忽视,以4.3%的利率计算,月供高达4.3万元,这可能会对家庭的日常支出产生较大影响。


2\.资金流动性

• 全款付清:全款购房后,家庭的流动资金会大幅减少。在遇到紧急资金需求时,可能会面临经济困境。例如,北京某科技公司高管全款购房后,父亲重病,医疗费用缺口达80万元,最终不得不折价15%抛售股票补缺。

• 还贷30年:贷款购房保留了一部分流动资金,购房者可以将剩余资金用于其他投资或应急储备。例如,上海某双职工家庭将300万元积蓄拆分为100万元首付和200万元应急储备,既购置了房产又保留了抗风险能力。


3\.利息支出

• 全款付清:全款购房无需支付利息,购房成本相对较低。例如,深圳一位购房者全款1200万元购房,省下了近200万元利息。

• 还贷30年:长期贷款意味着高额的利息支出。以700万元贷款为例,30年的总利息支出可能高达本金的70%。虽然每月还款压力较小,但累计利息支出可能足够再购置一套房产。

4\.房产增值

• 全款付清:全款购房后,购房者立即拥有房屋所有权,可以更快地享受到房产的增值收益。

• 还贷30年:贷款购房的增值收益相对滞后,购房者需要在还清贷款后才能完全拥有房产。此外,长期的还款压力可能会限制购房者对房产的进一步投资和改造。

5\.风险承受能力

• 全款付清:全款购房虽然前期压力大,但一旦购房成功,风险相对较低。购房者无需担心还款压力,即使收入下降或失业,也不会面临断供的风险。

• 还贷30年:贷款购房的风险相对较高,尤其是在经济不稳定或个人收入波动较大的情况下。如果借款人失业或收入减少,还款压力可能会急剧加重,甚至导致断供。


6\.心理感受

• 全款付清:全款购房会给人带来强烈的成就感和安全感,购房者可以立即享受房产的所有权。

• 还贷30年:贷款购房虽然初期有购房的欣喜,但购房者可能会因为房产证不到手而感到不安,同时也会有长期的还贷压力。

7\.投资机会

• 全款付清:全款购房后,资金被锁定在房产中,难以用于其他投资。如果购房者有其他投资渠道或创业计划,全款购房可能会限制其资金的使用。

• 还贷30年:贷款购房保留了一部分资金,购房者可以将这部分资金用于其他投资或创业活动,期望通过这些途径获取更高的回报。然而,这种策略也存在风险,如果投资失败,可能会导致资金损失。

结语

一次性全款付清和还贷30年各有优劣,购房者需要根据自身的财务状况、风险承受能力和未来规划来做出合理选择。全款购房适合资金充足、风险承受能力较低的购房者,而贷款购房则更适合现金流紧张、希望保留流动资金的购房者。无论选择哪种方式,购房者都应该充分考虑自身的实际情况,做出明智的决策。

本文到此结束,希望本文法拍房是不是要一次性付款,一次性付款二手房交易流程对您有所帮助,欢迎收藏本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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