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针对刑法中正当防卫的问题,多起案件(“乳母杀人案”)更是引起了广大群众的广泛关注,在网上也是引发了激烈的讨论,从正当防卫制度出现以后到现在,判决认定为正当防卫的案件少之又少,很多本应该认定为正当防卫的案件,最终都没有被认定为正当防卫,被认定为过失犯罪或者故意犯罪,这应当引起我们的关注。
根据《刑法》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经过一系列的案件,最终都没有被认定为正当防卫,足以说明我们对正当防卫掌握过严,对防卫过当的适用太宽,导致了如今的局面,在中国这个社会,死者为大也是造成应当被认定为正当防卫而被认定为防卫过当的因素之一,如果判决属于正当防卫不承担刑事责任,那么死者(犯罪嫌疑人)家属绝对会上访,闹访,甚至还会引发更多的问题。一系列的原因导致了很多人认为正当防卫制度是“僵尸”条文。
但是,严苛的适用正当防卫,其引发的社会问题更严重,经过一系列媒体关注的案件,导致了现在很多人在遇到自身被侵害,或者遇到有犯罪正在进行时,不敢出手维护正义,难道这是我们想要的吗?
正当防卫不是以暴制暴,这是必须要说明,但是有权制暴的队伍,由于时间空间等限制,不可能每次均能够及时出现在犯罪现场,制止犯罪,维护正义,这就需要正当防卫制度,当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时,自己或者他人可以有效制止犯罪,就算是造成犯罪嫌疑人重伤,死亡等严重后果也不需要承担责任,从而让他人或者自己敢于出手维护正义,这才是正当防卫的应有之义,也是设立正当防卫制度的原因。
严苛的认定正当防卫,宽泛的认定防卫过当,甚至认定为故意犯罪,这不是公平正义的体现,至于因实施正当防卫被伤害或者杀害的犯罪嫌疑人家属,以死者为大息事宁人,更不是公平正义的体现,死者家属的闹访上访,寻衅滋事,给法官施加压力,司法就要妥协吗?这样做最终伤害的是谁?这不是法治的体现,连法制都算不上,这是在向犯罪妥协,这是在牺牲他人利益来维护犯罪份子以及犯罪份子家属的利益。
我们必须要清楚,以牺牲正当防卫实施者的利益来息事宁人,而且还是息犯罪份子以及其家属的事,哪个会对社会带来更严重的后果,哪个对社会影响更大,这伤害的是整个社会对司法的信任和对法治的信任,孰轻孰重?
本文作者:陈磊律师,贵州群众律师事务所,本文仅代表个人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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