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遗产继承律师咨询,北京遗产继承律师事务所的收费标注和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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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遗产继承律师事务所
北京丰台人杨某利去世后留下一套未还完贷款的商品房。杨某利生前无直系亲属,也未留下遗嘱。其舅舅一度以为自己可以作为杨某利的遗产继承人,于是代偿了部分房贷。日前,法院判决认定丰台区民政局为杨某利的遗产管理人,由于其舅舅不在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内,未能继承房产。
近日,《北京日报》报道上述案例后,遗产管理人制度再次引发关注。
在“遗嘱执行人”概念的基础上,2021年1月起施行的《民法典》新增了遗产管理人制度,其中突出了管理财产的功能。专家表示,以杨某利的案子为例,民政局接手其未还完贷款的房子后,有义务帮助杨某利偿还生前的债务。
舅舅为何无法继承独身外甥的房产?
据《北京日报》报道,2015年3月,杨某利申请了80万元的公积金贷款,贷款由北京银行芍药居支行提供,北京市住贷担保中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016年杨某利去世以后,其舅舅曾一度以为自己可以作为杨某利的遗产继承人,并偿还了一部分房贷。因为北京市住贷担保中心是杨某利的债权人,其舅舅找到该中心,认为自己可以继承房屋,想把房屋过户到其名下。
近日,一场诉讼在丰台法院进行,北京市住房贷款担保中心申请丰台区民政局成为杨某利的遗产管理人。4月28日,法院判决认定丰台区民政局为杨某利的遗产管理人。
在这个案例中,舅舅为何无法继承独身外甥生前的房产?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范辰表示,根据《民法典》规定,遗产继承的第一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案中,舅舅并不在上述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内。
“此外,《民法典》规定,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也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但这个案例中,杨某利并未立遗嘱,将财产赠给法定继承人之外的人。”范辰说。
记者注意到,《民法典》还规定了“酌情分得遗产权”,即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 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范辰表示,如果杨某利的舅舅可以证明其对杨某利有扶养恩情,那么他理应分得适当的遗产。
从“遗嘱执行人”到“遗产管理人”
在《民法典》出台之前,我国并无系统的遗产管理人制度,但存在“遗嘱执行人”的概念。《继承法》第十六条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江苏维世德律师事务所律师梁三利表示,自然人生前立遗嘱对自己的财产进行处分时,往往会指定一个人在其去世后具体执行该遗嘱,这个人便是遗嘱执行人。
在现行《继承法》的基础上, 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典》进一步完善了有关遗产处理的规定,增加了遗产管理人制度。
《民法典》继承编规定,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范辰表示,杨某利的案例属于上述规定的第四种情况“没有继承人”,应该由其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丰台区民政局担任遗产管理人。
同时存在于《民法典》中的“遗产管理人”与“遗嘱执行人”两个概念应该如何区分?梁三利表示,二者的联系在于,某个人在被继承人去世之前是遗嘱执行人,但在被继承人去世之后,遗嘱执行人则变成了遗产管理人。但也存在遗嘱中没有指定遗嘱执行人,以及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情况。
“因此可以说,在一个遗产处理过程中,不一定有遗嘱执行人,但一定有遗产管理人。”梁三利表示。
遗产管理人如何“管理”遗产?
在当地民政局成为杨某利的遗产管理人之后,会如何处理杨某利的房产?这便涉及遗产管理人如何管理遗产的问题。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条明确规定了遗产管理人的职责: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灭失;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
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民法典研究中心主任、中国民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孟强此前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现行《继承法》虽然规定了遗嘱执行人,但没有突出其对于管理财产的功能,而民法典继承编正式增加了遗产管理人制度,重点是为了了结围绕遗产发生的各种债权债务关系。
据报道,杨某利的房屋贷款逾期后,北京住贷担保中心履行担保义务,偿还剩余借款本金、利息及罚息。2019年11月22日,住房担保中心代偿76374.03元款项,将贷款结清。
范辰介绍,在杨某利的案子中,民政局接手未还完贷款的房子后,应该会帮助偿还他的债务。北京住贷担保中心履行担保义务将贷款结清,民政局作为遗产管理人,应该向该中心履行还债义务。此外,杨某利去世以后其舅舅帮助偿还了一部分贷款,民政局应该偿还这部分欠款。
“根据相关规定,如果所有债务处理完后还有剩余遗产,这部分则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范辰表示。
梁三利介绍,《民法典》还明确了遗产管理人的损害赔偿责任——遗产管理人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继承人、受遗赠人、债权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此外,遗产管理人可以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获得报酬。
新京报记者 胡闲鹤
编辑 白爽 校对 柳宝庆
北京遗产继承律师收费
一场诉讼近日备受人们关注:一男子去世,留下一套未还完贷款的房子,民政局成了其遗产管理人。这引发了网友们的热议,该男子父母双亡、未婚、无子女,也没有兄弟姐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更未留下遗嘱。其舅舅作为男子的亲人,还帮他偿还部分贷款,为何不能代位继承房产呢?为此,记者专访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彭艳军律师进行解读。
案件回顾
2014年底,男子买下了一套总价款115万多元的商品房。2015年3月,该男子申请了80万元的公积金贷款,贷款由北京银行芍药居支行提供,北京市住贷担保中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据申请人表示,2016年该男子去世以后,其舅舅曾一度以为自己可以作为其遗产继承人,并偿还了一部分贷款。“因为我们是债权人,他舅舅来找我们,认为可以继承房屋,想把房屋过户到其名下,但其舅舅并不是法定继承人。”法庭上,北京市住贷担保中心的工作人员表示。
该男子的房屋贷款开始逾期,从2019年1月26日至2019年11月22日,连续10期的贷款没能及时偿还。为此,北京住贷担保中心履行担保义务,偿还剩余借款本金、利息及罚息。2019年11月22日,住房担保中心代偿76374.03元款项,将贷款结清。
由于该男子为非农业户口,根据法律规定,北京市住贷担保中心向法院申请,指定丰台区民政局为该男子的遗产管理人,以其遗产偿还其债务。
律师解读
为何舅舅难以继承外甥的遗产?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彭艳军律师表示,根据《民法典》规定,遗产继承分为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被继承人去世后,如果留有合法的遗嘱,就按照遗嘱来分配遗产,如果没有遗嘱,就按照法定继承顺序来继承。法定继承顺序是分为第一继承顺序和第二继承顺序,父母、子女以及配偶是属于第一继承顺序,祖父母、外祖父母以及兄弟姐妹则是属于第二继承顺序,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时,才会由第二顺序的继承人继承遗产。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
而男子生前没有写下遗嘱,不存在遗嘱继承的情形,只能按照法定继承,但其父母双亡、未婚、无子女,即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全部缺失;也没有兄弟姐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也已去世,即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也全部缺失;而舅舅并非法定继承人,因此舅舅难以继承外甥的遗产。
彭律师补充道,根据《民法典》1131条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虽然舅舅无法以继承人的身份获得遗产,但如果满足上述情形,也可以适当分得遗产。
“假如情形反过来,如果是舅舅生前没有写下遗嘱,且父母双亡、未婚、无子女,兄弟姐妹和祖父母及外祖父母也都去世,即第一顺序和第二顺序继承人也全部缺失,外甥却可以继承遗产,这一点是很多人都不明白的。”彭艳军律师进一步补充道,根据《民法典》1128条第2款代位继承的规定,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外甥作为舅舅的姐妹的子女,是可以依据代位继承权来继承遗产的。
彭艳军律师特别指出,这是关于代位继承的重大变化,《民法典》的这一规定扩大了原《继承法》第11条关于代位继承人的范围,代位继承人不再仅仅局限于被继承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现在鳏寡孤独老人的侄子、侄女、外甥、外甥女也享有了法定的代位继承权。《民法典》的这一规定,扩大了遗产继承人的范围,更大程度地保障了被继承人的个人合法财产可以在家族亲人之间得到传承,兄弟姐妹的子女继承其叔伯姨舅的财产符合中国的伦理传统,保护了公民一生辛劳所得在家族中的延续。
那么,侄子、侄女、外甥、外甥女代位继承叔伯姨舅的遗产的条件是什么?彭艳军律师说,这需要同时满足三个条件:一是被继承人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其已去世子女也没有子女、晚辈子孙代位继承;二是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去世;三是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及其子女均未丧失继承权的。需要特别注意的一点是兄弟姐妹的代位继承人与子女的代位继承人范围不一样,前者仅限于兄弟姐妹的子女,而后者系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
北京遗产继承律师事务所的收费标准是什么?
遗嘱继承纠纷的发生,意味着一些继承人由于家庭内部复杂关系,无法通过正常调解得到应有的补偿,对于一些继承人来说,如果失去了被继承人财产的资格不但无法继承,还会与其他继承人产生纠纷,如果遇到遗嘱继承纠纷应该怎么办?
遗嘱继承纠纷的类型主要有:继承人的身份纠纷、继承份额的纠纷、遗嘱效力的纠纷、遗产评估的纠纷。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继承人有权请求法院确认其继承权;
2.《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六条:继承人可以按照遗嘱进行继承;
3.《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四十五条:遗产的评估由继承人协商确定,确有争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裁决。
被继承人死亡后,常常会出现因继承权、继承顺序、遗产分配份额等发生争议的情况,当继承纠纷无法通过协商解决时,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北京房产律师前十名律所遗嘱继承纠纷律师
1、中恒信律师事务所,遗嘱继承纠纷律师:马豹主任律师。
2、八通律师事务所,遗嘱继承纠纷律师:郑志超律师
3、大成律师事务所,遗嘱继承纠纷律师:彭雪峰律师
4、中伦律师事务所,遗嘱继承纠纷律师:张学兵律师
5、君泽君律师事务所,遗嘱继承纠纷律师:李云波律师
6、大硕律师事务所,遗嘱继承纠纷律师:贾秀清律师
7、信凯律师事务所,遗嘱继承纠纷律师:魏俊冰律师
8、京师律师事务所,遗嘱继承纠纷律师:张凌霄律师
9、中伦律师事务所,遗嘱继承纠纷律师:张学兵律师
10、泓韵律师事务所,遗嘱继承纠纷律师:王希林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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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江晚报·小时新闻记者 黄伟芬
今天,一则关于遗产继承的消息在网络上刷屏,引发了大家热议。
这条新闻是这样的:
近日,38岁的北京人杨某利去世,留下了一套没有还完贷款的商品房。杨某利父母双亡,未婚,无子女,也没有兄弟姐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更未留下遗嘱。这意味着,没有人继承杨某利的房子。2014年底杨某利花115万多元买了这套房子,杨某利去世以后,其舅真曾一度以为自己可以作为杨某利的遗产继承人,并偿还了一部分贷款。但其舅舅并不是法定继承人。根据《民法典》规定,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4月28日,法院判决认定丰台区民政局为杨某利的遗产管理人。
这则消息让很多人产生疑惑,在一般的认知里,舅舅属于是非常亲近的亲属了,这么近的亲属都没有财产处置的权利,反而是毫无关系的生前住所地民政局能成为遗产管理人?法律上是怎么规定的呢?
为此,小时新闻请教了浙江丰国律师事务所主任陈松涛律师,为大家普及一下关于遗产继承的法律常识。
一般来说,遗产继承可以分为有无遗嘱两种情况,“被继承人生前没有立下遗嘱,那就按照法律规定来继承。”陈律师说。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其中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继承人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其中“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陈律师表示,这个案例中的情况在现实中比较罕见,根据新闻报道确实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无继承人”的情况,而根据法律规定,这种情况下由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现实生活中除了一般法定继承,还会有遗嘱继承的情况。
陈律师还给大家罗列了一下几种遗嘱形式,分别是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和遗赠协议。这几种遗嘱又稍有区别,“公证遗嘱前期审核把关比较严格,证明力是比较高的;遗赠协议一般会有随附义务,比如说赡养照顾义务。”不过只要是真实遗嘱,均具有法律效力,根据新颁布的《民法典》规定,当出现多份真实遗嘱的情况下,时间往后的那份效力会高于之前的遗嘱。
此外,陈律师也做了提醒,如果想要避免因为遗嘱产生的纠纷,有需要的话可以提前去做公证遗嘱,“国家也是比较鼓励公证遗嘱的,尤其是对70周岁以上的人,公证遗嘱是不收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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