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离职后要求公司转档案,公司拒绝配合;离开两年后,男子起诉公司,要求支付两年的工资:既然不让转
档案,那还是你们的员工,你们就该发工资!
事件概述
赵某与某公司签订三年劳动合同,合同到期后,赵某没有再跟该公司续签合同,赵某离职;
赵某离职后,要求公司配合调转人事档案;公司依赵某还有未结公司债务为由,拒绝配合赵某;
赵某对所谓的债务不予认可,双方争执较大;赵某不同意偿还所谓债务,公司拒绝配合转档案,就这样僵持
下去;
赵某离职两年期间,因为人事档案问题,损失不少工作机会;
赵某心想,既然原公司拒转人事档案,那么自己就和原公司就还存在劳动关系,原公司就应当继续给自己发
工资!
赵某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原公司支付自己两年的基本生活费、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
工资!
后双方因此事又诉讼致法院,最终法院对本案进行了定性裁判!
(那么劳动仲裁部门将如何裁定本案?法院又会如何对本案定性?以下前法官侯律师通过,引经据典,旁征
博引为您分析案例,等不急的小伙请直拉文尾获取正确答案。)
侯律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
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由以上法律条文和劳动部门通知可以知道:
劳动关系的建立时间是以用工之日开始!
如果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证明自身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只需要提供工作证等证件或者获取同事
的证明即可!其他情况的举证责任由用人单位承担!
庭审流程
劳动仲裁委员会:
赵某的人事档案仍然在原公司,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裁决公司补发赵某基本生活费、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补偿;
公司不服劳动仲裁结果,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查明认为:
赵某与原公司劳动合同终止后,即离开公司;并未再向原公司提供劳动,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
人事档案虽然依然存放在原公司处,但人事档案的存放处所并不能决定劳动关系的所在;
原公司在职员离职后,应当按照法律规定配合办理人事档案调离手续,如存在其他纠纷可以另行选择合法维
权途径进行处理,不能作为拒绝调转人事档案的理由;
赵某可就人事档案调转纠纷申请劳动仲裁部门进行裁决,但其所主张因档案还在原公司就要求支付工资等补
偿于法无据;
判决赵某与原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赵某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驳回上诉!
侯律评析
用工之日才是法定的劳动关系建立之时;
即使签订劳动合同,如果因为其他原因未实际用工,那么只能自实际用工之日起才算建立劳动关系,而不能
依照劳动合同签订日!
劳动关系的性质:其一,组织性,即成为用人单位一员;其二,从属性,即劳动者接收用人单位指挥、管理、
监督;其三,有偿性,即用人单位需要对劳动者支付报酬;
知道劳动关系的性质就能够定性劳动关系,赵某只是档案存放在公司,并没有接收公司的指挥管理监督,也并
没有提供劳动,何谈劳动关系要求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