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留置一定立案么
留置并不一定意味着立案。
留置是监察机关调查严重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的一种重要手段。一方面,监察机关发现公职人员存在职务违法或职务犯罪的相关线索,为了进一步调查核实情况,可能会对其采取留置措施。在留置期间深入调查取证,如果最终查明存在犯罪事实且符合立案标准,就会进行立案并进入后续的司法程序。另一方面,经过留置期间的调查,也可能发现被留置对象并没有达到立案追诉的标准,例如只是轻微的违纪行为,此时就不会立案。所以,留置与立案之间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留置只是监察调查过程中的一个环节。
二、留置位置和方式的区别
留置位置指的是对被留置对象实施留置措施时所在的具体地点。例如,可以是特定的留置场所,这些场所是按照规定设置,具备相应的安全保障、生活设施以及监管条件等,以确保留置工作的正常进行。
留置方式则侧重于采取怎样的手段和方法来进行留置。这包括如何对被留置人的人身自由进行限制,如何进行监管,如何保障其基本权利等操作层面的具体措施。比如在留置期间如何进行谈话、调查取证等工作流程的规范。
总的来说,留置位置更多地是关于地点的界定,而留置方式更多地涉及实施留置过程中的操作手段与方法。
三、留置权如何抵消
留置权的抵消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一)抵消的条件
1. 债权债务关系的合法性。留置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必须是合法有效的,这是进行抵消的基础前提。如果存在非法的债权债务关系,例如通过欺诈手段形成的债务,则不能用于抵消。
2. 双方互负债务。留置权人对债务人享有债权,同时债务人对留置权人也有债务,而且这两种债务的性质应当是可以抵消的。例如同种类的金钱债务通常是可以抵消的,但不同种类债务如果当事人协商一致也可抵消。
3. 债务均届清偿期。只有当双方的债务都到了应当清偿的时候,才能够进行抵消。如果一方债务未到期,原则上不能进行抵消,不过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抵消的方式
一般通过通知的方式来进行抵消。留置权人应当向债务人发出抵消通知,通知到达债务人时发生抵消的效力。在通知中,应明确表示以自己对债务人的债权来抵消债务人对自己的债务,并且应当包含相关债权债务的基本情况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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