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股东直接诉讼和股东代表诉讼一样吗
股东代表诉讼与股东个人诉讼之间存在以下差异:
1.诉讼缘由和宗旨各异。
前者源于公司权益受侵,股东旨在维护公司利益;后者则是股东本人的权益受损,诉讼动机仅为追求自我利益。
2.原告诉讼资格设定迥然。
依据现行《公司法》,股份有限公司股东需连续180天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股权方有资格提起代表诉讼。
但在直接诉讼中,对股东原告资格无此限制。
3.诉讼参与人角色定位有别。
代表诉讼的被告为实施侵权行为的董事、监事、高管等损害公司利益之人;直接诉讼的原告为股东,被告仅限于股东所任职的公司。
4.诉讼法律后果承担方式相异。
代表诉讼中,原告股东仅享有形式诉权,法院判决对原、被告、公司及其他股东皆具约束力;直接诉讼中,原告为实际、最终获益者。
二、股东知情权与分红权诉讼
股东知情权与分红权诉讼主要源于公司侵害股东权益。
行使知情权旨在了解公司实际运营情况,确保权益保障,分红权则是股东凭出资比例享受公司盈利分派的权利。
若权利受损,股东有权通过法律手段寻求救济,包括索要财务报告、会议记录等资料或取得应有分红。
法院依据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判定公司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并据此裁决。
三、股东直接诉讼和股东代表诉讼有区别吗
股东直接诉讼和代表诉讼的差异在于:
1. 权力来源:股东权利根据用途可分共益权和自益权,代表诉讼由行使自益权的股东发起;直接诉讼则由受害股东发起。
2. 诉讼缘由:代表诉讼源于管理层侵害公司利益,旨在公平维护中小股东权益;直接诉讼起因为侵害股东权益,旨在保障股东合法权益。
3. 诉权性质:代表诉讼中原告拥有形式诉权,实际诉权归公司所有;直接诉讼中原告同时拥有形式和实质诉权,以保障自身权益。
4. 诉讼角色:直接诉讼中股东为原告,公司为被告;代表诉讼中被告为侵权的高管,公司是否参与诉讼及其法律地位因国家而异。
5. 原告资格:代表诉讼需满足特定条件,即在一定期限内持续持股或当前持有一定比例股份的股东才有资格。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前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前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或者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公司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前条规定情形,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三款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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