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地面征收和房屋征收一样吗
地面征收和房屋征收并不一样。
1. 征收对象不同:地面征收主要针对土地表面的附着物,如道路、广场等,其重点在于土地表面设施的处理;而房屋征收则针对的是建筑物本身,包括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等。
2. 法律依据和程序有差异:地面征收通常依据土地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其程序相对侧重于对土地利用和规划的调整;房屋征收依据的是房地产相关法律法规,程序更注重对房屋所有者权益的保障,包括征收补偿的协商、评估等环节。
3. 补偿内容和标准不同:地面征收的补偿主要集中在对地面附着物的价值评估和补偿,如道路建设的材料、人工等费用;房屋征收的补偿不仅包括房屋本身的价值,还涉及到附属设施、搬迁费用、临时安置费用等,且补偿标准通常相对较高,以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权益。
二、地上房屋征收的行政主体是谁负责
地上房屋征收的行政主体通常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
1.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他们有权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组织实施征收补偿等相关事宜。
2. 具体来说,由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负责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如拟定征收补偿方案、组织征收补偿的协商与签订等。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3. 例如,在城市房屋征收中,一般由市、县级人民政府的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作为房屋征收部门具体负责;在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中,由相应的县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负责。
三、地上房屋征收的行政主体是谁啊
地上房屋征收的行政主体通常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具体而言,由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同时,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此外,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但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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