触电身亡赔偿案例,触电身亡赔偿标准2023年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康一菲

触电身亡赔偿案例,触电身亡赔偿标准202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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触电身亡赔偿多少钱

上海一租客郭某在出租屋内洗澡时意外触电死亡,家属将房屋所有人刘某、王某和二房东严某告上法庭,要求他们赔偿郭某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失费等费用157万余元。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房主刘某、王某应对事故承担70%的赔偿责任,严某承担10%。

2019年,郭某与二房东严某签订《租房协议书》,租赁由刘某、王某所有的奉贤区某小区房屋北面卧室一间,租期一年。2020年5月4日一大早,郭某被同住室友发现倒在卫生间,已没了呼吸,热水器花洒仍在流水。2020年7月3日,公安出具死因鉴定意见,排除了致命性损伤、机械性窒息、自身疾病和中毒,认为郭某因电击致死的可能性很大。

图源网络,图文无关

在洗澡时遭电击身亡,郭某家属把矛头指向了屋内的热水器。他们认为,屋内热水器安装不符合要求,严某作为出租人、刘某、王某作为产权人,对租赁场所及房屋使用设施负有安全保障和日常管理维护的义务,故其对死者的死亡存在过错,理应承担赔偿责任。家属向奉贤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三被告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失费及鉴定费、律师费等各项合理支出共计157万余元。

受理本案后,2021年7月,奉贤法院委托上海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进行调查。鉴定专家表示,热水器本身不漏电,但热水器插头连接在拖线板上,也没有防水措施,且房屋本身的地线的接地电阻过大。另外,墙上插座是10安,拖线板插头也是10安,拖线板插孔却有16安,拖线板的插头可能被换过以匹配墙上插座。

因为存在上述问题,导致长期通电发热过程中,拖线板插头和插座的接触电阻过大,以致在接触点上会产生高温导致电路受损,电线上的绝缘层受热熔化,地线和零线连接在一起会产生感应电压,不能通过电线导到大地消化掉,在潮湿的环境下可能会将人电死。

房主刘某、王某辩称,他们虽是房屋所有人,但在出租房屋时并没有安装热水器,所以申请追加上海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为第三人以查明热水器的安装者,申请追加生产商为第三人以查明热水器是否有质量问题。此外,他们还主张本案系长时间使用热水器导致安全隐患,使用者亦有过错,在赔偿中应予考虑。二房东严某则表示,自己不是涉案房屋的出租人和所有人,对房屋没有监管的义务,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后认为,事发后在热水器旁发现的热水器说明书中的销售票据,日期载明为2016年7月10日,根据通常习惯,使用类电器一般在购买后会即刻安装进行使用,也就是说其购买后短期内可以认定为安装时间。二房东严某于2018年5月才开始租赁涉案房屋,一房东刘某、王某作为房屋所有人,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在2016年7月10日时热水器的安装者,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再者,热水器属于出租房内日常使用的必要设备,刘某、王某提供了空调、洗衣机、冰箱,却陈述出租时未提供热水器,法院实难采信。综上法院推定被告刘某、王某作为涉案房屋所有人即为电热水器的安装者。

主审法官表示,许多出租人将房屋租赁给承租人后,对于承租人租赁给次承租人的事实不知晓或者不予理会,对房屋疏于管理。但作为房屋所有权人,负有对房屋的管理义务,保障房屋的使用安全,在自己不能举证证明自己尽到了应尽的义务的情况下,需要承担对自己所有房屋的承租人人身安全的赔偿责任。

本案中,刘某、王某作为房屋所有人、热水器的安装者负有主要过错,对郭某死亡造成的损失应承担主要责任,酌情确定赔偿比例为70%。根据常识,电热水器与插排连接显然不规范,作为二房东,严某对该安全隐患未尽到注意义务,对郭某死亡造成的损失应承担次要责任,酌情确定赔偿比例为20%。郭某自身对该安全隐患亦未尽到注意义务,对自身损害也有过错,上海奉贤法院酌情确定比例为10%。

据此,奉贤法院判决被告刘某、王某共同赔偿110余万元,被告严某赔偿31.5万元。

来源 |上海法治报综合上观新闻

触电身亡赔偿标准

洗澡

本是一件非常惬意的事情

但你知道吗?

安全不过关

洗澡也会变成“夺命澡”

此前

租住在东莞厚街一出租屋的女子

在洗澡时就不幸遭遇事故

家属在悲痛之余

将出租屋业主、电热水器生产厂家

告上了法庭......

案件回顾

2017年12月21日晚上,赵女士在出租屋使用电热水器洗澡时,不幸触电倒地。后经公安机关调查,认定赵女士属触电死亡。

庭审中,鉴定出租屋电气安装工程的鉴定人员表示,尽管出租屋用电环境存在多个安全隐患,但在做现场鉴定时,并未发现漏电情况,与事故相关联的,只有漏电开关失效这一个问题。

电热水器鉴定机构工作人员表示,电热水器除接地措施和漏电保护器不符合要求外,其他均不存在质量问题。漏电保护开关存在瑕疵才有可能导致事故发生,但事实是热水器并不漏电,无法判断事故是否因漏电保护开关存在问题而导致。

案件经过一审、二审,法院最终认定电热水器生产厂家无需承担任何责任,出租屋业主应对赵女士的死亡承担70%责任,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35000元。

结合责任划分比例,法院判令出租屋业主应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97万多元。

“夺命澡”事故

不少是电热水器漏电引起

超龄“服役”

没有定期检修

漏电保护开关不符合要求的

电热水器会危及生命

使用时一定要注意

>>>>

特别提醒

1、电热水器的供电电源必须具备可靠的接地线,家用供电系统必须具备漏电保护装置。

2、必须使用固定的三眼插座,且火线、零线、地线连接位置正确。

3、电源插座的位置应设置在流水无法溅到的地方,并使用防水插座。

4、电热水器的使用寿命通常为6-8年,如超过年限还在继续使用,就会存在安全隐患,需要及时更换。

5、每周要对电热水器电源线上的漏电保护开关进行一次漏电测验,若不能正常断开,请立即停止使用电热水器,并立刻与专业维修人员联系解决。

此外

特别需要提醒的是

防止热水器漏电的最好办法

就是洗澡时断开电源

如果您家的电热水器使用年限过长

如果您家的电热水器未按规范安装使用

请一定要引起注意!

聊城市消防救援支队全媒体中心

来源: 聊城消防

触电身亡赔偿金计算

扬子晚报网12月14日讯(通讯员 广法萱 记者 陈咏)男子盗窃变压器上的角铁时触电身亡,死者家人认为,事故的发生与高压设备没有足够的安全设施有很大关系,遂将电力部门告上法庭,要求赔偿120多万元。对于这一赔偿要求,法庭是否支持?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14日从扬州市广陵区法院了解到,该起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案近日有了结果。

据介绍,2019年12月7日,盛某某与案外人高某某至扬州市广陵区龙泉路和迎春路交界附近,准备盗窃变压器上的角铁。该变压器台架下沿距地面实际高度约为2.85米,台架上设有警示标志“禁止攀登、高压危险”。二人凭经验认为,这是一处已经废弃的变压器,并不带电,不存在安全隐患。但实施盗窃时,盛某某触电,后送医抢救无效死亡。经医院报警,扬州市公安局广陵分局运东派出所出警。高某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死者盛某某的近亲属认为事故的发生与高压设备没有足够的安全设施有关,遂起诉至法院,要求国网江苏省电力有限公司扬州供电分公司赔偿其各项损失计121.6万元。

庭审法官表示,本案的关键是供电公司是否存在过错。法庭调查发现,案涉变压器具有高度危险性,架置于离地面约2.85米处,符合国家电力行业标准中10KV及以下架空配电线路设计技术规程,且台架上设置安全提示标语。盛某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知变压器为高压危险物品,却仍攀爬至高压处盗窃变压器上的角铁,该行为显属故意,不仅触犯国家法律、涉嫌犯罪,更是置其生命于高度危险而不顾,应自行承担责任。被告扬州供电公司为变压器所有人与管理人,对案涉变压器的设置与安装符合行业规定,且已尽到合理的提示注意义务,对受害人盗窃触电致死的后果不存在过错,故不承担赔偿责任。

经过审理,法庭依法作出判决,驳回死者家属的诉讼请求,供电公司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法官表示,公民应遵纪守法,钱财取之有道。盗窃行为系违法犯罪行为,本案死者故意盗窃他人财产,在财产所有人、管理人已尽到合理提示义务的前提下,明知该盗窃行为违法且存在高度危险性,仍置生命安全于不顾,触电身亡只能是自食其果。

来源: 紫牛新闻

触电身亡赔偿责任主体包括

自从有了电,我们的生活就有了光。

电给我们带来光明,让我们的生活更美好。

我们在享受电带来的便利时,

切莫忽视了用电安全!

一旦发生触电人身损害,

家属悲痛之余往往把供电局作为主要索赔对象,

那么供电局是否均应为此“买单”?

请看下面这个案例↓

不幸触电身亡 家属怒告供电局

某日晚上,老六(化名)发现其房屋的灯不亮,随即对电线线路进行检查,在检查一楼房屋内的线路时,因触电从梯子上摔下来,经医院抢救治疗无效死亡。其家属以“供电局没有为该房屋的电表安装闸刀,致使老六在检修线路过程中触电没有断电而致老六死亡”为由将供电局诉至平南县人民法院,要求供电局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费用共计39万余元。

一审明确责任分界 驳回家属诉求

平南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闸刀是需要手动进行断电、接电操作的,并没有漏电、触电自动跳闸断电的功能。老六是在检查其屋内电线线路时触电,而此时供电局即使在屋外的电表安装了闸刀,也无法阻止本次事故发生。根据到案有效证据,原告也未能举证证明被告有安装闸刀和漏电保护器的义务,即未能举证证明被告在此次事故中存在过错。

该案属低压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应适用一般侵权过错责任原则,并以此确定赔偿责任。

根据《供电营业规则》第四十七条关于“供电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范围,按产权归属确定。”以及第五十一条关于“在供电设施上发生事故引起的法律责任,按供电设施产权归属确定。产权归属于谁,谁就承担其拥有的供电设施上发生事故引起的法律责任。”的规定,并结合老六与供电局签订的《低压供用电合同》的约定,该案中,涉案电表出线端子处为供、受电设施的产权分界点,从此处起至老六屋内的受电设施的产权归其所有,运行维护管理及相关法律责任也由老六负责。老六是在检查其屋内电线线路时触电,该线路产权归其所有,因此,其触电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其自行承担。综上,平南法院依法予以驳回原告诉求。

家属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维持原判

老六家属不服上诉至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主张供电局没有在涉案电表箱内安装漏电保护开关至老六触电身亡,一审认定事实错误,请求依法撤销一审判决。上诉人一并提交了相关房屋电表照片,拟作为证实其主张的依据。

二审法院审理后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且明确该案以涉案电表出线端子处为供、受电设施的产权分界点。

关于上诉人的主张,根据《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安装和运行》(GB13955-2005)的规定,发生在用户受电端的人身直接触电事故起保护作用的是末端电流动作保护器即三级漏电保护器,其是用电人的安装、维护义务,而非供电人的法定责任。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未在涉案电表箱内即供电段安装的漏电开关属二级漏电保护器,上诉人提交的证据未能证实老六触电身亡与此有因果关系,也不能证实安装二级漏电保护器属被上诉人应尽的法定义务。证据不足,不予支持。

综上,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实体处理正确,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旦发生触电人身损害事故,轻则受伤重则身亡,人们下意识地认为供电单位作为“专业人士”没有尽到全方位的保护义务,从而导致“业外人士”无辜受损,为此向供电单位讨要说法。在处理触电人身损害纠纷的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判定法律责任的原则一般是“产权归属于谁,谁就承担其拥有的供电设施上发生事故引起的法律责任”。无论是供电单位还是受害者及其家属,在发生事故后,首先需要厘清的问题应是供电设施产权属于谁,谁就有维护管理义务并应承担管理不当的法律责任。

生命可贵!安全用电意识应牢牢刻进每个人的DNA里,才不至引发悲剧,望广大群众及各业各界引以为戒。

转自:平南法院宣传

来源: 石家庄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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