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合同解除权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行使!(行使的时间)
1、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2、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自解除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或者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二、解除权的行使方式(在行使解除权的时间内如何行使该权利)
当事人行使解除权必须做出一定的意思表示。
1、当事人一方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
2、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
例如:张某向西安**公司购买一批货物,张某已付货款,但西安**公司没有按约定时间向张某交付货物逾期达2个月,张某想要解除合同,此时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不会自动解除,张某可以向西安**公司发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则合同解除合同的通知,当西安**公司收到该通知后,在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之日西安**公司仍然没有履行,合同解除的时间为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之日。如果张某没有向西安**公司发出通知而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合同,法院经审理确认该合同解除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送达西安**公司之日解除。
在订立合同时,双方应对于合同解除的情形作出明确约定。如果没有明确约定,守约方只能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的法定解除的条款主张解除合同,此时守约方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违约方存在根本的违约行为而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举证责任难度相对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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