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日复明日,明日何其多;我生待明日,万事成蹉跎。在我们所向往的美好生活中,有很多事物都需要耐心的等待,就像花蕾等待绽放,果实等待成熟,孩子等待长大,冬去等待春来。但有些事却等不得,比如我们今天要说的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义务人有权提出拒绝履行的抗辩的法律制度。
诉讼时效的分类
诉讼时效分为三类:
第一类是普通诉讼时效期间,该期间为3年;
第二类是特别诉讼时效,是适用于某些民事法律关系,不同于普通诉讼时效的特定时效期间。例如《民法典》第594条规定,“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四年。”《保险法》第26条规定,“人寿保险的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五年。”《海商法》第258条规定,“就海上旅客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两年。”
第三类是最长诉讼时效期间,最长为20年。
诉讼时效的起算
普通诉讼时效和特别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是一样的,即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遭受侵害和义务人之日起算,因此也被成为主观诉讼时效期间。而最长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收到损害之日起开始计算,且不受适用诉讼时效的中断和中止,因此也被成为客观诉讼时效期间。
诉讼时效的延长
诉讼时效期间也并非是一成不变,如果权利人由于客观障碍不能在法定诉讼时效期间内行使权利,那么权利人可以基于正当的理由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由人民法院决定是否延长诉讼时效。非依权利人申请,人民法院不能主动延长诉讼时效期间。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也不能主动适用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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