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能力鉴定究竟可以做多少次,劳动能力鉴定最长多长时间内能申请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于博

  发生工伤后,首先是用人单位在一个月内申请工伤认定,职工在一年内申请工伤认定,医疗终结后,就可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了。那么,劳动能力鉴定究竟可以进行多少次的鉴定呢?

  覃某来自广西,于2016年8月10日入职东莞市常平镇一家五金厂上班做普工,2017年1月20日11时在工作中不慎被机器压到手,后送到东莞市光华医院,桥头医院治疗及康复。2017年3月6日被认定为工伤,2017年11月27日,被鉴定为伤残六级,然后于2018年1月9日与用人单位解除了劳动关系,于2018年1月11日向东莞市社保基金管理中心申请支付伤残待遇,社保中心在2018年1月22日作出支付决定,决定支付给覃某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2710.64元,2019年9月份,社保基金中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3600元。总共在社保中心领取到的金额为56310.64元。

  由于与公司在对工伤赔偿金额上协商不成,覃某委托笔者代理了他的工伤案件,在案件的进程中,公司不停地采取拖时间的方法,对工伤认定提起了行政诉讼,也对工伤保险待遇支付问题提起了行政诉讼,后来撤销了工伤认定的行政诉讼,继续坚持工伤保险待遇诉讼,最后,告赢了社保基金管理中心,为覃某争取到了33600元的工伤保险待遇,对于覃某来说,是一个好消息。而公司也达到了减少工伤保险待遇支付责任和拖延时间的双重目的,对于劳资双方都是一件好事。

  行政案件终结后,并且在覃某领取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后,笔者向一审法院申请了恢复审理,很快,一审下了判决书,案件很快就进入了二审阶段。

  2020年,疫情严重的时期刚过不久,用人单位想尽千方百计拖延时间,又想了一招:对伤残等级不服!在离第一次鉴定结论出来过了两年后,用人单位向东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了复查,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同意了用人单位的申请,开具了《劳动能力鉴定通知书》,2020年6月5日,复查鉴定结论出来,还是六级。

  用人单位收到复查结论六级后,再一次发挥最大限度拖延时间的策略,向广东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复评,2020年8月9日,广东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结论出来,还是六级。

  律师评析:各位看官可能有些疑问,怎么过了两年还可以再申请劳动能力鉴定?一次受伤,究竟可以申请多少次劳动能力鉴定呢?一般来说,最多是可以申请五次,第一次鉴定不服,可以申请复查,复查不服,可以到省劳鉴中心申请复评。然后等复评结论出来超过一年后,还可以再一次申请复查,对复查结论不服,可以再向省劳监中心申请复评,复评结果是最终的评定了,不可以再申请复评了。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八条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劳动能力复查鉴定,是指己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过的工伤职工,在鉴定结论作出一段时期后,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残情发生变化,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依据国家标准对其进行的复查鉴定。建立劳动能力复查鉴定制度,主要是考虑已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评定伤残等级的职工,其伤残程度经过一定时期后,有可能发生变化,出现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护理依赖程度加重或减轻的情况。对这部分职工进行劳动能力复查鉴定,可以更为准确地保护伤残职工的合法权益,使其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同时,也能严肃基金管理,防止基金的流失。

  根据本条规定,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的申请时间,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之所以这样规定,主要考虑到劳动能力鉴定是按照工伤职工当时的伤情和残疾状况程度作出的,而工伤职工的伤残程度有可能通过医疗康复得到减轻,也有可能进一步恶化。规定为期1年的观察期,可以防止当事人过于频繁地提出复查鉴定,干扰正常的鉴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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