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很多地方依旧沿袭着结婚送彩礼的风俗习惯。然而,当男女双方举行了婚礼,后因感情生变以分手收场,那么女方是否需要返还彩礼呢?
日前,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判决女方及其父母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退还男方31000元。
2017年2月16日,男子张某与女子赖某于经媒人赖某连介绍相识并确定恋爱关系,经双方父母同意后谈婚论嫁。同年3月12日,张某家委托媒人赖某连以及亲戚张某思、杨某给赖某的父母送去礼金50000元,商定3月13日办理结婚登记,但因张某尚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而无法办理登记。
3月18日,双方按农村风俗习惯举行婚礼宴请亲朋好友,后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赖某的陪嫁物品包括其支付给张某8000元购买的电脑一台、支付350元给张某购买的微波炉一台、价值1600元的饮水机一台、价值1200元的被套枕头一套、水桶两个、皮箱两个,其中两个皮箱已被赖某带走。2017年9月底,赖某以张某隐瞒身体存在疾病不能履行夫妻义务为由离开张某家,双方自此分开生活。2018年8月21日,张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赖某及其父母返还礼金52000元。
港北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彩礼是指男女双方恋爱关系基本确定以后,按照当地风俗,一方及其家庭给付另外一方及其家庭一定数量的现金或财物,目的在于与对方缔结婚姻关系。本案中,张某和赖某在庭审中对礼金的数额均持不同意见,后双方均同意确认为50000元,法院予以认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的规定,赖某明确表示不同意与张某继续共同生活,且双方均表示已经分手,故对张某关于要求女方家返还礼金的诉请,法院予以支持。解除婚约对双方的情感和财产均造成了一定损失,故在返还的数额上应当综合考虑女方已按农村习俗在当地摆酒宴请亲朋好友以及双方共同生活了近半年等因素酌情返还,且应当扣除现仍留在张某家的陪嫁物品,包括价值8000元的电脑、1600元的饮水机、1200元的被套枕头、350元的微波炉以及酌情认定为100元的两个桶,共计11250元。综上,法院酌情认定赖某及其父母返还张某彩礼31000元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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