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书生效时间怎么算,法院判决书生效时间
大家好,由投稿人安怡诗来为大家解答判决书生效时间怎么算,法院判决书生效时间这个热门资讯。判决书生效时间怎么算,法院判决书生效时间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判决书生效时间节假日算吗
案子判了,拿到裁判文书了,如何知道案件何时生效?何时可以申请执行呢?
由于直接关系到诉讼权益的兑现,上述问题成为当事人最关心、最迫切希望知道的问题之一。为了回应中外当事人的这一司法需求,进一步打造阳光、透明的诉讼便民机制,探索建立民商事案件裁判生效信息即时推送机制被纳入《上海市2022年优化营商环境重点事项》确定的重点任务之一。
经过深入探索和试运行,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于近期正式建立了上海法院民商事案件裁判生效信息即时推送机制。这标志着《上海市2022年优化营商环境重点事项》确定的上述任务得到了落地落实。
确定生效日期 精准填入系统
一键送达当事人
武某与刘某某因合同产生纠纷,一审原告武某因在诉讼中没有保全到刘某某的财产,在二审审理过程中非常担心,案件审结后无法执行到刘某某的财产怎么办?为此,武某多次询问法院,案件何时可以审结及生效,想尽早启动执行程序。
上海一中院运用民商事案件裁判生效信息即时推送机制,在结案的同时填入案件生效日期,并同步以短信等方式推送至当事人,武某及时地收到了案件生效信息,“这样我就知道接下来该怎么办了。”
“被动查询”升级“主动推送”
方便诉讼执行
通常情况下,民商事案件的当事人虽然能在第一时间拿到裁判文书,但是并不能掌握案件何时生效这一关键信息。法律文书生效时间的重要性体现在:一是能够据此判断对方是否未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进而决定能否申请执行;二是起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因此,确定民商事案件裁判生效时间,并及时让各方当事人知晓,对当事人主张权利而言至关重要。
民商事案件裁判生效信息即时推送机制,将以往由当事人询问法院生效日期的“被动查询”模式,升级为系统向当事人推送生效信息的“主动推送”模式,大大缩短了案件生效信息查询的时间,提升了当事人参与诉讼的便利度。
关于生效信息即时推送
我们这样做
民商事案件裁判生效信息即时推送,是指经审理案件的审判组织决定,由法官助理或者书记员在审判系统录入裁判生效时间等信息,届时审判系统自动将相应裁判生效信息以电子方式自动推送给相关当事人。
当事人收到的案件裁判生效通知短信(左)及通知页面(右)
以判决、裁定结案为例:
➤对于一审简易程序、普通程序民商事案件,当事人对一审判决、裁定均未提起上诉的,一审判决、裁定自最后送达一方当事人的上诉期届满次日起生效。法院在确定案件所有当事人的上诉期均已届满之日起3日内,录入裁判生效信息,系统同步自动向各方当事人电子推送裁判生效通知;当事人对一审判决、裁定提起上诉的,系统于二审裁判文书生效之日同步提醒一审案件审判人员以及审判辅助人员。
➤对于二审、小额速裁民商事案件,案件审理完毕后,法院根据案件情况依法确定裁判生效的日期,裁判文书落款日、宣判日与生效日期保持一致。法院及时准确录入裁判生效日期后,审判系统于裁判生效日会自动标注生效信息,并自动向各方当事人电子推送裁判生效通知。
民商事案件裁判生效信息即时推送,能够方便当事人及时了解案件生效信息,降低当事人诉讼活动时间成本,提高当事人的司法参与感和获得感,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诉讼权益和优化营商环境。
来源丨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高院供稿部门:商事审判庭(破产审判庭)
责任编辑丨李谷瑜
判决书生效时间规定
来源 | 诉讼与执行
【裁判要旨】: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2日分别向中城建许昌分公司、时代百货公司、中城投公司、置华公司通过邮寄方式送达(2020)鄂民终817号民事判决,上述当事人分别于2021年3月5日、3月15日、3月5日、3月8日签收。(2020)鄂民终817号民事判决生效时间为2021年3月15日,而我院收取申请再审材料的时间为2021年9月6日,故中城建许昌分公司申请再审并未超过6个月再审期限。
很明显,从最高院的裁判主文可以看出:二审裁判生效的时间是最后一方当事人收到二审裁判文书之日为判决生效之日。理由如下:
二审判决是对当事人双方之间权利义务的确定和宣示,未公开宣判的判决未送达之前,当事人无法得知判决的内容并确定申请执行期间或应当履行的义务,只有当事人收到判决书并完全知晓判决结果,方对其发生最终的效力。依照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平等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以送达最后一方当事人的时间作为二审判决的生效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最高法民申706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中城建第六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许昌分公司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襄阳市时代百货有限公司
一审被告:中城投集团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原中城建第六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
一审被告:许昌市置华地产有限公司
.....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审查的重点是:中城建许昌分公司申请再审是否超过法定期限;案涉《补充协议》效力如何认定;本案是否已过诉讼时效。
关于中城建许昌分公司申请再审是否超过法定期限的问题。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2日分别向中城建许昌分公司、时代百货公司、中城投公司、置华公司通过邮寄方式送达(2020)鄂民终817号民事判决,上述当事人分别于2021年3月5日、3月15日、3月5日、3月8日签收。(2020)鄂民终817号民事判决生效时间为2021年3月15日,而我院收取申请再审材料的时间为2021年9月6日,故中城建许昌分公司申请再审并未超过6个月再审期限。
关于案涉《补充协议》的效力问题。首先,原审法院已在另查明事实中认定:中城建许昌分公司、置华公司于2014年1月22日分别向时代百货公司指定人员母永杰交付两公司公章、财务专用章、合同章以及庄加兴、张文学、韩同庆、叶穗波私章各一枚。时代百货公司亦认可2014年8月20日《补充协议》签订时中城建许昌分公司、置华公司以及张文学的印章均由其控制,并主张其使用印章的行为系履行职务行为,故中城建许昌分公司申请对《补充协议》中印章进行鉴定并无必要性,原审法院未予准许并无不当。其次,中城建许昌分公司与时代百货公司对双方于2014年1月21日签订的《合作协议》均不持异议,该协议约定:中城建许昌分公司以中城建公司、置华公司或张文学名义进行竞拍项目的后期运作,相关运作事宜及其余资金问题全部由中城建许昌分公司负责,与时代百货公司无关。张文学在该协议中城建许昌分公司印章处签字,据此可以认定张文学具有代表中城建许昌分公司运作涉案合作项目的资格。2014年8月20日《补充协议》签订时中城建许昌分公司、置华公司印章虽然均处于时代百货公司控制中,但张文学亦在该协议中签字,并注明:“同意协议”字样,应视为中城建许昌分公司对《补充协议》的认可。最后,《合作协议》第二条第三项约定:中城建许昌分公司以中城建公司名义进行投标,系中城建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补充协议》签订后,中城建公司(后变更为中城投公司)于2014年9月4日将其持有的置华公司股权变更至母永杰、屠寒名下,中城建许昌分公司于2019年1月4日向时代百货公司归还1.4亿元投资款,中城建公司与中城建许昌分公司的上述行为与《补充协议》载明的内容相吻合,证明中城建许昌分公司认可《补充协议》并实际履行了合同义务。另,直至二审开庭前母永杰、屠寒仍未支付任何股权转让对价,中城投公司亦未向母永杰、屠寒予以催告,不符合商事活动常理。
综上,《补充协议》系时代百货公司与中城建许昌分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时代百货公司有权依据《补充协议》的约定请求中城建许昌分公司偿还所欠借款2000万元及相应利息。
关于时代百货公司起诉是否超过诉讼时效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义务后,又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根据上述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原债成为自然之债,债务人享有履行抗辩权,但债务人作出同意履行义务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义务的除外。
本案中,案涉《补充协议》约定:投资款1.4亿元、利润900万元、违约金3900万元及借款2000万元共计2.08亿元,中城建许昌分公司于协议签订之日起45日内付款1亿元,余款1.08亿元于2014年10月3日前归还完毕。根据上述约定,时代百货公司对中城建许昌分公司包括案涉2000万元借款在内的债权的诉讼时效应于2016年10月3日届满,时代百货公司于2019年7月2日提起诉讼已超过法定诉讼时效期间。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中城建许昌分公司于2019年1月4日自愿归还了时代百货公司1.4亿元投资款,系对上述部分债务的自愿履行。但该1.4亿投资款与案涉2000万元借款系两笔不同性质的债务,二审法院在未查清中城建许昌分公司是否作出同意偿还2000万元借款的意思表示的情形下,即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驳回中城建许昌分公司关于2000万元借款已过诉讼时效的抗辩不当。
综上,中城建许昌分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项规定的再审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一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王富博
审 判 员 于 蒙
审 判 员 吴凯敏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金 莹
书 记 员 袁正明
民事判决书生效时间
所有文章均来自微信公众号【极简公司法】原创,如果想在第一时间看到,麻烦点一下“关注”,或直接关注微信公号【极简公司法】
阅读提示
二审判决的生效时间看似简单,实则关系重大,不但决定诉讼权利,更会对实体权利产生重大影响,很有必要搞清楚。
很多人说二审判决是终审判决,作出即生效。也有人认为收到判决书就生效,笔者甚至在同行文章中看到“拿到二审判决之后当即生效,过了履行期即可申请强制执行”的表述。而法律至今没有明确规定,那到底何时生效呢?
先上结论:二审裁判生效的时间是最后一方当事人收到二审裁判文书之日。
当然,如果二审有宣判环节,宣判之日即二审判决生效之日(实践中极少有宣判更罕见当庭宣判)。另外,公告送达的以公告期满日为对公告对象的送达之日。
明大律提示,二审判决生效时间影响以下事项,切不可搞错:
1、开始申请强制执行的时间;
2、开始计算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利息;
3、开始计算申请再审是否超过法定期限;
4、影响实体权利的情形:比如离婚案件中二审判决送达期间一方当事人死亡,另一方当事人有无继承权,则取决于死亡时间和二审判决生效时间的先后。
延伸阅读
案例一:(2021)最高法民申7062号
关于中城建许昌分公司申请再审是否超过法定期限的问题。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2日分别向中城建许昌分公司、时代百货公司、中城投公司、置华公司通过邮寄方式送达(2020)鄂民终817号民事判决,上述当事人分别于2021年3月5日、3月15日、3月5日、3月8日签收。(2020)鄂民终817号民事判决生效时间为2021年3月15日,而我院收取申请再审材料的时间为2021年9月6日,故中城建许昌分公司申请再审并未超过6个月再审期限。
案例二:(2017)最高法执监452号
本案争议的主要问题为:……二、扬州中院是否在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前受理执行本案。根据查明的事实,广东高院(2016)粤民终924号民事判决在2017年5月25日已送达双方当事人,判决生效时点以送达时间为准。琼花集团于2017年6月13日申请执行时,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间已届满,扬州中院立案执行不违反法定程序。
案例三:(2022)最高法民再111号
关于黄浩然申请再审已超过申请再审期限的意见。本案再审审查期间,本院于2021年9月27日组织双方询问时已告知乐山商业银行彭山支行,二审判决生效时间是最后一个当事人签收判决书的时间2020年12月15日,黄浩然寄来的再审申请书上的署期时间及寄出EMS的时间均为2021年6月15日,在再审申请期限内,乐山商业银行彭山支行对本院的告知情况也无异议。因此,对该意见不予采信。
相关法条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款“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
阅读之后,如果觉得本文不错,麻烦您点一个“关注”,既方便您讨论分享,又便于今后不迷路。若希望获得更多法律知识,不妨移步微信公众号【极简公司法】。
上诉后维持原判的判决书生效时间
1月28日,上海召开2023年全市优化营商环境建设大会,会上发布了《上海市加强集成创新持续优化营商环境行动方案》,提出了4方面27大项195小项任务举措,其中提出强化商事审判生效信息即时推送机制,提升当事人诉讼便利度。
为进一步打造阳光、透明的诉讼便民机制,经过深入探索和试运行,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于近期正式建立了上海法院民商事案件裁判生效信息即时推送机制。这标志着《上海市加强集成创新持续优化营商环境行动方案》确定的上述任务得到了落地落实。
确定生效日期 精准填入系统
一键送达当事人
武某与刘某某因合同产生纠纷,一审原告武某因在诉讼中没有保全到刘某某的财产,在二审审理过程中非常担心,案件审结后无法执行到刘某某的财产怎么办?为此,武某多次询问法院,案件何时可以审结及生效,想尽早启动执行程序。
上海一中院运用民商事案件裁判生效信息即时推送机制,在结案的同时填入案件生效日期,并同步以短信等方式推送至当事人,武某及时地收到了案件生效信息,“这样我就知道接下来该怎么办了。”
“被动查询”升级“主动推送”
方便诉讼执行
通常情况下,民商事案件的当事人虽然能在第一时间拿到裁判文书,但是并不能掌握案件何时生效这一关键信息。法律文书生效时间的重要性体现在:一是能够据此判断对方是否未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进而决定能否申请执行;二是起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因此,确定民商事案件裁判生效时间,并及时让各方当事人知晓,对当事人主张权利而言至关重要。
民商事案件裁判生效信息即时推送机制,将以往由当事人询问法院生效日期的“被动查询”模式,升级为系统向当事人推送生效信息的“主动推送”模式,大大缩短了案件生效信息查询的时间,提升了当事人参与诉讼的便利度。
关于生效信息即时推送
我们这样做
民商事案件裁判生效信息即时推送,是指经审理案件的审判组织决定,由法官助理或者书记员在审判系统录入裁判生效时间等信息,届时审判系统自动将相应裁判生效信息以电子方式自动推送给相关当事人。
当事人收到的案件裁判生效通知短信(左)及通知页面(右)
以判决、裁定结案为例:
➤对于一审简易程序、普通程序民商事案件,当事人对一审判决、裁定均未提起上诉的,一审判决、裁定自最后送达一方当事人的上诉期届满次日起生效。法院在确定案件所有当事人的上诉期均已届满之日起3日内,录入裁判生效信息,系统同步自动向各方当事人电子推送裁判生效通知;当事人对一审判决、裁定提起上诉的,系统于二审裁判文书生效之日同步提醒一审案件审判人员以及审判辅助人员。
➤对于二审、小额速裁民商事案件,案件审理完毕后,法院根据案件情况依法确定裁判生效的日期,裁判文书落款日、宣判日与生效日期保持一致。法院及时准确录入裁判生效日期后,审判系统于裁判生效日会自动标注生效信息,并自动向各方当事人电子推送裁判生效通知。
民商事案件裁判生效信息即时推送,能够方便当事人及时了解案件生效信息,降低当事人诉讼活动时间成本,提高当事人的司法参与感和获得感,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诉讼权益和优化营商环境。
资料来源:上海高院
编辑:谢真
本文到此结束,希望本文判决书生效时间怎么算,法院判决书生效时间对您有所帮助,欢迎收藏本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