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要旨
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同案犯并进行指认的,成立立功。由于被告人的配合、协助行为,使司法机关更容易抓获其他同案犯,有效降低了抓捕成本,有利于及时惩治犯罪,成立立功。《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规定了“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四种情形,也规定了不属于“协助”的情况,即犯罪分子提供同案犯姓名、住址、体貌特征等基本情况,或者提供犯罪前、犯罪中掌握、适用的同案犯联络方式、藏匿地址,司法机关据此抓捕同案犯的。
被告人王。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09年2月21日被逮捕。
被告人刘。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09年3月28日被逮捕。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王、刘犯敲诈勒索罪,向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基本事实:2009年2月初,被告人王、刘商定到深圳的各出入境口岸,合伙从携带走私货物、物品人境的“水客”身上搞钱,由曾经做过“水客”的王指认疑似走私客给刘,尔后刘上前以报警相威胁索要钱物。2009年2月10日19时许,王、刘前往深圳市福田区皇岗口岸天桥附近,刘将被害人郑拉人附近公共厕所,要挟郑交出随身走私的货物6大包(内有2G数码相机内存卡共840张,经鉴定价格总计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21000元。随后,王、刘来到福田区华强北商业街,以每张21元的价格将勒索的内存卡卖掉,获款共计17640元。刘分得赃款7000余元,其余赃款为王所得。2009年2月19日19时许,刘在深圳火车站罗湖口岸附近欲故伎重演时被被害人郑认出并报警抓获。刘归案后交代了同案犯王的联系电话,表示愿意配合公安机关抓捕王。刘按照公安机关的安排拨打电话联系上王,假意约定次日去深圳市龙岗区布吉镇百盛茶餐厅商量再次作案;之后,公安机关在刘的指认下抓获了前来赴约的王。
法院判决: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王、刘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报警处理走私行为相要挟,索取他入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刘归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二被告人能当庭供述基本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以及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
被告人刘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王奕发上诉提出其没有参与敲诈勒索,原审量刑过重,请求改判。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王、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报警处理相要挟,索取被害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刘归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王,构成立功,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二人能供述基本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依法应当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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