测谎结果能否作为法定证据使用?四川省人民曾于1999年向最高人民检察院请示CPS多道心理测试鉴定结论能否作为诉讼证据使用,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批复中指出,测谎鉴定结论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鉴定结论不同,不属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种类。人民检察院办理案件,可以使用测谎结果帮助审查,判断证据.但不能作为证据便用。<刑事诉讼法>尽管将“鉴定结论”的用词改为“鉴定意见”,但测谎结果也不属于“鉴定意见”的范畴,不能作为法定证据使用。
参考条文:
<刑事诉讼法>第48条:
第四十八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CPS 多道心理测试鉴定结论能否作为诉讼证据使用问题的批复>(高检发研字(1999)12号):
四川省人民检察院:
你院川检发研[1999]20号《关于CPS多道心理测试鉴定结论能否作为诉讼证据使用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CPS多道心理测试(俗称测谎)鉴定结论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鉴定结论不同,不属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种类。人民检察院办理案件,可以使用CPS多道心理测试鉴定结论帮助审查、判断证据,但不能将CPS多道心理测试鉴定结论作为证据使用。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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