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合法取得留置权
要合法取得留置权,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债权已届清偿期
留置权的取得以债权已届清偿期为必要条件。如果债权尚未到期,债务人仍有期限利益,债权人不能行使留置权。例如在货物运输合同中,只有当托运人到了应付运费的时间却未支付时,承运人才有可能取得留置权。
(二)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1. 合法占有。债权人必须基于合法的原因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如基于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等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而占有。
2. 动产。留置的财产必须是动产,不动产不适用留置权。比如债权人不能对债务人的房屋行使留置权,但可以对债务人交由其保管的汽车行使留置权。
(三)债权的发生与该动产有牵连关系
这种牵连关系可以是基于同一法律关系,例如在加工承揽合同中,定作人未支付加工费,承揽人对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就有留置权;也可以是基于相关联的法律关系,比如企业之间在经营活动中有持续性的业务往来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
二、强制和留置的区别
强制和留置有以下区别:
(一)概念性质方面
1. 强制是一个较为宽泛的概念,通常是指通过强制力迫使某人做某事或者不做某事。例如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行政强制措施是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2. 留置是一种特定的措施,在监察法中有明确规定,是监察机关对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在符合法定情形下,将其留置在特定场所,以便进一步调查的措施。
(二)适用对象方面
1. 强制适用的对象比较广泛,可以是普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等,在不同的法律关系下都可能涉及。
2. 留置适用对象主要是涉嫌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具有特定性,是针对公职人员等特定群体的职务相关行为的调查措施。
(三)目的方面
1. 强制的目的多样,如行政强制有的是为了制止违法行为、保障行政管理秩序等。
2. 留置的目的主要是为了深入调查公职人员的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行为,获取证据等。
三、留置权怎么约定
留置权是一种法定担保物权,但当事人也可以在合同中对留置权进行约定。
(一)合同条款明确
1. 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一方有留置对方财产的权利。例如在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等中,双方可以约定在对方未履行支付保管费、运输费、加工费等义务时,保管人、承运人、承揽人等有权留置对方交付的物品。
2. 要详细约定留置财产的范围,是特定的物还是某类物,需清晰界定,避免产生争议。
(二)留置权实现条件约定
1. 约定留置权行使的前提条件,除法定的债务到期未清偿外,也可另行约定其他触发留置权行使的情形,如出现某些违约行为时。
2. 约定留置财产后,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合理期限。在该期限内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应返还留置财产;逾期未履行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就留置财产优先受偿。
(三)通知义务
可约定债权人行使留置权时的通知义务,包括通知的方式(书面或其他合理方式)、通知的内容(如留置的事实、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等)等。
不过,约定留置权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约定的留置权内容也需符合公平合理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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