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留置权哪些可以留置
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可留置的情况包括:
1. 基于保管合同。例如保管人对保管物享有留置权。如果寄存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保管费以及其他费用的,保管人对保管物享有留置权,在宽限期届满后,可以对保管物进行折价、拍卖或变卖以实现债权。
2. 基于运输合同。承运人在托运人或者收货人不支付运费、保管费以及其他运输费用的情况下,对相应的运输货物享有留置权。
3. 基于加工承揽合同。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
需要注意的是,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动产,不得留置。
二、对留置机关如何去监督
对留置机关的监督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内部监督机制
1. 监察机关内部设有专门的监督部门,负责对留置措施的使用情况进行审查。这包括对留置决定是否符合法定情形、留置程序是否合法合规等方面的审查。例如,审查在调查过程中是否有足够证据支持采取留置措施,以及在留置期间是否严格按照规定执行相关监管要求等。
2. 内部的层级监督也发挥重要作用。上级监察机关对下级监察机关的留置工作进行监督指导,确保整个监察系统在留置方面的工作依法依规开展。
(二)外部监督
1. 检察机关的监督。检察机关有权对监察机关的留置措施进行法律监督,从司法监督的角度保障留置措施的合法性,防止监察机关滥用权力。
2. 社会监督。公众、媒体等社会力量也可以对留置机关进行监督。如果发现留置机关存在不当行为,可通过合法途径进行举报等,促使留置机关依法履行职责。
三、怎么通知留置通知家属
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后,应当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留置人员所在单位和家属,但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等有碍调查情形的除外。有碍调查的情形消失后,应当立即通知被留置人员所在单位和家属。
通知家属时,通常会以书面的形式,如留置通知书,写明留置的原因、依据等必要信息。这种通知一般会由专人送达家属,或者通过合适的法定方式确保家属能够收到通知。这一规定主要是为了保障被留置人员及其家属的知情权,同时也是遵循法定程序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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