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权转让一般多少钱,商标权转让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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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优质商标资源日益紧缺以及商标注册耗时较长,且存在一定被驳回的风险,越来越多的人开始选择商标转让,商标转让成为商标专用权的一种重要取得方式。下面一起来了解下商标注册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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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经济日报
“无印良品”“無印良品”商标权纠纷案透析
近年来,随着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增强,商标领域纠纷日益增多,且商标侵权形式日趋多样化、复杂化,如何判定构成商标侵权,商标是否相同或者近似,是否容易导致混淆等问题,往往是纠纷双方争论的焦点,也是司法和执法人员实践中判断的难点。为此,商标法去年第四次修正,国家知识产权局近日也出台了《商标侵权判断标准》,加强商标执法指导工作,统一执法标准,强化商标专用权保护。
延续多年的“无印良品”商标之争即是判定商标侵权的典型案例。近年来,两家公司的商标纠纷一直在持续,诉讼结果也是各有胜负。商标之争背后,如何更好地保障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始终受到业界的关注。
当“無印良品”遇上“无印良品”
2019年11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就无印良品侵犯商标权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株式会社良品计画及其子公司无印良品(上海)商业有限公司上诉请求,维持原判。此前,一审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良品计画、无印良品上海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北京棉田纺织品有限公司、北京无印良品投资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赔偿棉田公司、北京无印良品公司经济损失、合理支出,共计40万余元。
提起无印良品,除了人们熟知的主要经营生活杂货等商品的日本品牌,也许少有人知道,国内也有一家生产销售家纺用品的“无印良品”。正是这家似乎有些“默默无闻”的国产无印良品,以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为由,把日本无印良品告上了法庭。
国产无印良品商标于2001年4月28日被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4类“棉织品、毛巾、毛巾被、浴巾、枕巾、地巾、床单、枕套、被子、被罩、盖垫、坐垫罩”商品上,经续展,有效期至2021年4月27日。该商标的原始注册人为海南南华实业贸易公司。2004年7月,该商标经核准转让至棉田公司。北京无印良品公司成立于2011年6月,棉田公司为其投资人之一。棉田公司授权北京无印良品公司在中国地区独家使用涉案商标,用于商标项下指定商品的生产、销售及宣传推广。
无印良品上海公司成立于2005年5月,日本企业株式会社良品计画为其唯一股东。近年来遍布商场的“無印良品”专卖店即是由该公司投资经营。
当市场上“無印良品”遇上“无印良品”,仅有一字之差,谁的商标是“正品”,自然会引起双方以及消费者的注意和甄别。经过调查,棉田公司、北京无印良品公司认为,良品计画、无印良品上海公司生产、销售的腈纶毛毯、麻平织床罩、无印良品MUJI羊毛可洗床褥、无印良品MUJI棉天竺床罩等商品侵害其对涉案商标享有的专用权,遂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被告则辩称,良品计画在中国未实施任何侵权行为,不应承担任何法律责任。此外,原告主张权利的商标是简体字“无印良品”,而其使用的是繁体的“無印良品”,且为其首创,主观上没有侵权故意,也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是商标抢注,还是正当维权
本案终审判决后,良品计画、无印良品上海公司曾发布声明称,“無印良品”自1980年在日本诞生以来,良品计画在包括日本在内的世界各地开设店铺,注册“無印良品”和“MUJI”商标。在中国大陆范围内,良品计画几乎在所有的商品·服务类别上注册了“無印良品”商标,但是仅在布、毛巾、床罩等商品类别的一部分上,被其他公司抢注了“无印良品”商标。
那么,本案原告是否如被告所说,是抢注了其商标呢?对于如何认定商标抢注行为,商标法有明确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其商品或者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
然而,根据法院判决书认定的事实,似乎难以得出原告抢注商标的结论。国产无印良品商标的注册时间在2001年,当时日本无印良品并没有进入中国大陆市场,也没有在中国大陆进行过广告宣传,难以说在中国大陆市场有何影响力。事实上,直到4年后的2005年,日本无印良品才在上海开了中国大陆的第一家门店。
相反,根据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原告在获得涉案商标权后,一直处于正常经营状态,并多次获得行业内奖项,可以说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美誉度。
此外,一审法院认定的证据表明,良品计画针对原告涉案商标提出异议申请以来,我国商标行政管理部门已多次裁定涉案商标予以核准注册。如,2004年1月,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作出(2004)商标异字第20号《“无印良品”商标异议裁定书》,裁定涉案商标予以核准注册。良品计画不服上述裁定,向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异议复审申请。2009年3月,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涉案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此后,历经一、二审行政诉讼程序,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上述裁定均被维持。在随后的申请再审中,最高人民法院在2012年6月的判决中认为,良品计画提供的证据只能证明2000年4月6日之前其“無印良品”商标在日本、中国香港地区等地宣传使用的情况以及在这些地区的知名度情况,并不能证明“無印良品”商标在中国大陆境内实际使用在第24类毛巾等商品上并具有一定影响的事实,因此作出维持原判的最终判决。
正是基于以上事实,法院认定,本案中原告持有的涉案商标目前合法有效,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本案被告也在终审判决后的声明中表示,良品计画以及无印良品上海公司在中国大陆范围内,针对这些商品不能使用“無印良品”商标,但于2014年及2015年错误使用了该商标。“为消除上述行为给北京棉田纺织品有限公司等造成的影响,我司已对上述商品的商标标注情况进行了整改。”
抗辩无效,判定侵权成立
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曾提出一系列抗辩理由:良品计画在中国未实施任何侵权行为,不应承担任何法律责任;良品计画在第20、21、27类商品上拥有“無印良品”注册商标;良品计画的“MUJI”品牌具有知名度,被诉侵权行为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等。
上述抗辩理由是否有效,被告被诉的侵权行为是否成立,首先要看被告是否在类似商品中使用了类似商标,容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和混淆。
根据我国商标法等规定,类似商品,是指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群体等方面相同,或者相关公众一般认为其存在特定联系、容易造成混淆的商品。认定商品是否类似,应当以相关公众对商品的一般认识综合判断。商标近似是指商标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他人在先注册商标具有特定联系。
一般来说,判断商标是否构成近似,应当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既要考虑商标标志构成要素及其整体的近似程度,也要考虑相关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所使用商品或服务的关联程度,以是否容易导致混淆作为判断标准。
一审法院认为,被控侵权产品中的毛毯与涉案商标核定使用的毛毯、被控侵权产品中的床罩与涉案商标核定使用的床罩、被控侵权产品中的床褥与涉案商标核定使用的褥子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群体等方面相同或相近,构成相同或者类似商品。被控侵权产品上使用的“無印良品”“MUJI無印良品”“无印良品MUJI”与涉案商标“无印良品”相比,仅存在“无”和“無”的差异以及有无“MUJI”的差异,构成相同或者近似商标,二者同时使用在毛毯、床罩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
另外,良品计画的“MUJI”品牌是否具有知名度,不能成为其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涉案商标相同或近似商标的理由,在棉田公司合法持有涉案商标的情况下,亦不能成为合理抗辩事由。
二审中,法院认为,良品计画在第20、21、27类商品上已注册的“無印良品”商标与本案涉案商标核准注册的商品类别不同,不能作为本案被诉侵权行为的合理抗辩事由。在原告名下包括涉案商标在内的多个“无印良品”商标与被告名下多个“無印良品”已在不同类别商品上分别予以核准注册的情况下,作为分别拥有两商标的不同市场主体,应当尊重业已形成的市场秩序,在各自商标专用权项下规范行使权利,尽量划清商业标志之间的界限,避免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对于超出己方商标专用权边界、侵犯对方商标标志专用权的行为均应予以制止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至于良品计画主张其对被诉侵权产品的制造行为发生在中国境外,在中国境内未实施侵权行为,法院认为,被诉侵权产品中,麻平织床罩等商品上显示的产地为中国,其他被诉侵权产品即使产地在境外,但注册商标具有地域性,被诉侵权产品在中国境内进入商品流通领域后即已侵害涉案商标专用权,良品计画作为被诉侵权产品的制造商应当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综上,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最终判定,良品计画、无印良品上海公司在被诉侵权产品上使用的“无印良品MUJI”“無印良品”“MUJI無印良品”标志与涉案商标已分别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良品计画生产标有上述标志商品的行为、无印良品上海公司销售标有上述标志商品的行为侵害了原告对涉案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董磊)
商标权转让是否交增值税
如何线下申请开办分公司?
企业高管变更需要提交哪些资料?
运输冷藏、冷冻食品
需要办理《道路运输许可证》吗?
如何转让商标?
……
本期企业关注的问题
有答复了
↓↓↓
# 开设分公司#
@金女士:总公司在上海,如何在成都高新区线下申请开办分公司?
成都高新区企业服务中心:经核实,分公司设立登记所需资料:
1.《分支机构(备案)登记申请书》(总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总公司公章)在“成都高新市场监管”微信公众号-网上办事-企业开办-办事指南中下载;
2.经营场所使用相关文件;
3.总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总公司公章);
4.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线下办理地址:成都市高新区益州大道中段999号成都高新政务服务中心2楼a区(排号办理)。
信息多一点:办理公司设立登记前,涉及的股东、高管等相关人员需进行实名认证。您可通过四川政务服务网线上办理。
# 公司高管变更 #
@江先生:企业在四川天府新区,请问企业变更高管监事需要什么资料?如何办理?
四川天府新区:关于您咨询企业高管变更备案相关事宜,工商信息变更登记依申请办理,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市场主体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公司变更企业高管登记提交材料包括: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股东会决议(2个及2个以上股东)/股东决定(1个股东)。
您可以通过关注公众号“天府政务”——发送关键字“工商”——识别系统回复的二维码,获取电子版相关资料。
该事项线上线下均可办理。
线上办理:
可通过四川政务服务网——直通部门——省市场监管局,登录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网上办事大厅,进入全程电子化业务系统。选择需要办理的业务开始进行申报。按照提示规范填写申请信息。确认无误后点击提交签名。在核对电子申请表的信息内容无误后,股东、法定代表人等相关签字人均需按要求进行在线确认签名,点击“材料确认签名”按钮即完成确认操作。所有材料签名完毕后,可提交申请。由登记机关通过审核系统对您提交的电子申请表内容进行审查,并在限定时间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登记机关审核通过后,您可以登录全程电子化网上登记平台查看办理结果。
线下办理:
准备纸质申请材料时请注意申请材料需完整规范,确保由申请材料要求的当事人本人签字。窗口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过程中,可根据签字情况选择是否进行视频笔迹核对。窗口受理后,相关人员需通过支付宝小程序:登记注册身份验证,进行实名认证。准备好申请材料及实名认证后可前往四川天府新区政务中心,根据业务类型自助取号办理。
若您在办理过程中遇到问题,可拨打工商咨询电话:028-68381005。线下咨询可前往天府新区政务中心68号咨询窗口。天府新区政务中心提供免费帮办代办服务,若您需进一步咨询线上提交操作相关问题,可前往天府新区政务中心一楼首席代办中心接受免费一对一指导。若您不方便前往线下或遭遇系统故障,也可通过QQ群(324416944)向系统客服人员咨询线上提交操作相关问题。
# 许可证 #
@洪先生:我的公司在武侯区,现需要运输冷藏、冷冻的食品,是否需要办理《道路运输许可证》?
武侯区行政审批局:经核实,运输冷藏冷冻食品需要办理《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以下是办理所需的材料及流程:
一、正常办理所需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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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申请表》或《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变更、到期换证申请表》;
2、拟投入运输车辆为既有营运车辆的,提交机动车辆行驶证、车辆技术等级评定结论;
3、拟投入运输车辆为已购置的新车的,提交机动车辆行驶证、达标车型核查表;
4、拟投入运输车辆尚未购置的,提交拟投入运输车辆承诺书,承诺书应包括车辆数量、类型、技术性能、投入时间等内容;(此项请走承诺制办理);
5、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员的机动车驾驶证、从业资格证,驾驶员年龄不超过60周岁;
6、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包括:配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的相关文件、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安全生产情况报告制度、驾驶人员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车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7、负责人身份证证明,委托他人办理许可申请手续的,提交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
二、承诺制办理所需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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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书面承诺,提交《四川省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承诺书(道路货运经营许可)》;
2、负责人身份证,委托办理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
3、申请人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有关材料的,还需填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补正期限:申请人自承诺之日起60日内补正提交(一)材料中的第2-6项材料。
申请人自愿作出能够具备全部经营许可条件的承诺并按要求提交材料,行政机关当场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三、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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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步:申请人持上述材料原件在四川政务服务网上传,由审核人员初审。
第二步:对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进行下一步流程。对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当补正的全部材料,重新申请后再受理。
第三步:武侯区住建交局复核资料后进行现场勘查,并签署审核意见。
第四步:准予行政许可的:工作人员通过政务系统短信通知申请人持相关资料(或短信记录)前往窗口领取证书。
不予行政许可的:通过电话或短信通知申请人。
# 商标转让 #
@林先生:请问如何转让商标?
金牛区市场监管局:经调查: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二条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转让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商品上注册的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应当一并转让。对容易导致混淆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转让,商标局不予核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后,予以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具体操作事项,建议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成都商标受理窗口咨询,电话028-69000891。
编辑 成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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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权转让评估的程序
来源:找法网
在实践中,商标权作为一种合法权力也是可以被其持有人出质的,商标权质押后质权人也就是债权人只有在质押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债务的才可以享有对质押商标的优先受偿权,那么商标权质押后能否转让,转让需要注意哪些事项?阅读完以下内容,一定会对您有所帮助的。
一、商标权质押后能否转让,转让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以依法可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后,其所有权虽然仍属于商标专用权人、专利权人及著作权人,但由于该财产权是为质权人设定了质押担保的。
因此,出质人不能自由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如果允许出质人自由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其商标专用权和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则无论是有偿转让,还是无偿转让;无论是许可他人有偿使用,还是许可他人无偿使用,都将损害质权人的利益。因为一方面转让的费用和许可他人使用的费用质权人难以控制和取得。另一方面出质人无限制许可他人使用其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必然导致该商标专用权和专利权、著作权中财产权价值的下降,质权的保障程度也一同随之下降,最终的结果必然损害了质权人的利益,不利于担保债权的实现。
但是如果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将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所得的收益如何处理协议好,出质人可以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出质的商标专用权和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
转让需要注意的事项:
(一)《担保法》第七十九条规定的权利出质后,出质人不得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可以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出质人所得的转让费、许可费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质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5条规定:以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出质人未经质权人同意而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已出质权利的,应当认定为无效。因此给质权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出质人承担民事责任。
二、可以出质的权力有哪些
《物权法》第223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一)汇票、支票、本票;
(二)债券、存款单;
(三)仓单、提单;
(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六)应收账款;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
三、商标权质押期间能否许可他人使用?
如大多数的大陆法系国家一样,我国在《物权法》制定之时将知识产权纳入了担保物权的客体范畴。而商标权质押制度即为其中的一种具体制度。商标权质押制度是以商标权的价值作为实现债权的担保。为担保质权得以顺利实现,动产质押制度通过转让占有的方式来限制出质人对质物的处分。与此类似,商标权质押制度也对商标权的处分作出了一定限制。原则上禁止商标权出质人许可他人使用商标,便是其中一种限制。这种限制反映在《物权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二款。该款规定:“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后,出质人不得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出质的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这一规定实质上是沿用了《担保法》第八十条的规定。按此条规定,在商标权质押期间,出质人许可他人使用商标,除非出质人和质权人协商同意。
有立法部门人士对此原则上禁止许可的规定作出了如下解释:
“如果允许出质人自由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和专利权、著作权中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则无论是有偿转让还是无偿转让,无论是许可他人有偿使用还是许可他人无偿使用,都将损害质权人的利益。因为一方面转让的费用和许可他人使用的费用都要归出质人所有,质权人难以控制和取得,另一方面出质人有权无限制地转让其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必然导致该注册商标专用权和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财产权价值的下降,最终的结果必然损害质权人的利益,不利于担保债权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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