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容教养是啥意思,收容教养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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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容教养在里面都干什么
来源:央视新闻客户端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8日上午举行第一次全体会议,听取了关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订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草案二审稿进一步明确了专门学校专门教育的法律地位,不再使用“收容教养”这一概念,将有关措施纳入专门教育。保留收容教养有关措施并予以改进完善,明确决定机关和程序、执行场所等。
近年来,一些极端案件中,根据现有法律未成年人犯罪没有得到刑事处罚,引发热议。几起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引起极大关注。
父母是否包庇?法律判决依据何种尺度?如何完善未成年人法制教育?这类案件引发了网友担忧。
近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发言人臧铁伟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发言人记者会上表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不是简单地依靠加重刑罚就可以解决的问题,总体上仍应坚持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施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特别是对于公众关切的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不能简单地“一关了之”,也不能“一放了之”,应充分运用《刑法》规定的收容教养制度。
《刑法》中的收容教养制度是什么?一图带你了解详情↓
为了进一步保障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培养未成年人良好品行,有效地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国家于1999年6月28日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并在2012年10月26日进行了修订。
2020年8月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听取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订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对这部法律进行初次审议基础上,本次会议将对这部法律进行二审审议。
二审草案做出来哪些修改?今后出现前文中提到的类似案件,该如何矫治犯罪的未成年人?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将进行哪些修订?
2019年10月,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对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订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根据各方面意见,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的草案二次审议稿拟作如下主要修改:
1.进一步明确专门学校和专门教育的法律定位,对专门学校的建设和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的设立提出明确要求,发挥专门学校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进行教育矫治的功能。
2.修改完善专门学校入学程序,进一步畅通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进入专门学校接受教育矫治的渠道。
3.不再使用“收容教养”这一概念,将有关措施纳入专门教育。保留收容教养有关措施并予以改进完善,明确决定机关和程序、执行场所等。
4.明确专门学校对接受专门教育的未成年人分级分类进行教育和矫治。
5.明确学校可以根据条件聘请法治副校长。
6.处理好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订草案的关系,避免内容交叉。
专家解读:设立专门学校落实教育保护原则 侧重未成年人技能培训和道德培养
时隔8年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再次进行修订的意义是什么?未来在执行过程中要注意哪些要点?法律专家岳屾山表示,本次修订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是正视未成年人犯罪现状,设立专门学校落实教育保护原则,侧重未成年人技能培训和道德培养,既让未成年人适应社会,又要避免社会歧视。
正视未成年人犯罪现状
这些年来,犯罪逐渐的低龄化,未成年人犯罪的情况也是时有发生,而且很多还是比较恶劣的犯罪,在社会上引起了很大反响。如何能够在教育、保护的同时惩治犯罪是大家一直所研究的课题。那这次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修订,其实来讲是正视了我们国家这种现状。
设立专门学校落实教育保护原则
设立专门学校恰恰体现了就是教育和保护的这种原则。我们根据刑法和一些其他法律的规定项,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除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其他不予刑事处罚。如果不予刑事处罚,只是把他们仍然交给父母来管理的话,有的时候父母又无力进行管理或者说管理不好。在这种时候就需要有特殊的机制。所以说我们在未成年人保护、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时候呢,我们在引进专门的教育或者说专门学校。
应侧重未成年人技能培训和道德培养
专门学校所“专门”的,更应当侧重于未成年人技能培养和道德教育。重点不是在于硬件设施,而是在于师资配备,在于管理人员的专业知识,让这些教师既能够传授专业技能,纠正或者矫治他的这种不良倾向,又能够让孩子更好的在离开学校以后,能够融入到社会,避免形成社会歧视,导致这些孩子可能又做出其他的不良行为。这个是在未来执行时应该予以注意的。
监制丨唐怡 陆毅
制片人丨赵新宇
主编丨张媛
编辑丨田野 王一冰 黄鲁峰 韩咏慧
收容教养废止了吗
图/央视新闻截图
文|杨宜桐
2020年12月26日,历经三次审议,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修订后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值得注意的是,新法将原来两部法律中规定的“收容教养”措施改为“专门矫治教育”,这意味着,针对未成年人的“收容教养”制度正式退出历史舞台。
客观去看,彼时,“收容教养”制度的确立有现实的需要,也有相应的法律依据。《刑法》规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与之相匹配,原《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也作出了类似规定,由此搭建起收容教养的法律制度体系。客观而言,这种政府介入的强制干预制度,对教育和挽救违法犯罪少年,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维护社会治安,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但随着社会的发展,收容教养的“先天不足”,也逐渐为人诟病。
相关法律不仅是对收容教养的性质、期限、适用对象、适用条件、决定程序、执行机关等必要方面,缺乏较为明确具体的规定,影响了相关工作正常开展。
尤为欠妥的是,收容教养制度更突出“收容”职能,即对人身自由的限制。在实践中,往往成为刑罚“够不着”时的替代手段。
根据有关规定,收容教养的期限一般为1至3年,合并执行时,实际执行期限不超过4年。在某种程度上,带有轻刑化、惩罚色彩的收容教养,其严厉性并不逊色于管制、拘役等刑罚,与保护未成年人的立法精神不无违背。
不久之前,制造“大连女孩被害案”的13岁未成年人凶手,便被有关方面处以3年的收容教养,而这也被认为,是目前对这类低龄罪犯的最严厉惩罚了。
从科学立法上讲,这种侧重于惩罚的管教措施,并非长久之策。此前,收容审查、收容遣送、劳动教养、收容教育等“准刑罚手段”,相继被取消或者废止。与之性质相仿的“收容教养”退出历史舞台,也只是一个时间问题。
刑法修正案(十一)调整最低刑责年龄,明确12至14周岁的未成年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检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此举也是通过适当扩大刑罚制裁“范围”,收紧“非刑罚手段”的口袋。
更重要的是,面对未成年人犯罪,教育矫治比单纯惩罚更有效。在司法实践中,我们的社会面临着两种不同的选择。一种是建立一个惩罚系统,以惩戒犯罪人为目的;另一种是建立一个矫正系统,以期能够帮助犯罪人,使其能够成为一个有作为的公民。
因此,从“收容教养”变“专门矫治教育”,并非“换汤不换药”的文字游戏。不仅是名称的变化,更是理念的变化,凸显出关口前移、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目的。
根据修订后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加强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对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对不满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可以决定对其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与此同时,新法还完善了专门学校制度,有助于做好应对未成年人犯罪的“下篇文章”,更好实现专门矫治教育的目的。
刑罚的归刑罚,教育矫治的归教育矫治。收容教养退出历史舞台,专门矫治教育走上前台,是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立法的点睛之笔,也是未成年人保护的应有之义,闪动着人本主义、法治精神的光芒。
□杨宜桐(法律工作者)
编辑:马小龙 校对:赵琳
收容教养制度废除时间
去年12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建议废止收容教育的消息一经报道,一石激起千层浪。
法工委主任沈春耀称:“近年来,收容教育措施的运用逐年减少,收容教育人数明显下降,有些地方已经停止执行。通过调研论证,各有关方面对废止收容教育制度已经形成共识, 启动废止工作的时机已经成熟。”
收容教育制度的主要法律依据是1991年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该《决定》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对卖淫、嫖娼的,可以由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强制集中进行法律、 道德教育和生产劳动,使之改掉恶习。期限为六个月至二年。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1993年,国务院据此制定了《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
2010年,国务院又对该《办法》进行修改,“对卖淫、嫖娼人员,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6条的规定处罚外,对尚不够实行劳动教养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决定收容教育。收容教育的期限是六个月至二年,主要是对卖淫嫖娼人员集中进行法律教育和道德教育,组织参加生产劳动,以及进行性病检查、治疗。”
在2005年新通过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6条规定“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不过,收容教育制度施行的这20多年来,饱受法律界人士诟病。最大理由是该制度可以限制人身自由长达半年至两年,是一种事实上的“服刑”,而且时间甚至比一些刑事判罚更为严厉,但却无需经过辩护和法院审判;这一制度规定也与《宪法》等法案中关于公民人身自由权利保障相冲突,是对国家法治的一种伤害。
尤其是2013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废止有关劳动教养法律规定后,有舆论认为与劳动教养制度有延习性的收容教育也该被废止。
2018年,在全国政协十三届一次会议期间,就有全国政协委员提案,建议对收容教育制度进行合宪性审查。全国人大代表高子程、尚伦生和全国政协委员朱征夫等,也关注收容教育制度,并建议废除或修改。
针对这一引发社会舆论热烈讨论的事件,观察者网联系到一位从警八年的基层民警聊了聊,听听一名基层工作者在实际办案中的的一些想法和感触。
观察者网:基层民警在办理收容教育案件时,是否有一套基本的流程制度?
民警:有的,所有的执法活动都是有法律规范的。一般的卖淫嫖娼案件,首先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6条规定,要进行行政拘留、并处以罚款,再根据1993年国务院据制定《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进行收容教育,这是法律流程。
观察者网:在实际处理案件时,有基本操作程序吗?
民警:肯定有的。首先,卖淫嫖娼属于治安案件,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步要对嫌疑人进行行政拘留,可以并处罚款;行政拘留执行完毕后,再对其进行收容教育。我在办案时,感觉卖淫嫖娼和吸毒案件有类似之处,吸毒也是先行政拘留,然后社区戒毒,如果社区戒毒后又复吸或情况比较严重的话,会采取强制隔离戒毒,强制隔离戒毒和收容教育某种程度也有相似之处。
观察者网:这相当于是两个前后进行的处罚步骤?
民警:对,先行政拘留,再进行收容教育。
观察者网:这类案件中,所有的涉案嫌犯都必须接受收容教育吗?还是视具体情况、轻重程度来决定是否执行?
民警:不管是拘留、罚款还是收容教育,在执行过程中都是有法律依据的,也都有具体的裁量标准,办案必须严格按照材料标准。
观察者网:收容教育的时间长短怎么判定?
民警:《卖淫嫖娼人员收容教育办法》规定的是六个月到两年。具体办案中执行六个月的比较多。
观察者网:收容教育期间是必须强制留在固定处所吗?
民警:都是在收容所里面执行。
观察者网:收容所是一个专门的国家机构,类似于看守所这种吗?
民警:收容所就是执行收容教育的场所,在里面主要也就是接受教育。但性质肯定和看守所不同,
观察者网:基层民警在处理收容教育案件时,有没有发言权?
民警:这个可能没法用“发言权”来说,我们都是根据案件进行调查,调查结束后形成卷宗往上报批,然后根据裁量标准衡量处罚轻重;办案民警裁量权很小,都是根据流程走,报批之后根据结果,该执行的就执行。
观察者网:报批的上级机构是什么?
民警:走公安机关的内部程序。这个比较复杂,可能一两句话也不太说得清楚。
观察者网:也就是说在公安机关内部有专门机构处理?
民警:对。
观察者网:收容教育和治安拘留或刑事强制措施之间的流程区别大吗?
民警:区别很大。行政拘留和刑事拘留是从违法犯罪的角度来对嫌疑人进行处理,行政拘留必须是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结果,刑事拘留是涉嫌违反《刑法》之后才会有的结果,相互之间的区别很大的。从某种角度而言,收容教育和强制隔离戒毒有相似之处。
观察者网:那收容教育更像是维护社会风气、侧重道德层面的处罚吗?
民警:当时国家出台收容教育决定时,可能考虑到社会上这类违法现象比较多,希望能一定程度起到震慑作用。
观察者网:您提到自己从警将近八年,这段时期内碰到过这样的案例吗?数量多吗?
民警:有的,但数量没有像盗窃这么多。每年都会遇到一些,但不是太多。
观察者网:您在处理这些案件时,有什么个人感到比较“困难”的地方,或比较深刻的感触吗?
民警:我们在处理案件时,和嫌疑人也有不少沟通,他们肯定会觉得这样的处罚很重,主要认为处罚时间很长,起码半年甚至更长的时间,然后传出去后社会舆论压力更大,而且还会面临巨大的家庭压力。他们甚至觉得卖淫嫖娼的处罚怎么比盗窃还要重。
个人感觉,废止收容教育可能也是考虑到这个层面的因素。拿吸毒来说,吸毒首先严重损害当事人的身心健康,特别是现在新的毒品种类不断出现,带来的社会危害更大,对这类人采取强制隔离戒毒,一般民众觉得都能理解;但相对卖淫嫖娼采取强制收容,很多人也会觉得处罚太重。
观察者网:您碰到的案件中,在年龄层次、受教育程度、性别等方面有什么分布吗?
民警:年轻的比较多,一般二三十岁。
观察者网:像这个年龄层的人可能也会担心今后生计、工作、家庭的影响?
民警:当然,卖淫嫖娼本身就是违法行为,必须接受相应的法律惩处,但是由于这种违法行为具有特殊性,最后社会对他们的处罚甚至比法律的处罚更严重,我们也应该考虑到这些因素。
观察者网:您就自己的办案经历,有什么需要特别说明的吗?
民警:特别想说明的一点是,现在普通群众或许对废止收容教育有所担忧,甚至有人担心现有的法律效果都达不到预期,比如未成年人杀了自己母亲后没有任何法律处罚、“坐霸”处罚很轻等,普通老百姓对法律制度不太了解的话,就容易产生误解。他们觉得废止后会不会导致卖淫嫖娼有极大反弹,这样的担忧有一定道理。法律问题其实也是社会问题,单纯从法律理想主义的判断有时也不完全事宜,在废止后也得观察社会效果及反应如何。如果真的出现反弹现象该如何处理,会不会导致另外问题,毕竟这并非我们废止这个规定的初衷。
观察者网:补充问一下,您在处理收容教育的案例中,会碰到未成年人吗?
民警:14岁以下肯定不会收容教育。具体办案中,18岁以下一般都不会被收容教育。
来源:观察者网
劳动收容教养
来源:哈尔滨日报
历经三次审议,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四次会议26日表决通过修订后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该法共七章68条,将于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于1999年颁布实施。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社会法室主任郭林茂在答记者问时说,这次修订是一次比较大的修改,由原来的57条变为68条。
修订后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分为总则、预防犯罪的教育、对不良行为的干预、对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对重新犯罪的预防、法律责任和附则。
在介绍本次修订时,郭林茂概括有以下特点:
一是与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修改相呼应;
二是明确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原则和机制;
三是明确界定不良行为和严重不良行为的含义;
四是强化家庭、学校、社会对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干预;
五是加强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对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治;
六是充实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司法行政部门对未成年人重新犯罪预防的责任。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这次修改亮点多,如将原来两部法律中规定的‘收容教养’措施改为专门矫治教育。”郭林茂说,修订后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完善了专门学校制度,完善了收容教养制度。他说,在收容审查、收容遣送、劳动教养、收容教育相继被取消或者废止后,最后的“收容教养”也退出历史舞台。
值得一提的是,同日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对法定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作了个别下调。郭林茂说,其他不满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依照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规定,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公安机关可以决定对其进行专门矫治教育。这种制度设计的考虑主要有两点:一是关爱保护,二是教育挽救。
谈及下一步工作,郭林茂说,一是抓紧设立专门教育指导委员会,加强专门学校建设;二是有关方面应抓紧制定配套性法规、规章等;三是多渠道、全方位地做好法律宣传和教育工作;四是加强对法律实施的监督。
来源:中国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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