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今社会,经济迅速发展,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缔约”都成为其生活、经营不可缺少的一部分。但是,合同缔结后,你是否了解自己所缔结的合同有无法律效力了?
《合同法》52条规定了五种合同无效的情形,(1)因欺诈、胁迫订立且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其中,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对方因为虚假情况陷入错误认识并因此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的行为;胁迫是指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而且,必须是给国家利益造成损害才会导致合同无效,否则,仅为可撤销的合同。(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所谓恶意串通,是指当事人为实现某种目的,串通一气订立合同,造成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损害的违法行为。(3)以合法形势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也就是所谓的“阴阳合同”,“阴阳合同”中的阳合同属于双方虚假行为,无效;但是阴合同的形式,若满足合同有效的要件,则属于有效合同。(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例如借腹生子合同、妨碍婚姻自由的约定、断绝父子关系的协议、串通投标围标的合同等,其或违反婚姻家庭伦理,或违反性道德,均属无效合同。(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要求不能违反的是法律和行政法规,不包括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
《合同法》53条规定了两种合同条款无效的情形,(1)免除给对方造成人生伤害责任的;(2)免除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对方造成财产损害责任的。前述两种责任成立之后,债权人可基于各种原因免除债务人的责任,但在责任成立之前,预先免除责任的条款无效。
《合同法解释一》第10条规定,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禁止经营的合同无效。比如文物买卖、烟草食盐批发、武器麻醉药品买卖等。另外,《民法总则》新增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规定,比如未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订立的合同无效,即使该合同是纯获利益的合同。
最后,依据《合同法》第56条的规定,合同部份无效,不影响其他部份效力的,其他部份仍然有效。但前提是将无效部份去除后,剩余部份还能成为一个合同,且不违背当事人订立合同的初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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