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回顾:
乘飞机出行的时候,很多人不愿意听到航班延误的消息。但是,有人却乐见这种情况发生,正所谓“航班延误,发家致富”。近日,发生在江苏南京的一起案件让“航班延误险骗保”的话题成为舆论热议的焦点。
事件梗概:李某为了获取保险理赔款,用自己及亲戚朋友的20多张身份证,不断购买延误率高的航班机票,然后疯狂投保航班延误险,一旦航班发生延误,就去保险公司索赔。据统计,从2015年开始共投保900多次,获得理赔金300余万元。日前被南京市公安局以涉嫌“保险诈骗罪”拘捕。问题是,李某真的构成保险诈骗罪吗?有人认为李某只是钻了保险公司的漏洞而已,不构成犯罪。也有人认为,李某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已构成保险诈骗罪。今天我们从保险和法律的专业角度来分析分析,李某的行为到底是否构成“保险诈骗罪”?
问题来了:买航班延误险“获赔”300多万!是“薅羊毛”,还是骗保犯罪?
观点一:因伪造航班延误证明构成保险诈骗罪
这个算不算诈骗不知道,但是伪造证明,绝对是可以判刑的,其实当时看见推送,我搜了一下延误险骗保,出来的还不是这个热搜,而是之前的延误险骗保案,无一例外,全是伪造延误证明
我现在说下我的观点
1.延误时间一定要够长,才算合同上的延误
航班延误险,一般延误4个小时以上(也有延误45分钟就赔的,但是赔的少),才会理赔,这个不仅不是霸王条款,而且是中国特色,因为国际惯例是,8小时以上算延误,不可抗力不赔付,并且航司也无需担责任,也就是说,如果李女士真的通过合法手段获得赔付,她也得延误4个小时,这个涉及到第二个问题
2.退票一定有成本,想要理赔就不能退票,所以无论保险赔没赔,她成本都很高,所以不能赌,必须延误且赔付才行
退票手续费很低的一般是全价票,全价票除了公务舱或者是高级会员,一般起飞前退改手续费5%,起飞后10%,看起来不多,可以承受,但是你知道全价票多贵么?并且机票都是有啥出啥,怎么可能都是全价舱等级?(在乘客眼里,一般就是公务舱,经济舱,实际上航司卖票,光经济舱就分十多种),所以通过退票规避成本,是不可能的,如果可以通过合法退票规避损失,航空公司打击对手就是一飞机一飞机买全价票,然后起飞之前退票就可以了。所以,即使买全价票,成本也是有的,而且不小,并且我个人认为,她买的应该大部分是特价机票,总之退票一定有成本。所以她根本不可能广撒网然后赌对,肯定是需要一次赔付就能覆盖机票成本的,如果这么想,十拿九稳都不行,必须百发百中,那么涉及到第三个问题,怎么百发百中,又怎么证明她延误了?
3.延误证明,按照要求,必须在机场,由航空公司,当场出具,当场盖章,怎么做到必须延误能赔付,自己造延误证明呗
我过去作为旅游从业者,只有出境业务,即使业绩最惨的那年,也处理过100个以上,8小时以上的延误(因为一般是8小时以上需要安排住宿,相当于少了一天行程,所以需要我们这边跟进,除了找保险公司,还得我们改行程联系导游接机司机),而这种延误证明,不仅保险公司需要,外国地接社也得要,我们也得拿着航司的延误证明,在航司解决不了的情况下,给客人找酒店,报销费用。延误证明之所以需要现场开,是因为很多时候你知道的是延误,但是如果是飞机故障,那最后是找航空公司赔钱,如果是机场问题,那就是找机场解决,如果是不可抗力,旅行社必须先代为解决,所以都是航司机场临时开的,有时候甚至是紧急情况手写盖章的!那么问题来了,李女士压根没去机场,哪儿来的延误证明?证明上的章哪儿来的?
所以我当时就以为这个李女士应该是伪造了延误证明,才能一抓一个准,理赔延误险,要不然,怎么都说不过去。
4.延误证明就是证明,除了公证和认证,没有什么证明能证明证明,所以即使没有延误,只要有延误证明,那也是延误
综上所述,李女士大概率不需要在机场,也不需要买全价票,她只需要买容易延误的机票(别说中国,全世界几乎没有正点的航班,因为起飞时间一般都是延后的,只不过中途能抢回来不少时间),然后刻章,给自己开证明就可以,而且保险公司大概率见证明就过,因为证明本身就是证明,毕竟,延误了多长时间,不是参考飞常准,也不算靠航旅纵横,也不能查天气预报,只能以航司机场的证明为准,毕竟有很多延误,都是机械故障,管制,调度,优先级,这种你根本不知道是啥原因的原因,我曾经碰见过一次马尔代夫延误,本身是机械故障,然后送零件的飞机受到管制,飞不过来,只能从别的地方调,结果延误时间加长,美佳航空先安排客人飞香港,再飞北京,结果香港天气不行,到了香港飞机取消,派了别的公司接回来,你说,这是什么原因??还有一次就是,飞机转机,首班飞机落地后,航司破产,你说,你找谁?
综上,第一她不能赌,必须百发百中,第二她不能空手套白狼,赔付的必须不能退票,退票也一定有损失,第三,每次必须延误4小时以上,第四,保险公司查不查,只要她有延误证明,都算延误,哪怕没延误
观点二:不构成保险诈骗罪
1航班延误保险的交易模式:
航班延误保险的交易模式是这样:你购买机票之后,如果发生航班延误、无法准时起飞或到的情况,保险公司赔付保险金。航延险主要保障“航班不能准时到达”的风险,风险来源包括:恶劣天气、自然灾害、机械故障等等(良心的保险公司还会保“航空管制”造成的延误)。我们以平安财险《个人旅行航班延误保险条款》举例:
2 航延险的两个BUG
航延险是一种财产保险,但它却又两个特殊的“BUG”:
首先,保险事故可能被提前“预测”到,留下了“套利”空间。由于天气预报能力越来越发达,加上航班历史“准点率”的统计也越来越完善,某航班会发生延误的概率是一把明牌。投保人完全可以提前估算概率,然后选择风险投保,这是由“信息对等”带来的正常商业“博弈”,不存在骗不骗的问题。例如我要出差,结果遇上了特大暴雨,我可以购买很多份航延险(其实很多人都干过)。一旦航班延误,保险公司就得赔付。
其次,航延险并非严格遵循“损失补偿原则”,理论上保额无上限。一般财产保险的保额是有上限的,你损失多少,才赔付多少,顶多是你财产全损,这就是保额的上限了。例如汽车价值20w,那车损险也顶多保20w,就算多买了保险,也不会多赔。这两个BUG,保险公司也是心知肚明,所以航延险在很多保险公司都是微利、甚至亏损的险种,有的保险公司甚至压根不卖航延险。而选择继续经营航延险的保险公司都是各有所图,要么是为了获客宁愿亏钱卖、要么是体量极大保费可以cover损失。
3李某的行为能构成保险诈骗罪吗?
我国刑法严格遵守“罪刑法定原则”,是否构成犯罪,要严格对照《刑法》中的条文,看是否符合犯罪的条件。对保险诈骗罪,刑法规定如下:
第一百九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
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所列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第一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
我们现在就来逐一比对,看看到底是否构成保险诈骗罪:
(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对比分析:航班延误险的保险标的是“航班准时到达”这个事件,一般有航司的详细记录,保险公司与航司系统对接后,投保人很难虚构出来。
(除非投保人假造了一系列航班延误记录,然后申请理赔,这才算“虚构”)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对比分析:航延险保险事故原因是恶劣天气、自然灾害、机械故障等等,投保人很难编造的出来(除非投保人故意制造了一个飞机机械故障)。另外,由于航延险并不严格遵循“损失补偿”原则,因此也不够成“夸大损失的程度”的情况。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对比分析:航延险的保险事故是航班未能准点到达,这也有航司的详细记录,保险公司可以直接从航司获得数据,很难编造。(除非投保人自己编造了一堆航司文件或造了个假系统,去欺骗保险公司)。
(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对比分析:普通的财产险,例如投保人故意将车撞坏、然后找保险公司索赔,这是构成保险诈骗行为的,但航延险很难(除非投保人能故意控制天气、机械故障、罢工等等)
(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
对比分析:由于航延险赔付的并不是被保险死亡、伤残或者疾病,也不存在以此骗取保险金。
逐条分析之后,我们发现李某既没有编造保险标的、也没有编造事故原因、更没有制造保险事故,达不到保险诈骗罪的定罪标准。
如果非要说李某构成保险诈骗罪,要么她是个天神,能以一己之力故意操纵天气和自然状况、或者自己制造飞机的机械故障、自己去搞一次罢工,还造成了航班延误;要么她是个顶级黑客、黑进了航司系统和保险公司系统,编造了一整套航班延误的数据,而且保险公司粗心大意没有检查,然后申请航班延误险理赔。
说李某构成保险诈骗罪,显然太过荒谬。
归根到底,保险公司出现损失,还是其本身对风险敞口测算不准、既想赚钱又不想承担风险,自己留下了风险隐患,所以保险公司应该自己承担损失。我们也呼吁很多保险公司,请尊重法律!尊重市场规则!不要动不动就想办法抓人,以刑事手段干预商业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