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判处拘役能称作羁押吗
拘役和羁押乃刑事诉讼程序中的两个关键环节,分别采用了不同阶段的刑法及强制措施。
需特别指出的是,拘役的实行方式并非羁押,而是通过有针对性地暂时限制罪犯的人身自由以进行必要的教育改造。
这种处罚方式介乎于管制与有期徒刑之间,属于相对较为轻微的刑罚类型。
而拘留则是指将特定人员扣留并加以拘禁,通常由公安机关在紧急情况下依法实施。
羁押则是在逮捕或拘留决定作出后,基于该决定所附加的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必然状态,它并非一项独立的强制措施。
二、两个罪名都判拘役吗
当犯罪者触犯多条法律规定时,通常会采用数罪并罚的方式予以惩处。
具体来说,就是一个人实施了多项违法行为,法院将对每项罪行进行独立审判,并给予相应的处罚,最后将这些惩罚合并起来加以执行。
关于如何合并执行这几项刑罚,主要存在以下四种基本方法或者说原则:即并科原则、吸收原则、限制加重原则以及混合原则。
首先是并科原则。
这项原则主张直接将每项罪行所对应的刑罚相加,然后将总和作为最终的执行刑罚。
换句话说,就是将每项罪行的定罪量刑结果简单地相加,得出的总数便是需要执行的刑罚。
其次是吸收原则。
与并科原则相反,吸收原则主张选择所有罪行中最严重的那一个,将其作为最终的执行刑罚,而其他较轻的刑罚则被这个最重的刑罚所吸收。
再者是限制加重原则。
这种原则要求在对数项罪行进行定罪量刑之后,以其中最高的刑罚为基准,在此基础上,结合数项罪行的合并刑期,依法酌情决定最终的执行刑罚。
管制、拘役以及有期徒刑等几种刑罚类型的数罪并罚都适用于限制加重原则。
最后是混合原则。
顾名思义,这种原则主张根据不同的刑罚种类来分别采用上述提到的各种原则。
例如,对于死刑、无期徒刑等极刑,可能更适合采用并科原则;而对于罚金、没收财产等财产刑,则可能更适合采用吸收原则。
三、14岁能判过拘役吗
实际上,这个观点是无误的,因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一个人只要年满十四周岁,就具备了承担刑事拘留和相应刑事责任的能力。
显然,对于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来说,他们并不需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
而对于那些年龄处于十四岁至十六岁之间的孩子们,他们若犯下轻微罪行,依据法律便可对其实施适宜的惩罚,同时也需要开展有效的教育引导工作,而非追究其刑事责任。
如果这些孩子的犯罪行为严重到足以构成恶劣或严重的犯罪情形,那么他们很可能会面临刑事追责的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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