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赣州车辆通行费征收流程怎么走2025,赣州车辆通行费征收流程怎么走
一、赣州车辆通行费征收流程怎么走
申请
本事项支持网上办理,窗口提交】接收申请的机构:江西省行政中心集中办事大厅交通厅窗口,接收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卧龙路1000号省会议中心东面二楼交通厅19、20号窗口。【工作时间】夏令制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冬令制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
受理
1、办证大厅接收并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于2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符合受理条件的,办证大厅应当向申请人发放《行政许可受理决定书》,并将申请材料报评审中心;
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填写不完整的,办证大厅应当向申请人发放《补正告知书》;
3、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办证大厅应当向申请人发放《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决定书》。
审查
1、建设收费公路,是否符合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发展规划;
2、是否符合《收费公路管理条例》规定的收费公路的技术等级和规模;
3、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审核
审查后对符合办理条件的进行核对确认
审批
根据审核结果,作出相应的批示意见
二、赣州车辆通行费征收依据节选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04年修订)第六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利用贷款或者集资建成的收费公路的收费期限,按照收费偿还贷款、集资款的原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确定。有偿转让公路收费权的公路,收费权转让后,由受让方收费经营。收费权的转让期限由出让、受让双方约定并报转让收费权的审批机关审查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国务院规定的年限。国内外经济组织投资建设公路,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公路建成后,由投资者收费经营。收费经营期限按照收回投资并有合理回报的原则,由有关交通主管部门与投资者约定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但最长不得超过国务院规定的年限。
第六十三条: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的收费标准,由公路收费单位提出方案,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价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4年第417号)第十四条:收费公路的收费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下列标准审查批准:(一)政府还贷公路的收费期限,按照用收费偿还贷款、偿还有偿集资款的原则确定,最长不得超过15年。国家确定的中西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政府还贷公路收费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年。(二)经营性公路的收费期限,按照收回投资并有合理回报的原则确定,最长不得超过25年。国家确定的中西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经营性公路收费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0年。
第十五条:车辆通行费的收费标准,应当依照价格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听证,并按照下列程序审查批准:(一)政府还贷公路的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查批准。(二)经营性公路的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查批准。
二、赣州车辆通行费征收收费吗
一、赣州车辆通行费征收收费吗
不收费。
二、赣州车辆通行费征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04年修订)
第六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利用贷款或者集资建成的收费公路的收费期限,按照收费偿还贷款、集资款的原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确定。有偿转让公路收费权的公路,收费权转让后,由受让方收费经营。收费权的转让期限由出让、受让双方约定并报转让收费权的审批机关审查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国务院规定的年限。国内外经济组织投资建设公路,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公路建成后,由投资者收费经营。收费经营期限按照收回投资并有合理回报的原则,由有关交通主管部门与投资者约定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但最长不得超过国务院规定的年限。
第六十三条: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的收费标准,由公路收费单位提出方案,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价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4年第417号)
第十四条:收费公路的收费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下列标准审查批准:
(一)政府还贷公路的收费期限,按照用收费偿还贷款、偿还有偿集资款的原则确定,最长不得超过15年。国家确定的中西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政府还贷公路收费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年。
(二)经营性公路的收费期限,按照收回投资并有合理回报的原则确定,最长不得超过25年。国家确定的中西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经营性公路收费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0年。
第十五条:车辆通行费的收费标准,应当依照价格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听证,并按照下列程序审查批准:
(一)政府还贷公路的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查批准。
(二)经营性公路的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查批准。
三、赣州车辆通行费征收在哪办理
一、赣州车辆通行费征收在哪办理
东阳山路15号
二、赣州车辆通行费征收法律依据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04年修订)
第六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利用贷款或者集资建成的收费公路的收费期限,按照收费偿还贷款、集资款的原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确定。有偿转让公路收费权的公路,收费权转让后,由受让方收费经营。收费权的转让期限由出让、受让双方约定并报转让收费权的审批机关审查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国务院规定的年限。国内外经济组织投资建设公路,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公路建成后,由投资者收费经营。收费经营期限按照收回投资并有合理回报的原则,由有关交通主管部门与投资者约定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但最长不得超过国务院规定的年限。
第六十三条: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的收费标准,由公路收费单位提出方案,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价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4年第417号)
第十四条:收费公路的收费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下列标准审查批准:
(一)政府还贷公路的收费期限,按照用收费偿还贷款、偿还有偿集资款的原则确定,最长不得超过15年。国家确定的中西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政府还贷公路收费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年。
(二)经营性公路的收费期限,按照收回投资并有合理回报的原则确定,最长不得超过25年。国家确定的中西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经营性公路收费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0年。
第十五条:车辆通行费的收费标准,应当依照价格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听证,并按照下列程序审查批准:
(一)政府还贷公路的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查批准。
(二)经营性公路的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查批准。
四、南昌车辆通行费征收在哪办理
一、南昌车辆通行费征收在哪办理
在南昌交通运输局办理。
二、车辆通行费办理提交资料
(一)办理车辆通行费(年票)缴费
1、已登记入户
(1)《机动车行驶证》
2、新车入户
(1)填写《车辆通行费(年票)资料登记表》;
(2)机动车行驶证及复印件;
(3)机动车登记证书及复印件;
(4)车主身份证及复印件(单位车辆需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复印件)。
3、车辆转入或其他
(1)填写《车辆通行费(年票)资料登记表》;
(2)机动车行驶证及复印件;
(3)机动车登记证书及复印件;
(4)车主身份证及复印件(单位车辆需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及复印件);
(5)原年票随车联。
(二)办理车辆通行费(年票)退费
1、迁出车辆
(1)原车主身份证及复印件(单位车辆需原单位车开具单位委托书);
(2)代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3)通行费(年票)单据;
(4)机动车登记证书及复印件。
2、报废车辆
(1)原车主身份证及复印件(单位车辆需原单位车开具单位委托书);
(2)代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3)通行费(年票)单据;
(4)机动车报废回收证明及复印件;
(5)机动车注销证明及复印件。
3、被盗车辆
(1)原车主身份证及复印件(单位车辆需原单位车开具单
位委托书);
(2)代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3)通行费(年票)单据;
(4)报警证明和报警回执及复印件。
4、其他原因
(1)原车主身份证及复印件(单位车辆需原单位车开具单位委托书);
(2)代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
(3)通行费(年票)单据;
(4)机动车行驶证及登记证书及复印件;
(5)其他相关资料。
三、车辆通行费办理程序
(一)车辆通行费(年票)缴费
1、提交资料;
2、核对录入资料;
3、出具车辆通行费(年票)单据。
(二)车辆通行费(年票)退费
1、提交资料;
2、核对录入上传资料;
3、审核;
4、审批;
5、退费。
五、南昌车辆通行费征收需要什么材料
一、南昌车辆通行费征收需要什么材料
无材料规定。
二、南昌车辆通行费征收法律依据节选
【予以批准的情形】1、符合《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七条收费公路的经营管理者,经依法批准有权向通行收费公路的车辆收取车辆通行费。军队车辆、武警部队车辆,公安机关在辖区内收费公路上处理交通事故、执行正常巡逻任务和处置突发事件的统一标志的制式警车,以及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抢险救灾任务的车辆,免交车辆通行费。进行跨区作业的联合收割机、运输联合收割机(包括插秧机)的车辆,免交车辆通行费。联合收割机不得在高速公路上通行。规定的车辆减免条件的;2、经省政府批准的其他车辆;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
【不予批准的情形】1、不符合《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七条收费公路的经营管理者,经依法批准有权向通行收费公路的车辆收取车辆通行费。军队车辆、武警部队车辆,公安机关在辖区内收费公路上处理交通事故、执行正常巡逻任务和处置突发事件的统一标志的制式警车,以及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抢险救灾任务的车辆,免交车辆通行费。进行跨区作业的联合收割机、运输联合收割机(包括插秧机)的车辆,免交车辆通行费。联合收割机不得在高速公路上通行。规定的车辆减免条件的;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
六、赣州车辆通行费征收受理条件有哪些
一:赣州车辆通行费征收受理条件有哪些
【予以批准的条件】
1、符合《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七条:收费公路的经营管理者,经依法批准有权向通行收费公路的车辆收取车辆通行费。军队车辆、武警部队车辆,公安机关在辖区内收费公路上处理交通事故、执行正常巡逻任务和处置突发事件的统一标志的制式警车,以及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抢险救灾任务的车辆,免交车辆通行费。进行跨区作业的联合收割机、运输联合收割机(包括插秧机)的车辆,免交车辆通行费。联合收割机不得在高速公路上通行。规定的车辆减免条件的;
2、经省政府批准的其他车辆;
3、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
【不予批准的情形】
1、不符合《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第七条:收费公路的经营管理者,经依法批准有权向通行收费公路的车辆收取车辆通行费。军队车辆、武警部队车辆,公安机关在辖区内收费公路上处理交通事故、执行正常巡逻任务和处置突发事件的统一标志的制式警车,以及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抢险救灾任务的车辆,免交车辆通行费。进行跨区作业的联合收割机、运输联合收割机(包括插秧机)的车辆,免交车辆通行费。联合收割机不得在高速公路上通行。规定的车辆减免条件的;
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
二:赣州车辆通行费征收的设定依据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17号)
第七条:收费公路的经营管理者,经依法批准有权向通行收费公路的车辆收取车辆通行费。军队车辆、武警部队车辆,公安机关在辖区内收费公路上处理交通事故、执行正常巡逻任务和处置突发事件的统一标志的制式警车,以及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抢险救灾任务的车辆,免交车辆通行费。
第十六条:车辆通行费的收费标准,应当根据公路的技术等级、投资总额、当地物价指数、偿还贷款或者有偿集资款的期限和收回投资的期限以及交通量等因素计算确定。对在国家规定的绿色通道上运输鲜活农产品的车辆,可以适当降低车辆通行费的收费标准或者免交车辆通行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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