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罪
一、犯罪成立条件
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应符合以下条件:
1.本罪不属于身份犯。包括公路、水上运输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造成的交通事故。但不包括航空人员、铁路职工以外的人员造成的飞行事故。
2.行为人必须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
3.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
4.应当发生在交通过程中或与交通有直接关系的活动中。
5.结果与违反规范保护目的的行为所引起。
6.一般交通肇事罪主观上为过失(但本罪可能与危险驾驶罪存在竞合)。
总之,几个条件必须具备。换言之,如果行为人只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但没有发生重大事故,或者虽然发生事故但没有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均排除犯罪的可能。
二、具体量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五)严重超载驾驶的;(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第三条“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第四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一)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