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车祸了对方全责怎么赔偿,出车祸打哪个电话

法律普法百科 编辑:华洁悦

出车祸了对方全责怎么赔偿,出车祸打哪个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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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车祸是犯了什么风水

基本案情

小W从某网约车平台打车去医院产检。在去医院的途中,司机违规变道发生车祸,小W不幸受伤,由于对胎儿也造成了损伤,无奈流产。小W是经过多次试管才怀孕,这次流产对她的身体和精神都造成了不小的打击。

康复后,小W将司机、租车公司、网约车平台、为网约车承保的保险公司一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营养费、精神损害赔偿等损失。

租车公司认为:公司是肇事车辆的所有人,但与此次事故无关,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网约车平台认为:平台与司机之间无劳动关系,只是合作关系,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造成对方人身权益、财产权益损害,受损害方有权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

小W通过网约车平台打车,双方形成了运输合同关系。但小W与保险公司、租车公司、司机并非合同相对方,故保险公司、租车公司、司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网约车平台作为运输经营方,负有保障乘客人身安全的法定义务。

除交通费、营养费、误工费等之外,由于小W是多次试管才成功怀孕,事故对其精神造成较大打击,故酌定网约车平台赔偿小W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

在网约车运营中,平台拥有派单、里程定价规则制定、责任限制条款制定等的主导作用,是组织、主导和调度的角色。乘客打车时,默认交易对象也是网约车平台,故与乘客构成运输合同关系的是平台,而非具体的网约车司机。

乘客在乘坐网约车途中,受到非自身健康或者非乘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损害时,网约车平台作为承运人,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平台对外承担责任后,可以按照自身管理规约向司机追究责任,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等。

网约车已成为大多数人们日常出行的重要选择。因此,网约车公司要始终绷紧“安全弦”,完善车辆、司机的管理、审核,强化管理培训、主动监管,严格依法依规运营,守护乘客平安出行。

来源:包头铁路运输法院微信公众号

出车祸了怎么走流程和理赔

基本案情

小W从某网约车平台打车去医院产检。在去医院的途中,司机违规变道发生车祸,小W不幸受伤,由于对胎儿也造成了损伤,无奈流产。小W是经过多次试管才怀孕,这次流产对她的身体和精神都造成了不小的打击。

康复后,小W将司机、租车公司、网约车平台、为网约车承保的保险公司一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营养费、精神损害赔偿等损失。

租车公司认为:公司是肇事车辆的所有人,但与此次事故无关,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网约车平台认为:平台与司机之间无劳动关系,只是合作关系,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造成对方人身权益、财产权益损害,受损害方有权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

小W通过网约车平台打车,双方形成了运输合同关系。但小W与保险公司、租车公司、司机并非合同相对方,故保险公司、租车公司、司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网约车平台作为运输经营方,负有保障乘客人身安全的法定义务。

除交通费、营养费、误工费等之外,由于小W是多次试管才成功怀孕,事故对其精神造成较大打击,故酌定网约车平台赔偿小W精神损害抚慰金3万元。

在网约车运营中,平台拥有派单、里程定价规则制定、责任限制条款制定等的主导作用,是组织、主导和调度的角色。乘客打车时,默认交易对象也是网约车平台,故与乘客构成运输合同关系的是平台,而非具体的网约车司机。

乘客在乘坐网约车途中,受到非自身健康或者非乘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损害时,网约车平台作为承运人,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平台对外承担责任后,可以按照自身管理规约向司机追究责任,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等。

网约车已成为大多数人们日常出行的重要选择。因此,网约车公司要始终绷紧“安全弦”,完善车辆、司机的管理、审核,强化管理培训、主动监管,严格依法依规运营,守护乘客平安出行。

来源:包头铁路运输法院微信公众号

出车祸了自己主责怎么赔偿

父亲因交通事故去世,获赔的79万元及留下的存款是否属于遗产?又该如何分配呢?为此,死者的儿子和母亲对簿公堂。3月27日,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近日,江苏启东法院审结一起共有物分割和法定继承纠纷案。

小李的父母因感情不和早年离婚,此后小李一直跟随母亲生活,父亲李某没有再婚。2022年12月,父亲李某因交通事故死亡,法院生效文书确定李某近亲属获得的赔偿金为79万元。小李认为该款扣除专属奶奶田某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后,余款应与奶奶平均分配。田某则认为其与李某共同生活时间较长,应该多分。

小李一纸诉状将田某诉至法院,请求将79万元赔偿金及李某生前存款判归自己所有。

庭审中,田某称,李某生前与儿子并无生活和经济上的往来;李某发生交通事故直至办理丧事期间,小李均未到场,李某住院期间的抢救费和办理丧事费用皆由自己所出,故交通事故理赔款中的医疗费、护理费、丧葬费、处理交通事故及办理丧事的误工费及交通费应归自己所有;精神损害抚慰金、死亡赔偿金等其余赔偿部分以及李某生前存款,田某认为自己与李某共同生活时间较长,自己理应多分。

启东法院经审理认为,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但交通事故理赔款的性质并非受害人的遗产,而是对受害人近亲属因其死亡导致生活资源的减少和丧失的补偿,具有物质补偿及精神抚慰的双重功能,对李某的近亲属而言属于共有物。

在分配赔偿款时,应先扣除合理开支(近亲属实际支出的医药费、交通费、误工费、丧葬费用)和剔除专属于田某的费用(被扶养人生活费)后,再考虑近亲属与受害人共同生活的紧密程度、共有权人的生活状况,并兼顾保护老人、妇女权益的基本原则等进行分配。经查,李某生前有存款8.6万元,该钱款作为遗产,亦应按照上述分配原则予以分配。

本案中,小李在其父母离婚后,与李某联系甚少,生前未对其尽生活上的照料和精神上的慰藉义务,与李某的生活紧密程度较低。考虑到田某已经83岁高龄,丧失了劳动能力,其与李某生前长期共同生活,互相照料,故在分配比例上应对其予以多分。综合考虑以上因素,法院判决在扣除田某支出的实际费用和专属田某的被扶养人的生活费后,余款田某与小李按照6:4的比例进行分配,小李分割28万元理赔款和3.5万元存款。

法官说法:

孝道,是中华民族的基本传统道德行为准则,几千年来,人们把孝视为天性,作为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内涵之一渊源流传。人民法院对确定交通事故理赔款等共有物及被继承人生前存款分割的裁判规则时,在遵循法律规定的同时,亦本着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原则,查明近亲属与死者生前的紧密程度等,旨在提醒人们,孝老爱亲,珍惜亲情!

来源:现代快报

出车祸死亡赔偿标准多少万

中国网3月13日讯(记者 彭瑶) 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聚焦民事生效裁判监督主题,发布第五十六批指导性案例。本批指导性案例涉及民间借贷纠纷、赠与合同纠纷、服务合同纠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等类型,这些案由对应的案件在民事检察监督整体案件数量中占比较高,且与经济社会发展、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保障密切相关。

此次发布的案例共5件,分别是“某农村商业银行公司与张某帻、曹某环、邢某梅民间借贷纠纷抗诉案”“某建设公司与黄某平、张某标民间借贷纠纷抗诉案”“冯某慧与李某赠与合同纠纷抗诉案”“袁某松与文某强、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抗诉案”“杨某与成都某医美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抗诉案”。

最高检民事检察厅负责人表示,在袁某松与文某强、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抗诉案中,检察机关根据献血法等立法精神,准确认定被侵权人因无偿献血依法获得用血费用减免的奖励与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并非基于同一法律关系产生,监督纠正原审判决关于以用血费用报销为由抵销、减轻侵权人赔偿责任的错误,有效维护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用血费用被报销未计入损失 伤者向检察院申请监督

2018年1月4日,文某强驾驶小型普通客车在某高速路段发生三车相撞交通事故,致袁某松等多人受伤。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文某强对此次事故负全部责任。肇事车辆属文某强个人所有,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事故发生后至2018年7月20日,袁某松先后住院治疗197天,产生医药费88774.40元,其中包括5180元用血费用。因袁某松此前曾多次无偿献血,2018年3月14日,贵阳市公民献血委员会办公室将该5180元用血费用报销。

2018年10月,袁某松以文某强、某保险公司为被告提起诉讼。在此后的一审、二审、再审过程中,法院对袁某松的各项经济损失进行了核定,但均未支持袁某松请求某保险公司赔偿用血费用的诉讼请求。再审法院判决某保险公司一次性赔偿袁某松各项损失262299.56元(已扣除某保险公司14万元垫付款),驳回袁某松其他诉讼请求。袁某松不服再审判决,向遵义市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遵义市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发现,袁某松自1999年至2006年间无偿献血8次共2800ml,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规定的可以对用血费用进行报销的无偿献血者。遵义市人民检察院认为,再审判决以袁某松用血费用已获得血液管理部门报销为由减轻侵权人的赔偿责任,缺乏法律依据,据此提请贵州省人民检察院抗诉。

无偿献血受法律保护奖励与侵权之债不能混同

贵州省人民检察院抗诉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规定无偿献血者享有用血费用减免的法定权利;《贵州省献血条例》规定无偿献血者累计献血400毫升以上的,可终身无限量免费享用所需血液。无偿献血者用血费用减免权利应认定为国家鼓励倡导无偿献血行为而立法设定的奖励,其与侵权之债产生的原因不同,不属于同种性质的法律关系,不能混同,侵权人的侵权责任不应因被侵权人获得用血费用报销而减轻。

本案中,袁某松在受伤前已经多次参加无偿献血,其因交通事故受伤支出的用血费用,属于侵权行为造成的实际损失。血液管理部门虽对该项费用予以报销,但不应抵销侵权行为之债。侵权人仍应对该部分用血费用予以赔付。再审判决混淆法律关系,将无偿献血者用血费用的报销与侵权人的侵权损害赔偿等同,适用法律错误。

贵州省人民检察院认为,无偿献血是法律保护的一种社会共济行为,是人道主义精神的重要体现。若认定无偿献血者的用血费用不能向侵权人主张,不仅减轻侵权人依法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还将导致本应给予无偿献血者的奖励成为侵权人减责的借口,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2023年9月25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采纳检察机关抗诉意见,作出再审判决:某保险公司一次性赔偿袁某松各项损失267479.56元(其中包含袁某松5180元用血费用)。

编审:赵晓雯 魏婧 王月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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