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时效三年何时开始何时结束,诉讼时效三年何时开始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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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三年何时开始实施
家人们,咱在生活里,难免会遇到自己的权利被侵犯的糟心事。就比如说,邻居借了钱,到期了却拖着不还;又或者买东西时,商家卖了有严重质量问题的商品,却不给退换。这时候,政讯通·全国法制调研中心提醒您一个重要的法律知识——诉讼时效。
在民事领域,当您的民事权利受到侵害时,法律给了咱三年的时间,可以向法院请求保护,这就是诉讼时效期间。那这个三年从啥时候开始算呢?从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权利受损,以及知道责任人是谁的那一刻起,往后数三年。给大家举个例子,老王去年5月1号借给朋友小李1万块钱,说好半年后还,结果到期小李没还。这时候,老王就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害了,责任人就是小李,那从去年11月1号开始,老王就有三年时间可以去法院起诉小李。
要是这三年内,老王没有采取任何行动,过了时间再跑去法院起诉小李,虽然法院还是会受理这个案子,但是很有可能,法院不会支持老王的请求,也就是老王这钱可能就很难要回来了。不过呢,也有特殊情况,法律另有规定的,那就依照其规定。比如说,像一些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诉讼时效可能就不是三年。
家人们,了解了这个诉讼时效,以后遇到类似情况,可别因为疏忽,错过了维权的最佳时机。要是还有啥法律疑问,关注我,更多法律难题,小政为您一一答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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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时效三年何时开始计算
本文汇编的诉讼时效涵盖了一审阶段、二审阶段、再审阶段、执行阶段、劳动仲裁阶段,为需要的朋友提供了一个参考的依据,转需收藏吧!
一审阶段
诉讼时效 |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民法典188条) |
3年诉讼时效。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环境保护法66条) | |
4年诉讼时效。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提出诉讼或仲裁的。(民法典594条) | |
最长诉讼时效。从权利受侵害之日起20年。(民法典188条) | |
不适用诉讼时效情形: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民法典196条) | |
申请财产保全 | 诉前财产保全。法院应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保全的,应立即执行(申请人必须提供担保)。申请人应该在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起诉。(民诉101条) |
诉中财产保全。情况紧急的,法院应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保全的,应该立即执行。(民诉100条) | |
对财产保全或先予执行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民诉108条) | |
立案 | 法院应在收到起诉状或口头执行申请后7日内立案,立案庭应在决定立案的3日内移送审判庭。(审限若干规定第6、7条) |
公告送达 | 国内。适用于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天的,视为送达。(民诉95条) |
涉外。适用于不能用其他方式送达的。自公告之日期满3个月。(民诉267条) | |
答辩期 | 国内。法院应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被告收到之日起15日内提出答辩状,法院收到答辩状之日起5日内发送原告(但被告提交的证据何时提交给原告没有明确规定)。(民诉125条) |
涉外。答辩期30日,并可申请延长。(民诉268条) | |
管辖权异议 | 应在答辩期间内提出,法院应在收到异议之日起15日内作出书面裁定。对该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上级法院提出上诉,上级法院应在30日内审结。(民诉127条、176条) |
简易转普通后举证期限 | 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的,应该补足不少于30日的举证期限,但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可以少于30日。(举证时限规定通知第2条) |
管辖权异议后举证期限 | 当事人在一审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在驳回当事人管辖权异议的裁定生效后,依照《证据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重新指定不少于30日的举证期限。但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人民法院可以指定少于30日的举证期限。(举证时限规定通知第3条) |
法院调查证据反证期间 | 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收集的证据提出相反证据的举证期限问题。人民法院依照《证据规定》第十五条调查收集的证据在庭审中出示后,当事人要求提供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确定相应的举证期限。(举证时限规定通知第4条) |
增加当事人举证期限 | 关于增加当事人时的举证期限问题。人民法院在追加当事人或者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的情况下,应当依照《证据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为新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指定举证期限。该举证期限适用于其他当事人。(举证时限规定通知第5条) |
申请延期举证 | 应在举证期限内提出,并可再次提出,延长的期限同样适用其他当事人。(证据规定36条,举证时限规定通知第6条) |
申请证人出庭 | 应在举证期限届满前10日提出(证据规定54条) |
简易程序的,应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简易程序规定12条) | |
申请调查取证 | 申请法院调查取证应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7日提出,对法院决定不予取证的,应当向当事人送达通知书,当事人可在收到不予准许次日起3日内向受理法院书面申请复议,法院应在5日内作出答复。(证据规定19条) |
简易程序的,应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简易程序规定12条) | |
申请鉴定 | 应 在举证期限内提出,但符合证据规定27条规定情形的除外;鉴定机构、人员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由法院指定。(证据规定25、26、27、28条)27条指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的情形。28条规定,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法院应该准许。 |
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提出反诉期间 | 应 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但在证据规定35条规定的情形下,可以变更诉讼请求。35条规定,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者民事行为的效力与法院根据案件事 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指定举证期限。(证据规定35条) |
变更诉讼请求或反诉后举证期限 |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重新指定举证期限,当事人对期限有约定的,经法院认可。(举证时限规定通知7条) |
申请增加当事人的期限 | 对于申请增加当事人,没有明确规定在什么期限内提出,但是鉴于申请增加当事人必然涉及增加、变更诉讼请求。因此,应该在举证期限内提出。(民诉意见57条) |
证据交换 | 交换证据应该在答辩期满后,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规定37条) |
法院组织证据交换的,交换之日举证期限届满。(证据规定38条) | |
提交新证据 | 一、二审新证据。应当在开庭前或开庭时提出,当事人提交新证据,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不受不得少于30日的限制。(证据规定42,举证时限规定通知8条) |
再审新证据。应当在申请再审时提出(证据规定44条) | |
传唤期限 | 法院应当在开庭前3日用传票传唤当事人。对代理人应当用通知书通知到庭(对诉讼参与人没有规定提前多久通知)。传票传唤是按撤诉处理和缺席判决的前提条件。(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27条) |
申请回避 | 案件开始审理前提出,也可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法院应在提出后3日内以口头或书面的形式作出决定,当事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法院应在3日内对复议作出决定。(民诉45、47条) |
罚款、拘留复议 | 对民事罚款、拘留决定不服向上级法院申请复议的,审理期限为5日。 (审限若干规定第2条,民诉116条) |
期限耽误后的补救 | 应在障碍消除后10日内向法院申请延期(民诉83条) |
一审审限 | 普通程序。6个月,经本院院长批准可延长6个月,还需延长的,报上级法院批准可以再延长3个月。(民诉149条) |
简易程序。3个月。无延长规定,如超过三个月,则转为普通程序,从立案之日起计算审限(刑事案子从转为之日起计算审限,审限若干规定8条,民诉161条)。 | |
特别程序。30日,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30天。 | |
船舶碰撞、共同海损。1年,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审限若干规定2条) | |
判决书送达期限 | 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 |
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民诉148条) |
二审阶段
上诉期间 | 对判决上诉。对判决的上诉期为15日。 |
对裁定上诉。对裁定的上诉期为10日。(民诉164条) | |
涉外案件。对判决、裁定上诉均为30日,并可申请延长。(民诉269条) | |
上诉后法院移送案件期限 | 原审法院收到上诉状后,在5日内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在收到上诉状后15日内提出答辩状,法院在收到答辩状后5日内送达上诉人;原审法院在收到上诉状、答辩状后,应在5日内连同全部案卷和证据报送二审法院。(民诉167条) |
即最迟在提交上诉状后5+15+5=25天。 | |
二审审限 | 对判决上诉。审理期限为3个月,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
对裁定的上诉。审理期限为30日。(审限若干规定第2条,民诉176条) |
再审阶段
再审申请期限 | 当事人向法院申请再审,应在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6个月内提出,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据以作 出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变更以及发现审判人员在审理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民诉200、205条) 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抗诉的条件(符合其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做出裁定的;再审判决 裁定有明显错误的。检察院审查期限3个月,当事人不得再次申请。(民诉209条) |
接受抗诉的法院应当在收到抗诉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再审的裁定。(民诉211条) | |
法院审查再审期限 | 法院应在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3个月内审查是否符合200条再审条件,如需延长,应经本院院长批准。(民诉204条) |
再审审限 | 再审案件的审限执行第一审或第二审审限规定(审限若干规定第4条) |
执行阶段
申请执行期限 | 申请强制执行期间为2年,适用中止、中断规定,自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限的最后1天起计算,未规定履行期限的,自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民诉239条) |
申请执行中止 | 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申请执行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继续计算。(执行程序解释19条) |
通知被执行人期间 | 法院在收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后10内发出执行通知(执行工作规定22条) |
执行管辖权异议 | 应当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提出(执行程序解释3条) |
次债务人的执行异议期间 | 执行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第三人应在收到履行通知书后15日内提出异议,法院不审查异议。(执行工作规定45条) |
对执行行为书面异议的处理期限 |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审查并作出裁定(执行程序解释5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审查完毕,并作出裁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执行程序解释8条)。 |
对执行标的书面异议的处理期限 | 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审查。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民诉227条) |
财产分配方案异议期限 | 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分配方案之日起15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执行程序问题解释17条) |
财产分配方案异议反对期限 | 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被执行人收到财产分配方案异议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反对意见的,执行法院依异议人的意见对分配方案审查修正后进行分配;提出反对意 见的,应当通知异议人。异议人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以提出反对意见的债权人、被执行人为被告,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异议人逾期未提起诉讼的,执 行法院依原分配方案进行分配。(执行程序解释18条) |
执行措施期限 | 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民诉解释487条) |
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民诉解释487条) | |
拍卖公告发布期限 | 拍卖动产的,应当在拍卖七日前公告;拍卖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的,应当在拍卖十五日前公告。(拍卖、变卖规定8条) |
提前通知相关人员拍卖期限 | 法院应当在拍卖5日前以书面或者其他能够确认收悉的适当方式,通知当事人和已知的担保物权人、优先购买权人或者其他优先权人于拍卖日到场。(拍卖、变卖规定11条) |
恢复拍卖 | 暂缓执行期限届满或中止执行的事由消失后,需要继续拍卖的,应该在15日内通知拍卖机构恢复拍卖。(拍卖、变卖规定18条) |
拍卖裁定期限 | 拍卖成交或者以流拍的财产抵债的,法院应当作出裁定,并于价款或者需要补交的差价全额交付后10日内,送达买受人或者承受人。(拍卖、变卖规定20条) |
拍卖物移交期间 | 人民法院裁定拍卖成交或者以流拍的财产抵债后,除有依法不能移交的情形外,应当于裁定送达后十五日内,将拍卖的财产移交买受人或者承受人。被执行人或者第三人占有拍卖财产应当移交而拒不移交的,强制执行。(拍卖、变卖规定27条) |
第二次拍卖 | 拍卖时无人竞买或者竞买人的最高应价低于保留价,应当在60日内再行拍卖。(拍卖、变卖规定23条) |
第三次拍卖 | 第二次流拍的不动产和其他财产权,应当在60日内举行第三次拍卖,第三次拍卖流拍,法院应当于第三次拍卖终结之日起7日内发出变卖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没有买受人愿意以第三次拍卖的保留价买受该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其他执行债权人仍不表示接受该财产抵债的,应当解除查封、冻结,将该财产退还被执 行人,但对该财产可以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的除外。动产不能进行第三次拍卖。(拍卖、变卖规定25条) |
执行审限 | 诉讼执行按应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执结,非诉执行案子在3个月内执结;经本院院长同意,可以延长3个月,还需延长,层报高院备案。(审限若干规定5条) |
申请上级法院执行期间 | 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起超过6个月未执行的,可向上级法院申请执行。(民诉226条)(一)债权人申请执行时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对该财产未执行完结的;(二)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法院自发现财产之日起超过六个月对该财产未执行完结 的;(三)对法律文书确定的行为义务的执行,执行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依法采取相应执行措施的;(四)其他有条件执行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执行程序问题解释10条) |
不受期限限制 | 法院采取本法第242条、第243条、第244条规定的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仍不能偿还债务的,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民诉254条) |
劳动仲裁阶段
仲裁时效 |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1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规定的1年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1年内提出。(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27条) |
审查受理 | 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且5日内告知仲裁庭组成情况。(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29、32条) |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30条) | |
答辩期 | 收到仲裁申请书后,应当在10日内提出答辩,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5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30条) |
管辖权异议 | 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的,应当在答辩期满前书面提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10条) |
反申请 | 被申请人可以在答辩期间提出反申请,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被申请人反申请之日起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通知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在答辩期满后对申请人提出反申请的,应当另行提出,另案处理。(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36条,该规则的3日、5日指工作日,下同) |
增加、变更请求 | 申请人举证期限届满前可以提出增加或者变更仲裁请求,仲裁庭对申请人增加或者变更的仲裁请求审查后认为应当受理的,应当通知被申请人并给予答辩期。申请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提出增加或变更仲裁请求的,应当另行提出仲裁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44条) |
开庭通知 | 仲裁庭应当在开庭5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35条) |
延期开庭 | 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庭3日前请求延期开庭(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38条) |
仲裁审理期限 | 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45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5日。(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45条) |
起诉期限 | 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起诉。(劳动法83条) |
1、什么是诉讼时效?
所谓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法院依法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律制度。权利人在该期间内不行使其权利,持续到该期间会因为其怠于行使请求权,进而丧失胜诉权。
法律规定诉讼时效不是要提倡鼓励债务人拖延、耍赖,而是旨在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其权利,维护确定化的法律关系。诉讼时效制度可以提高权利的使用效率,有利于降低诉讼成本。
2、诉讼时效的期间?
我国的诉讼时效期间可以分为三类:
第一类是普通诉讼时效期间,又叫一般诉讼时效,它是一般情况下普遍适用的诉讼时效期间。普通诉讼时效的期间为3年。
第二类是特别诉讼时效期间,它是《民法典》及其他民事特别法规定的适用于某些民事法律关系、不同于普通诉讼时效期间的特定时效期间。例如,《民法典》第594条规定:“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四年。”
第三类是法律保护的最长诉讼时效期间,它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断、中止。最长诉讼时效为20年。
3、诉讼时效何时起算?
诉讼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知道,是指权利人切实地感受和认识到权利被侵害的事实。应当知道,是一种法律上的推定,即不管当事人实际上是否知道权利受到侵害,只要客观上存在着知道的条件和可能,即推定其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的事实。
在不同的民事法律关系中,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不同:
(1)侵权行为所生之债的诉讼时效,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事实和加害人之时开始计算。
(2)约定有履行期限之债的诉讼时效,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开始计算。
(3)未约定履行期限之债的诉讼时效,自权利人提出履行要求之日开始计算;债权人给予对方宽限期的,则该宽限期届满之日起开始计算。
(4)以不作为为义务内容之债的诉讼时效,自债权人得知或应当知道债务人作为之时开始计算。
(5)附条件之债的诉讼时效,自该条件成就之日起计算。
(6)附期限之债的诉讼时效,自该期限到达之日起计算。
(7)国家赔偿的诉讼时效,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计算。
(8)其他法律对诉讼时效起算点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诉讼时效三年何时开始案例
别让时间偷走你的权利!你是否曾经遇到过这样的情况:当你准备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时,却发现已经错过了最佳时机?这是因为每种类型的案件都有其特定的“保质期”,即诉讼时效。一旦超出这个期限,即使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法院也可能不再受理或支持你的诉求。今天,我们就来聊聊不同类型的案件,它们的诉讼时效到底是多久,帮助大家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什么是诉讼时效?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向法院请求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有效期限。如果在这个期限内没有提起诉讼,那么即使你的权益受到了侵害,也可能无法获得法律的支持和保护。因此,了解并掌握各类案件的诉讼时效至关重要。
常见案件类型及其诉讼时效合同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一般的合同纠纷诉讼时效为3年。这意味着,从你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必须在3年内提起诉讼。
案例分享:小张借给朋友5万元,并约定一年后归还。然而,到期后朋友并未按时还款。如果小张想通过法律途径追讨这笔借款,他需要在借款到期后的3年内提出诉讼。
侵权责任纠纷
对于人身损害赔偿等侵权行为,诉讼时效同样为3年。需要注意的是,这个时间是从损害发生之日或应当发现损害之日起计算。
实例说明:如果你在一次交通事故中受伤,受害者应在事故发生后的3年内提出索赔。
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的仲裁申请时限一般为1年。这包括工资拖欠、工伤赔偿等问题。不过,一旦经过仲裁程序,若对结果不满,还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实际案例:小李因公司拖欠工资半年,他有权在离职后的一年内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房产纠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租赁合同纠纷等涉及不动产的案件,诉讼时效通常也是3年。特别注意的是,对于不动产物权的确认或变更请求权,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具体例子:老王购买了一套二手房,但卖方迟迟未协助办理过户手续。老王可以在发现问题后的3年内提起诉讼。
继承权纠纷
关于遗产分配的争议,诉讼时效为20年,自继承开始之日起算。这是为了保障家庭成员之间的长期和谐关系。
案例解析:小赵的父亲去世多年,家族内部一直未对遗产进行分割。即便如此,小赵仍然有长达20年的时间可以依法主张自己的继承权。
特殊情形下的诉讼时效中断与延长:当出现某些特殊情况时,诉讼时效可以被中断或延长。比如,双方达成新的协议、一方提出履行要求、另一方同意履行义务等情况都会导致时效中断,从中断时起,重新计算时效期间。示例:小明欠了小红的钱,但在两年后主动承诺会尽快还款,这一行为会导致诉讼时效重新计算。不可抗力:如果因为不可抗力(如自然灾害)等原因导致无法及时提起诉讼,则可以在障碍消除后继续计算剩余的时效期。⏰如何避免错过诉讼时效?为了避免因错过诉讼时效而丧失胜诉权,以下几点建议或许对你有所帮助:
定期检查自己是否存在未解决的法律问题;及时咨询专业律师,获取准确的法律意见;收集并保存好相关证据材料;在接近时效届满前尽早采取行动,不要拖延。抓住时机,捍卫权益了解不同案件的诉讼时效,不仅有助于我们在面对法律问题时更加从容不迫,还能有效避免因无知而导致的权利损失。希望今天的分享能让更多人意识到这一点,并在必要时刻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
你有没有经历过因为不了解诉讼时效而差点失去维权机会的情况呢?欢迎留言分享你的故事!#诉讼时效 #法律知识 #权益保护
(本文仅供参考,具体法律问题请咨询专业律师)
诉讼时效三年何时开始民法典
在民事法律领域,诉讼时效是一个关键概念,它关乎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时,是否还能获得法院对其民事权利的保护。一旦超过诉讼时效期间,权利人将面临败诉风险,其民事权利难以通过法律途径得以强制实现。因此,深入掌握诉讼时效的各项规定,对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具有不可忽视的重要性。
一、诉讼时效概述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若不行使权利,将丧失请求法院依法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律制度。若权利人在该期间内不行使权利,且持续至该期间届满,因其怠于行使请求权,将导致丧失胜诉权。不过,需明确的是,法律规定诉讼时效的初衷并非鼓励债务人拖延或耍赖,而是旨在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以维护法律关系的确定性。这一制度不仅有助于提高权利的使用效率,还能有效降低诉讼成本。
二、诉讼时效的期间我国的诉讼时效期间主要分为以下三类:
(一)普通诉讼时效期间普通诉讼时效期间,又称为一般诉讼时效期间,是在一般情况下普遍适用的诉讼时效期间,期限为三年。这意味着在大多数民事法律关系中,权利人应当在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的三年内行使权利,否则可能面临败诉风险。
(二)特别诉讼时效期间特别诉讼时效期间是《民法典》及其他民事特别法针对某些特殊民事法律关系所规定的、不同于普通诉讼时效期间的特定时效期间。例如,《民法典》第594条规定,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四年。这一规定充分考虑了此类合同的特殊性,以及相关纠纷的复杂性和解决周期,为权利人提供了更为充裕的时间来维护自身权益。
(三)最长诉讼时效期间最长诉讼时效期间是法律所保护的最长权利行使期间,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中断或中止。具体而言,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法院将不予保护。这一制度设计旨在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性和法律关系的可预测性,避免因权利人长时间不行使权利而导致法律关系长期处于不确定状态。
三、诉讼时效的起算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对权利人的权益保护至关重要,其起算规则如下:
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其中,“知道”是指权利人切实地感受和认识到权利被侵害的事实;而“应当知道”则是一种法律上的推定,即无论当事人实际上是否知道权利受到侵害,只要客观上存在着知道的条件和可能,就推定其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的事实。
在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各不相同:
侵权行为所生之债: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事实和加害人之时开始计算。例如,甲在2024年1月1日被乙驾车撞伤,甲在事故发生时即知道自己的健康权受到侵害,且明确加害人为乙,则诉讼时效从2024年1月1日起算,为期三年。约定有履行期限之债: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开始计算。比如,甲乙签订借款合同,约定乙应于2024年6月30日归还借款,若乙届时未归还,甲的债权诉讼时效从2024年7月1日起算。未约定履行期限之债:自权利人提出履行要求之日开始计算;若债权人给予对方宽限期,则从宽限期届满之日起开始计算。例如,甲乙之间存在一笔未约定还款期限的借款,甲于2024年3月1日向乙提出还款要求,乙请求宽限至2024年5月1日,则诉讼时效从2024年5月2日起算。以不作为为义务内容之债:自债权人得知或应当知道债务人作为之时开始计算。比如,甲乙约定乙不得在甲的相邻土地上建造高楼,若乙违反约定开始建造,甲得知此事之时即为诉讼时效的起算点。附条件之债:自该条件成就之日起计算。例如,甲乙之间的合同约定某项权利在乙完成特定业绩后生效,当乙完成该业绩时,诉讼时效开始起算。附期限之债:自该期限到达之日起计算。比如,甲乙约定某债权在2024年7月1日生效,那么从2024年7月1日起,诉讼时效开始计算。国家赔偿的诉讼时效: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计算。其他法律对诉讼时效起算点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例如,某些特殊类型的合同纠纷或侵权纠纷,法律可能根据其特点另行规定了诉讼时效的起算方式,以更好地适应具体案件的处理需求。四、各阶段诉讼时效规定(一)一审阶段诉讼时效: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通常为三年,但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适用三年诉讼时效,而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提出诉讼或仲裁的则为四年。此外,还存在从权利受侵害之日起二十年的最长诉讼时效。不适用诉讼时效的情形:包括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以及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申请财产保全:诉前财产保全需由申请人提供担保,法院应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且申请人应在保全措施后30日内起诉。诉中财产保全在情况紧急时,法院也应在48小时内裁定并立即执行。若对财产保全或先予执行裁定不服,可申请复议一次。立案:法院应在收到起诉状或口头起诉后7日内立案,并在决定立案的3日内将案件移送审判庭。公告送达:国内适用于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的,自公告发出之日起30天视为送达;涉外则自公告之日起满3个月视为送达。答辩期:国内案件中,法院应在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被告需在收到之日起15日内提出答辩状,法院再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5日内发送原告。涉外案件中,被告的答辩期为30日,并可申请延长。管辖权异议:需在答辩期间内提出,法院应在收到异议之日起15日内作出书面裁定,当事人不服可向上级法院上诉,上级法院应在30日内审结。举证期限相关规定:包括简易转普通程序后的举证期限应补足不少于30日,管辖权异议后的举证期限重新指定不少于30日,法院调查证据后的反证期间由法院酌情确定,增加当事人时的举证期限指定以及申请延期举证、申请证人出庭、申请调查取证、申请鉴定等的期限要求。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提出反诉期间:应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特殊情况下可变更诉讼请求并重新指定举证期限。证据交换与提交新证据:证据交换应在答辩期满后、开庭审理前进行,法院组织证据交换的,交换之日即为举证期限届满日。一、二审新证据应在开庭前或开庭时提出,再审新证据应在申请再审时提出。传唤期限:法院应在开庭前3日用传票传唤当事人,传票传唤是按撤诉处理和缺席判决的前提条件。申请回避:案件开始审理前或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法院应在3日内以口头或书面形式作出决定,当事人不服可申请复议,法院应在3日内对复议作出决定。罚款、拘留复议:对民事罚款、拘留决定不服向上级法院申请复议的,审理期限为5日。期限耽误后的补救:因障碍耽误期限的,应在障碍消除后10日内向法院申请延期。一审审限:普通程序一般为6个月,经批准可延长;简易程序为3个月,超期则转为普通程序;特别程序为30日,可延长;船舶碰撞、共同海损案件为1年,可延长6个月。判决书送达期限:当庭宣判的应在10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二)二审阶段上诉期间:对判决上诉的期限为15日,对裁定上诉的期限为10日,涉外案件对判决、裁定上诉均为30日,并可申请延长。上诉后法院移送案件期限:原审法院收到上诉状后,在5日内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在收到上诉状后15日内提出答辩状,法院在收到答辩状后5日内送达上诉人;原审法院在收到上诉状、答辩状后,应在5日内连同全部案卷和证据报送二审法院。二审审限:对判决上诉的审理期限为3个月,经批准可延长;对裁定上诉的审理期限为30日。(三)再审阶段再审申请期限:当事人向法院申请再审,应在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6个月内提出,存在特定情形的,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6个月内提出。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抗诉需符合相应条件,检察院审查期限为3个月,当事人不得再次申请。接受抗诉的法院作出再审裁定的期限:应在收到抗诉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再审的裁定。法院审查再审期限:应在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3个月内审查是否符合再审条件,需延长的,应经本院院长批准。再审审限:再审案件的审限执行第一审或第二审审限规定。(四)执行阶段申请执行期限:申请强制执行期间为2年,适用中止、中断规定,自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限的最后1天起计算,未规定履行期限的,自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申请执行中止: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申请执行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继续计算。通知被执行人期间:法院在收到申请执行书或移交执行书后10日内发出执行通知。执行管辖权异议:应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提出。次债务人的执行异议期间:执行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第三人应在收到履行通知书后15日内提出异议,法院不审查异议。对执行行为书面异议的处理期限: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法院应在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审查并作出裁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审查完毕并作出裁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对执行标的书面异议的处理期限: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法院应在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审查。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财产分配方案异议期限:债权人或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有异议的,应在收到分配方案之日起15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财产分配方案异议反对期限:未提出异议的债权人、被执行人收到财产分配方案异议通知之日起15日内未提出反对意见的,执行法院依异议人的意见对分配方案审查修正后进行分配;提出反对意见的,应通知异议人,异议人可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以提出反对意见的债权人、被执行人为被告,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异议人逾期未提起诉讼的,执行法院依原分配方案进行分配。执行措施期限: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拍卖公告发布期限:拍卖动产的,应在拍卖七日前公告;拍卖不动产或其他财产权的,应在拍卖十五日前公告。提前通知相关人员拍卖期限:法院应在拍卖5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已知的担保物权人、优先购买权人或其他优先权人于拍卖日到场。恢复拍卖:暂缓执行期限届满或中止执行的事由消失后,需要继续拍卖的,应在15日内通知拍卖机构恢复拍卖。拍卖裁定期限:拍卖成交或以流拍的财产抵债的,法院应在价款或需补交的差价全额交付后10日内作出裁定并送达买受人或承受人。拍卖物移交期间:法院裁定拍卖成交或以流拍的财产抵债后,除依法不能移交的情形外,应在裁定送达后十五日内将拍卖的财产移交买受人或承受人,若被执行人或第三人拒不移交,可强制执行。第二次拍卖:拍卖时无人竞买或最高应价低于保留价的,应在60日内再行拍卖。第三次拍卖:第二次流拍的不动产和其他财产权,应在60日内举行第三次拍卖,第三次拍卖流拍后,法院应在7日内发出变卖公告,若60日内无买受人且申请执行人等不接受抵债,则解除查封、冻结,退还被执行人,但可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的除外,动产不进行第三次拍卖。执行审限:诉讼执行应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执结,非诉执行案子在3个月内执结,经批准可延长3个月,还需延长的,层报高院备案。申请上级法院执行期间: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起超过6个月未执行的,可向上级法院申请执行,具体情形包括:债权人申请执行时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法院超过六个月未执行完结的;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执行法院超过六个月未执行完结的;对法律文书确定的行为义务的执行,执行法院超过六个月未依法采取相应执行措施的;其他有条件执行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不受期限限制:法院采取特定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仍不能偿还债务的,应继续履行义务,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五)劳动仲裁阶段仲裁时效: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1年,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1年限制,但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在终止之日起1年内提出。审查受理: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告知仲裁庭组成情况。答辩期: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后,应在10日内提出答辩,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在5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管辖权异议:当事人应在答辩期满前书面提出管辖异议。反申请:被申请人可在答辩期间提出反申请,仲裁委员会应在收到反申请之日起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通知被申请人,答辩期满后提出反申请的,应另行提出,另案处理。增加、变更请求:申请人可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增加或变更仲裁请求,仲裁庭审查后认为应受理的,通知被申请人并给予答辩期,举证期限届满后提出的,应另行申请仲裁。开庭通知:仲裁庭应在开庭5日前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延期开庭: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在开庭3日前请求延期开庭。仲裁审理期限:自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45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延期的,经批准可延长15日。起诉期限:当事人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可向法院起诉。本文到此结束,希望本文诉讼时效三年何时开始何时结束,诉讼时效三年何时开始司法解释对您有所帮助,欢迎收藏本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