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9年8月10日凌晨,郭某与同伴张某、王某、何某在酒吧玩耍时与另外几人发生冲突,玩耍结束走出酒吧后,张某拿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将对方六人带到附近树林后实施恐吓,抢走对方4部手机和521元现金,涉案总额达4000余元。后对方报警,郭某因涉嫌抢劫罪于8月17日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郭某家属慕名来到辽宁行仁律师事务所进行咨询,行仁律师在向家属了解情况后得知,郭某系未成年人,又是在校学生,现阶段尚未被逮捕,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这种情况有很大机会争取到不予批捕的结果。
案件结果:
案件报捕前,行仁律师即让郭某家属联系郭某所在学校的班主任老师,为郭某开具在校证明。报捕后,行仁律师通过电话、面谈等方式与检察官多次沟通,以郭某未成年、系在校学生、认罪悔罪、本人未持刀为由,向办案机关递交了书面的《不予批准逮捕法律意见书》,一并递交了郭某的在校证明。最终,在未退赃退赔的情况下,办案机关作出对郭某不予批捕的决定,郭某得以回到父母身边,得以重返校园继续学习。
案件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本案情况较为特殊,嫌疑人系未成年人,心智尚未成熟,承受能力相对较弱。行仁律所接受委托后,立即组建团队,与律所内前职检察官(专办未成年人案件检察官)等人召开案件研讨会议,商讨辩护策略,分析了案件走向。最终,律师团队决定从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一贯秉持“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入手,着重突出嫌疑人系未成年人、在校学生这两个特殊情节,争取在审查逮捕环节就让嫌疑人回归家庭。最终的案件结果也证实了辩护策略的可行性,为办理未成年人犯罪提供了可借鉴的方向。
未成年人心智尚未成熟,认知法律的能力有限,冲动之下极易触犯法律。办案律师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要格外关注,除了为其提供法律帮助,还要特殊注重对未成年人的心理疏导,帮助未成年人改正错误的价值观念,促使其健康成长。也提醒各位家长,在关怀孩子的身体健康的同时,也要时刻关注孩子的心理状况,将未成年人犯罪扼杀在摇篮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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