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九级,但因为没有过试用期没有买社保,单位需不需要赔偿?佛山万林律师所根据其代理的案件予以汇总说明。
【基本案情】
向某自2018年5月8日进入公司广州市海珠区某布行处担任搬运工一职至今。2018年7月29日上午11时50分左右,向某在公司设立在佛山的仓库上班搬运布匹时,因受力布匹滑动导致本人跌落左脚受伤,当晚8点30分左右佛山市南海区第五人民医院治疗。经诊断为:左跟骨骨折。2018年11月19日,经广州市海珠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2019年10月23日年,经广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劳动功能障碍等级为九级。入职工作至今,公司与向某签订了劳动协议,公司称向某还未过试用期,还没到时间购买社保。向某的工资发放形式是转账发放,月平均工资为8049.22元。
【仲裁裁决】
双方在仲裁委主持下,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1、双方劳动关系解除
2、双方工伤保险关系中介
3、公司向向某一次性支付130000元。
【律师解析】
社会保险是国家为员工的生活、医疗保障而实行的强制性保险。所谓强制性,就是由法律法规直接对双方的权利义务作出规定,双方当事人不得自由协商。因此社会保险是否缴纳、如何缴纳都不是用人单位与员工之间可以相互商量的事宜,用人单位应该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果双方约定“不交纳社会保险费”,该约定也无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劳动关系的建立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即试用期间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
只要建立了劳动关系,就应该缴纳社会保险费用。1994年《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第七十二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因此交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定义务。
若单位以员工尚在试用期为由不为员工购买社保,员工在工作中出现受伤的情况,单位就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